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年以前發生的天安門事件,官方說是鎮壓動亂或平定暴亂,後來改了口,把動亂、暴亂悄悄地改稱為風波。不管怎麼措辭,用幾十萬軍隊來對付學生和市民,是國家的恥辱,人類的悲劇。後來 的發展是人所共知的:這個悲劇在全國範圍內樹立了用軍警鎮壓弱勢群體的先例,開闢了全面腐敗和全民噤聲的局面,也創造了在社會主義國有土地上培養億萬富豪 的經驗。
真相是保密的,但責任是清楚的。除了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以外,誰也擔不起這種天大的責任。無疑有幾個小人也在起 作用,但是,沒有大人物的授意和撐腰,這些小人是無能為力的。至於現在的全體領導人,我認為,應該實事求是地說,當時他們統統不在決策崗位上,不需要承擔 法律上或政治上的責任;當今作為公僕,他們應該把當時的真相公諸於世,並且在真相的基礎上重新評價「六四」。
以上這些,都是老話,從一九九八年五月被恢復政治權利以來,我不斷發表過諸如此類的意見。
今天我要補充一點新內容:把真相告訴老百姓,正是依法治國的法定要求。一個月前,四月二十九日,人大常委對《保密 法》作了修正。根據修正後的新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分三等,秘密級不超過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凡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 密。不明確的是,留下了一條小小的尾巴,叫做「除另有規定外」。新的規定,將從今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我不知道天安門事件算不算國家的秘密。如果本來就不是,那麼本來就應該依法公布真相了。如果算我們祖國的秘密,就需 要看它屬於哪一等。「秘密」也罷,「機密」也罷,一到今年十月一日,依法必須解密。即使屬於最高級別的「絕密」,再過九年,到了二○一九年,也必須依法解 密,再保下去就是違法。到了那個時候,軍委主席的戰略部署及其向軍隊下達的命令,死難者的名單和人數,被清洗被懲辦的同情者的遭遇,以及對此國家悲劇的全 面評價等等,統統再也不得保密,任何人再也不得以任何藉口把真相隱藏在黑箱之中。
費解的是那條小尾巴──「除另有規定外」。到底是立法機關在法律文件中「另有規定」,還是非立法機關在法律文件以外 「另有規定」?是不是一旦「另有規定」就永世不得解密了?是不是一旦「另有規定」老百姓就永世被剝奪知情權了?如今領導人天天在號召「依法治國」,我們當 老百姓的,應該響應這種正確的號召,凡是依法糊里糊塗的東西,應該依法把它搞得一清二楚,使之無所藏匿於天地之間。
原載《爭鳴》月刊2010年6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