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上午9時,著名歷史學者傅國湧就杭州百井坊強制拆遷狀告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違法一案,由位於杭州之江路768號的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19法庭開庭審理。
此前的6月18日下午,傅國湧接到了杭州市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在多個行政訴訟被裁定不受理之後,他們終於有一個訴訟被受理。本案爭議焦點是:地方政府憑藉公權力直接介入商業拆遷是否違法?被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杭州下城區政府設立事業單位(即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直接影響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為此他們在今年3月提出行政復議。然而,下城區政府卻於3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理由是這一行政行為並未侵犯他們的合法權益,與他們無利害關係。政府的決定十分荒唐,拆他們的房子怎麼與他們無關?為此,他們不服這一決定,依法將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昨天開庭時,有四五十位被涉及的拆遷者要求旁聽,但法庭卻設計了一些技術性限制,只發他們二十張旁聽證。庭審中,傅國湧作了題為《政府設立事業單位進行商業拆遷是否合法?》的陳述發言,認為杭州市下城區政府設立的事業單位,即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侵犯了他們合法的私有財產,並認為這個事業單位是違法設立的。
傅國湧的陳述一開始就說:「今天,我們這些共和國的公民之所以要走進這個法庭,是因為我們抱有一個夢想,夢想一個人人權利都有保障的時代,夢想我們腳下這塊土地不是離法治越來越遠,而是越來越近了。儘管這只是一個夢想,但我們至少還有做夢的權利,以及為了夢想而行動的權利。我們走進這個法庭,還有一個期待,我們對法官的職業操守和人性良知並不完全絕望,我們期待司法並不是行政的附庸,法官不是以行政權力的是非為是非,處處屈從有權者的意志,無視無權者的任何吶喊。」並表示:「我們同樣對自己的選擇抱有信心,我們選擇的公民行動雖然微不足道,不是什麼轟轟烈烈的壯舉,但它必將融入大時代公民社會的建設進程中。我們深知,公民社會不僅是說出來,更是行出來的。一個健康的負責任的公民社會正是從我們尋常的公民生活中逐漸生長起來的。沒有天上掉下的餡餅,我們也不相信來自任何方面的恩賜,我們相信權利是爭來的,有尊嚴的生活依靠我們自己的作為。我們期待在唐福珍的道路之外,楊佳的道路之外,包括我們在內的中國人還有其他的道路可走。基於這些夢想和期待,我們將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送上被告席。」
對於傅國湧的陳述,眾多網友與推友表示「堅決支持」。然而,見慣了中共司法黑暗,已經被吊銷律師執業資格的著名維權律師江天勇卻表示:「但是你最終會走出法院的,但你走出時,你的期待就沒有有了,取而代之的是絕望!這是當下中國法院的司法效果!」
下面是傅國湧的陳述:
傅國湧:政府設立事業單位進行商業拆遷是否合法?
——2010年6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19庭開庭時的發言
今天,我們這些共和國的公民之所以要走進這個法庭,是因為我們抱有一個夢想,夢想一個人人權利都有保障的時代,夢想我們腳下這塊土地不是離法治越來越遠,而是越來越近了。儘管這只是一個夢想,但我們至少還有做夢的權利,以及為了夢想而行動的權利。
我們走進這個法庭,還有一個期待,我們對法官的職業操守和人性良知並不完全絕望,我們期待司法並不是行政的附庸,法官不是以行政權力的是非為是非,處處屈從有權者的意志,無視無權者的任何吶喊。
我們同樣對自己的選擇抱有信心,我們選擇的公民行動雖然微不足道,不是什麼轟轟烈烈的壯舉,但它必將融入大時代公民社會的建設進程中。我們深知,公民社會不僅是說出來,更是行出來的。一個健康的負責任的公民社會正是從我們尋常的公民生活中逐漸生長起來的。沒有天上掉下的餡餅,我們也不相信來自任何方面的恩賜,我們相信權利是爭來的,有尊嚴的生活依靠我們自己的作為。我們期待在唐福珍的道路之外,楊佳的道路之外,包括我們在內的中國人還有其他的道路可走。基於這些夢想和期待,我們將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送上被告席。
2010年3月,我們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對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地區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的合法性進行審查。3月26日,他們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杭下府復字【2010】3號決定書闡述的理由是設立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地區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並未侵犯我們的合法權益,與我們無利害關係,因此決定不予受理。我們依法向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後收到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通知和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的《行政答辯狀》,答辯人聲稱他們的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針對他們的答辯,闡明我們的理由如下:
一、設立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真的與我們無利害關係嗎?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關於建立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的通知》(下編2009【8】號)和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的事業法人單位證書都表明,設立這個事業單位的目的就是要承擔百井坊地區的動遷安置、項目融資和招商推廣等。 2009年10月16日張貼的《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聽證公告》,向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的正是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我們的房屋就在公告的「擬拆遷」範圍之內。同年10月29日張貼的《房屋拆遷公告》明確,杭州市房產管理局已批准杭房拆許字2009第21號拆遷許可證,拆遷人就是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我們的房屋在公告的擬拆遷範圍之內。從此,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與我們之間構成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利害關係。換言之,杭州市下城區政府設立的這個事業單位對我們的合法權益直接產生了影響,侵犯了我們合法的私有財產。請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沒有利害關係嗎?請問:設立這個事業單位作為拆遷人的行政行為與我們之間沒有利害關係嗎?
二、由政府設立事業單位作為拆遷人是否具有合法性?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關於建立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
的通知》清楚寫明,設立這個事業單位,「主要承擔百井坊地區綜合改造項目的組織規劃、動遷安置、工程建設監管、項目融資、招商推介等相關工作。」由杭州市下城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頒發給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的商業單位法人證書,在宗旨和業務範圍一欄也載明:「主要業務範圍是:百井坊地區綜合改造項目的組織規劃;動遷安置;工程建設監管;項目融資、招商推介;其他相關工作。」舉辦單位是下城區人民政府。
來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fe46d90100jpig.html) - 2010年6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19庭開庭時的發言_傅國湧_新浪博客
設立這個事業單位的依據是國務院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這一條說得何其清楚,設立事業單位只能基於「社會公益目的」,從事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方面的活動,是為社會服務的組織。請問,動遷安置、項目融資、招商推介屬於教育活動嗎?不是。請問,動遷安置、項目融資、招商推介屬於科技活動嗎?不是。請問,動遷安置、項目融資、招商推介屬於文化活動嗎?不是。請問,動遷安置、項目融資、招商推介屬於衛生活動嗎?也不是。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2005年4月15日頒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更為詳細:「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鑑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諮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後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其中所列舉事業單位可以從事的活動達27項之多,其中也無動遷安置、項目融資、招商推介這些項目。
很顯然,設立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的行政行為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原則,既不是為了「社會公益目的」設立的,也不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範圍內,請問這一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嗎?
再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確立的原則是,事業單位是由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舉辦的。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提供的證據《關於建立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的通知》卻寫著,這個事業單位是「根據區委第53次常委會議紀要」而設立的。眾所周知,國家就是土地、人民、主權的總和,執政黨並不是國家本身,黨與政府之間不能劃等號,這個事業單位是根據區委的會議紀要而設立的,不是國家出於社會公益目的而舉辦的,顯然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不符。既然該條例是設立事業單位的唯一合法依據,那麼,請問,這一行政行為還具有合法性嗎?
三、政府是否可以介入非公益性拆遷?
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作為一個不具有合法性的事業單位誠然不能代表國家,更何況拆遷行為不是因為公共利益,這有大量證據可證。杭州市下城區發展和改革局、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2009年2月26日遞交給杭州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的《關於要求將百井坊地塊列入政府儲備土地出讓前期準備計畫的請示》中表示,「更好的發展該地塊‘寸土寸金’的商業價值,……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水平,增強武林商圈商業商務氛圍。」2009年3月13日中共杭州市下城區委員會、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百井坊地區綜合改造工程實施方案》表示,百井坊地區「具有‘寸土寸金’ 的商業地脈價值」,「強化招商推介。加強項目包裝與宣傳,積極尋求有實力的投資商參與百大以東及銀泰以東出讓地塊的土地競拍……著力引進以宗教、民族文化產業和現代商業為主題的‘小而精’的商業業態及創意文化產業,如西餐、酒吧、咖啡吧、清真等休閑餐飲業;品牌專業店、精品專賣店等現代商業;宗教和民族文化產品專賣店等。」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9年3月30日《關於同意百井坊地塊列入政府儲備土地出讓前期準備計畫的批復》(杭發改投資【2009】 104號),第三條寫明:「規劃用地性質為商業金融和商業兼住宅用地。」209年6月24日杭州市規劃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標明用地性質為:「商業金融用地、居住用地、社會停車場、綠地」。杭州市國土資源局2009年8月25日在《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一方案」》批復更為具體:百井坊擬拆遷的 5.2204公頃土地,其中3.9553公頃「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剩餘的則規劃綠化和道路。很顯然,百井坊拆遷的目的是用於「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拆遷的商業性質也就不言而喻了。
政府是否可以介入非公共利益的商業性拆遷?國務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都曾有明文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五、嚴格依法行政,正確履行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做到政事、政企分開、凡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拆遷公司,必須與部門全部脫鉤。政府部門要從過去直接組織房屋拆遷中解脫出來,嚴格依法行政,實行‘拆管分離’,實現拆遷管理方式從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轉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浙政發〔2004〕20 號):「三、嚴格依法行政,切實抓好「拆管分離」工作。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做到政事、政企分開,嚴格依法拆遷,實現拆遷管理方式從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轉變。」這些文件都明確,政府不能直接介入拆遷,現在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設立事業單位來進行拆遷的行政行為,不僅有悖於憲法及相關法律,而且與國務院、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相牴觸。
四、政府動用公權力進行拆遷,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我們位於杭州百井坊的房屋屬於合法的私有財產,受到國家根本大法和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除非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設立事業單位杭州市下城區百井坊綜合改造工程指揮部進行拆遷,這一行政行為本身不合法,為了非公共利益的商業需要,就決定將我們「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拆除,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對我們的公民權利構成了直接的傷害。
退一萬步講,在商業拆遷當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本來是完全平等的民事關係,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內的相關法律所確立的公平交易原則,但是因為現在拆遷人是由政府直接設立的事業單位,具有強有力的政府背景,也就是公權力直接介入拆遷,政府與公民之間,公權力與權利之間,強弱之勢分明,政府掌握著絕對優勢的行政資源及其他資源,公民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處於絕對的弱勢,公平交易無從談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如今,因為地方政府作出的一個決定,我們「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住宅面臨拆遷,對我們的生活構成了巨大衝擊,自2009年10月以來,我們的生活失去了安全感,我們的私有財產受到威脅。
公民權利本是神聖的,為現行憲法所確認,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而政府憑藉公權力做出的不合法行政行為,無視我們的公民權利。為了保障這樣的權利,我們只能尋求公正而獨立的司法。今天我們走進這個法庭,就是本著對司法公正的一點希望,這種希望不僅來自白紙黑字、連斧頭也砍不去的那些憲法、法律條文,也來自我們對自己的國家走向法治的真誠期盼,我們反對政府濫用公權力來侵犯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認同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尋求維護公民權利的路徑,當政府權力構成對公民權利的傷害時,我們首先想到的是法院,相信法院是維護社會公正的盾牌。我們不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只是一句寫在紙上的空話,我們要在現實生活中驗證憲法確立的準則。
作為公民,當權利受到權力傷害時,如果我們都保持沉默不言,無原則地接受,那就是對這個國家不負責任。因為,我們知道,每一個具體的公民正是國家的起點和源頭,是我們共同構成了這個國家,而不是相反。古希臘哲人亞里士多德早就明白,國家起源於個人。今天我們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正是因為我們熱愛生活,熱愛這個國家,我們是這個國家的主人,誠如所憲法第二條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們在學習做公民,這一尋常的訴訟也因此獲得了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