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軍槍殺法官案與6名法官被人潑硫酸案,引出了人民大學法學院陳姓教授的高論,稱「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捍衛者,法官如果自身安全都難以保障,又何談維護司法的權威,又何談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國家法官學院副院長郝銀鐘則稱:「要從立法上加強對法官人身安全的保護,建議增設‘藐視法庭罪’」。
陳姓教授所說的這些,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法官是社會正義的最後捍衛者。那麼,事實是,朱軍年僅10歲的乾女兒失蹤三個多月,被人輪姦、強迫賣淫100多次,而零陵警方不作為,反而庇護犯罪份子的時候,法官出來捍衛社會的正義公平了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了嗎?
談到6名法官被人潑硫酸,你法院在未通知事主的情況下,在法院內部以8萬元超低價拍賣事主居住的「一棟四層共200多平方私宅」,內部認購,並強制執行。法官這是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的正義嗎?還是以法律的名義做強盜,製造司法不公?
如果不是司法不公正,誰吃飽了撐的,放著好日子不過,不要命了去殺法官?
或是你們認為趙作海、佘祥林被冤枉,無罪卻被誣為有罪,入獄坐牢11年的時候,法官們保障了社會正義,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利?
法官不是在為民做主,而是在為權,為上級所用,法律、法官成為特權階層鎮壓老百姓的工具,這體現了司法的權威?政府官員和執法者自己就在藐視法律,還想讓老百姓尊重?為何不設立「藐視法律罪」?把不遵守且藐視法律的無論是官員還是某黨派的什麼東西,都關到監獄裡。——如真能這樣做,我看這個國家的大半官員都要被扔到監獄裡去了。
拿老百姓當傻子,弄出什麼躲貓貓死,喝開水死,睡覺死,鞋帶上吊自殺死,洗臉死,這要不要設立「污辱公眾智商罪」?
什麼叫「藐視法庭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連法官都給砍了,還在乎什麼「藐視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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