據媒體報導,兩年前發生在湖南永州市新田縣的一起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案,2010年4月底,湖南省江華縣法院作出重審判決,兩名涉案警官一個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一個免予刑事處罰。這個判決結果,再次引發檢察院和死者家屬的嚴重不滿。
這起刑訊逼供致人死亡被輕判案,絕不是個案了,類似案件還有不少。
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施行刑訊逼供,這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刑訊逼供致人傷亡,按《刑法》規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為獲得證據就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訊逼供,這可是明目張膽的執法犯法。刑訊逼供取證手段,早已被《刑事訴訟法》所禁止。
警察執法不守法,屬於「罪加一等」,本應依法嚴懲。但在司法實踐中,也許是受到公安機關的壓力(很多地方公安局長身兼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之職),審判機關對刑訊逼供者總是給予輕判。輕判執法犯法的刑訊逼供者,等於是在放縱刑訊逼供行為。
這讓我想起了楊佳在法庭上說過的一句話:「這些警察之所以敢這樣,正是因為他們的背後有你們」。
楊佳的話有些偏激,但卻是一針見血。他所指的「你們」,在我看來,不單是審判機關。
刑訊逼供,不僅侵權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而且還是製造冤案的元凶。每一起刑事冤案的發生,必有刑訊逼供行為。刑訊逼供屢禁不止,與審判機關輕判也是有一定關係。
由警察刑訊逼供被審判機關免罰,讓我想起福建三網民的誹謗案。三網民僅是幫助林秀英寫了文章和製作了視頻,但因在文章中點了警官和檢察官的名字,司法機關就以誹謗罪對他們作了重判。如把警察刑訊逼供案與三網民誹謗案放在一起來看,我們就會發現執法嚴重不公問題。對執法者犯法,不僅不嚴懲,反而給了輕判。而對維權的民眾,只要抓到了一點把柄,就嚴懲不貸毫不手軟。這樣的執法,還有公正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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