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公安局長培訓班上的講座提綱 [有數據]

發表:2010-06-0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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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有西按]根據公安部的要求,今年將對全國縣、市、區新任公安局長、政委進行全面的上崗培訓。最近一期15省的130多位局長、政委在浙江警察學院接受培訓。為期一月。這是我根據教學計畫所進行的關於刑訴法的第一場講座。

今年以來,我已經為浙江省基層公安機關的科所隊長全面輪訓進行了兩場講座,學院對所有十多位教授和資深警官授課人的講課質量,由全體學員進行背對背測評打分,在兩場講座中我的課程得分排名均為第一。可見受歡迎的程度。第一線的公安機關領導對講座內容是完全認可和肯定的。

 

警察權與當前刑訴熱點問題

在公安部組織的全國縣市公安局長政委上崗培訓班上的演講

(PPT大綱)

2010-5-31上午於浙江警察學院

 

主講人簡介

陳 有 西

京衡律師集團 主任 一級律師

浙江警察學院 兼職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兼職教授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碩士導師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 副主任

浙江省公安廳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


從幾件公共事件說起

富士康事件、本田事件、現代事件背後的深層原因

從校園血案看我國當前矛盾解決機制失控

趙作海\佘祥林\聶樹斌冤案的反思

文強案定罪量刑機制和重慶打黑震盪

北京天上人間與正常掃黃打黑

通鋼事件:傳統政治經濟學理論的重新思考

躲貓貓死亡、喝開水死亡、做夢死亡:

刑訊逼供和惡獄現狀


全國一些熱點事件觀察


阜陽白宮事件:行政問責高壓下的抓上訪人致死

上海釣魚執法事件:利益鏈條下的執法公正性

開胸驗肺事件:公權對民權的麻木和民權的無助

拆遷自焚與暴力抗法:惡法亦法和道德麻木

拆遷矛盾的中國土地制度原因

賣地財政、私權侵奪與「暴力抗法」

山西煤礦私有化事件:市場經濟下的計畫回潮

阜陽沙河酒業案:政府誠信與權大於法

李莊事件:民粹主義與法治主義的碰撞

社會矛盾熱點主要類型及其成因

行政類信訪

利益調整 觀念調整 仇官問題 仇富問題

歷史類信訪

建國觀念 當前觀念 法制環境 處理機制

涉法類信訪

司法不公 司法無效 司法無能 司法成本

政治類信訪

舉報腐敗 公正訴求 敏感事件 苗頭事件

國家權力與警察權力

人類社會權力來源觀念解讀

  神權政治:君權神授─天子說—奴隸社會

  世襲政治:繼承—王候將相寧有種乎?殘餘仍在。

官冑子弟也有十分優秀的,但比例?

《古詩十九首》中的門閥制度:

鬱鬱澗底松,離離山上苗;

世冑攝高位,英俊沉下僚。

  強權政治:馬上得天下,趙匡胤

槍桿子出政權,孫中山。

資產階級革命,軍政、訓政、憲政

  專制政治:利用已有的一切條件和手段維護統治,伊拉克

金錢政治:富人俱樂部,用經濟來控制政治,

獲取權力,院外社團,財團政治

  民權政治:主權在民,民選,人民代表大會

孫中山的治國理念和三段論

資產階級革命,結束封建皇權

軍政——以軍隊獲取政權,獲得話語權

訓政——伊川訓太甲,讓落後的人民明白

憲政——建立共和,以法治國,人民民主

蔣介石的長期軍政、專制和失敗

共產黨最初的主權在民理念和在全國的勝利

澤東的《新民主主義論》《論聯合政府》

社會變革時期的警察職能


社會在變革中前進,秩序維護的壓力

職權專屬行政問責環境下的警察功能擴張

打黑背景下警察隊伍權力邊際

破案壓力與刑訊逼供頑症

暴力事件處置與警察權的約束

法治進步環境下的警察觀念轉變

警察是行政控制力量,更是國家法治力量


司法公信力是如何喪失的


現狀:「貴州開槍」、「躲貓貓」、「開水死亡」

公權成了包庇者,網民成了法官

反腐敗的雙向效應(無官可用,查必有貪的情緒)

司法腐敗大面積高級別,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刑罰標準與社會現狀的矛盾

(經濟刑法過苛過嚴,人人皆可入罪)

以權治國造成的消極後果(信訪的悖論)

司法觀念倒退:要求法官按輿論判案,回到田頭,放棄司法專業化

要求律師不要糾纏案情看大局,不要真辯

司法棄權現象,放棄了大量社會問題的裁斷權

見不到解決的希望 (越查越多\越懲越烈)


信息社會條件下的媒體應對:

網民成了第一發布人,官方媒論陣地的喪失,評判公信力的喪失

法治理念和人治理念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98、10、6

  中國不但承認人權的特殊性、國情性條款;

同時接受人權的普遍性原則,接受人權的國際標準

 

人治和法治的區別

 

1、「法治」是以絕大多數人的參與的人治,來約束少數人甚至獨裁者的人治

2、以事先約定的人的意志,來規範事後發生的所有人的行為

3、以穩定的理性的人的意志,來限制和約束隨機的突發的人的意志

  法學家的名言

   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不強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強制他做的事

  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許可的事

  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休止


當前公安執法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知識結構問題

(新的社會現象需要知識全面的新型警察)

執法力度問題

(有大量的經濟犯罪案件沒有管起來\社會原因和法律原因)

執法公平問題

(有不少案件是不當插手經濟糾紛)

(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功能區分)

執法質量問題

(有不少案件定性和偵查方向出現錯誤\人為因素法律水平因素)

驅利性執法

(執法傍大款現象不同程度存在)

惡意使用刑事訴訟法權力的現象比較普遍

(用足時間和罪名)

沿用惡性刑事案件的方法偵查經濟犯罪

(關押辦案\取保制度\證據體系)

 

法治理念與規範公安執法


法治理念與刑事程序遵守(人權觀念與法度)


法法理念與執法目的性(行政處罰趨利執法)


法治理念與權力慎守(權力濫用、惡意執法)

法治理念與執法公正

(影響司法公正的各種因素:權力、金錢、意氣、私心、學識)

法治理念與隊伍素質

(思想素質、業務水準,無知者無畏)

法治理念與法律共同體觀念

(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尊重與制約)

 

刑事訴訟中的警察職能

 

法官:不枉不縱\查明真相\準確定罪量刑

檢察官:審查偵查事實和證據\指控犯罪\監督公正執法

警察:發現犯罪\抓獲嫌疑人\查清真相

收集和保全證據\協助檢察指控犯罪

律師:幫助被告\發現無罪罪輕的事實和證據

防止出現冤假錯案\使無罪的人不被追究


共同目標:在抗辯中逼近真相,既打擊犯罪,又保護人權,

實現不枉不縱,實現司法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觀


對警察職能的重新認識

中國司法審判中存在的問題

上訪中80%是案件上訪.其中主要是刑事案件

而刑事案還是中國法院審判質量最好的一類案件

民商案、行政案問題更嚴重,司法腐敗更甚

死刑案件質量是尤其好的,但是暴露出了這樣嚴重的問題

反推回去,可以看出中國司法的真相

社會的不穩和民憤難平,首要原因是司法的不公和無能、無效

中國法院刑事審判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事辯護率不到30%,70%案件沒有辯護律師

這幾年刑事案件質量急速滑坡,錯殺錯判不斷發現

證人出庭率全國不到10%,發達地區6%左右,有些地區只有1%左右。

死刑權上收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觀

舊的刑事司法觀念:打擊第一,保護第二

對法官:「兩個基本」,是指法院審判刑事案件,

只要做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就可以定案下判,

而不要對所有的疑問全部查明,也不用「疑罪從輕」,而是直接根據形勢需要下判。

對律師:刑事辯護的要求,就是「要看大局,

看形勢的需要,辯護中抓主要問題,不要糾纏細枝末節的問題和證據」。

這種司法理念導致了大量的冤假錯案

現行刑訴制度實際存在的問題


公檢法公權力運用缺乏節制
刑事律師訴訟中地位低下,律師被視為異已力量
輕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
重實體輕程序,從重從快\程序靠邊
刑事證據規則至今沒有出臺
刑事證人基本不出庭
審判前長期關押問題


李莊案暴露的律師權利問題


律師會見權、調查權、閱巻權、取證權、申請鑑定權、調取證據權、執業不被自己的當事人檢舉權、申請控方證人出庭權、辯方證人出庭權、向被告通報案情的豁免權、法庭調查中的反對權、律師申請迴避權、當庭質證權、當庭補充證據權;法院的違法言辭證據排除權;取消檢察院對法院的干預權;合議庭權力不被干預權;非審判人員不准干預定案問題;禁止案件內部請示問題;保護證人問題;法官專業技能問題;禁止非法關押點問題;禁止夜晚審訊常態化問題。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前沿問題


第一個問題:基本原則的修改
人權保障(人權入憲\國際條約\司法現狀)
程序法定(正當程序明確規定)
無罪推定(審判定罪\控方舉證\有利被告)
保障辯護(不僅是有權獲得辯護)
程序公開(審判委員會問題)
控辯平衡(檢察權問題)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前沿問題

第二個問題:嫌疑人的權利保護
關於律師在場權
關於律師會見權
關於被告沉默權
關於不得要求自證其罪
關於全程錄像
關於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前沿問題

第三個問題:律師辯護權保障
關於律師介入的時間
關於律師的閱卷權
關於律師的取證權
關於刑法306條
關於律師的庭審發言豁免權
關於律師的保密權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前沿問題


第四個問題:審判程序的改革
關於死刑核准權上收問題
關於違法證據排除問題
關於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
關於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
關於法官獨立問題
關於審判監督程序和申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前沿問題


第五個問題:刑事證據制度的完善(C)
控方證據和辯方證據
合法證據和違法證據
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
關於主要事實\基本事實\排除懷疑
有利於打擊和有利於被告
科技手段運用:客觀性\獨立性\中立性


當前刑訴法修改的爭論焦點

即將出臺的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均涉及「證據」。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屬於非法言詞證據。」


「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不能作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

 

中國法治之路任重道遠

讓我們共同努力

 

謝謝



来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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