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6月1號開始正式實施。有分析指出,條令有助於遏制警察濫用職權,隱瞞謊報治安事件,將罰款據為己有,以及充當不正當行業的保護傘等不法行為。
北京出版的《京華時報》星期三報導說,由中國公安部會同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一起制定頒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了76項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的處分,其中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執法執勤、內務紀律等。這是中國第一部系統規範公安機關及警員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行政部門規章。
在這之前,中國的看守所或監獄有利用老犯人看管新犯人,也就是所謂「以惡制惡」的做法,實行犯人自治,導致「牢頭獄霸」橫行。近年來,媒體多次披露在押人員在看守所或監獄發生的 「躲貓貓」死、「喝開水死」等惡性事件。
報導援引中國公安大學公安管理學教授 魏永忠的話說,這一條令對看守犯人的權責做了細化,在很大程度上有助於避免非正常死亡的發生。對此,在美國紐約從事律師工作的葉寧表示,讓犯人監管犯人是極大的違法行為,由此造成人員死亡等惡性事件的,監獄或看守所必須承負責任:
「一個人犯進入監管場所以後,監管者不僅需要對他進行監管,而且所有他的生命安全、健康、責任全部轉移到監管當局的身上。如果有監管單位出了一個違法的主意,讓犯人去管理犯人的話,那麼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監管當局必須負責。它這種做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犯人並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學訓練,也沒有做過正規的監獄管理的訓練。犯人之間管犯人很可能被監獄當局用來行使他們自己想做而不便於做的事情。很多體罰、刑訊逼供這樣一些事情,現在結果如果中國政府通過行政命令來進行禁止,取締的話,也可以說是獄政改革方面的一種積極的進步。這個事情呢早就應該解決。」
中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還明確了對刑訊逼供行為的具體處罰措施: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更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海外中文網際網路雜誌的主編伍凡先生指出,中國監獄或看守所裡對囚犯進行虐待和刑訊逼供的做法一直存在,他對警察紀律條令能不消除這種現象表示懷疑:
「虐待犯人的事情太多了,並且唆使那些聽話的犯人去虐待犯人,幾十年來都是如此。它不是講,說躲貓貓是別的犯人打死他的。但是一個管理機構怎麼能夠把責任交給犯人來承擔呢?是你要他們打的,為什麼要打死他?後面有什麼背景?它從來不公布。後來網民去調查也不了了之。發生多了,不止一次了。他們管理人員在上面,下面就養了一批打手,給很多好處,提前釋放、減刑。出了事情上面的官員不負責任,他們沒有血債。這個事情的發生不是三天、兩天,是幾十年了,幾十年的習慣一個條令能把它改掉嗎?」
中國的警察紀律條令還明確規定,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開除處分。
此外,警察紀律條令還規定了對隱瞞謊報治安事件,將罰款據為己有,充當非法經營活動的保護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
来源:自由亞洲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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