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正義網合肥5月18日電(記者吳貽夥)今天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級法院就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原支隊長白玉嶺涉嫌強姦、受賄等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強姦罪、受賄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五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貪污等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白玉嶺當庭表示要提出上訴。
張洪峰關註:首先需要表明,本博並不十分贊成死刑立即執行,無論從對生命的尊重,還是對現行司法體制的漏洞而言(佘祥林、趙作海等),但死刑立即執行在中國還屬於現行法律,其主要是針對某些罪大惡極,非立即執行死刑,難以平復生者之怨,難以彌補其造成的巨大損失。
眾所周知,死刑的緩期執行,意味著兩年後將改為無期,再改有期,最終刑滿釋放。而這中間又因為存在著腐敗和不透明,造就了不少的「死而復生」「刑而復出」,但這種「奇蹟」往往並非人人均能享之,被前貪官和富豪犯人壟斷,對此公眾多有不滿。
本博論述白玉嶺的死刑不能緩,是閱讀了大量新聞事實之後,結合法律精神和法理民意,做出的評價,非法律意見書。
評價目的:彰顯法治精神,警示公權力持有者,促進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
評價資料:公開的新聞報導和現行法律,及以往案例。
評價人:張洪峰謹以公民身份進行評價。
評價對象: 原安徽省亳州市中級法院就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原支隊長,白玉嶺,1958年生,亳州人。1984年在原縣級亳州市公安局工作,1990年2月在原亳州市公安局北關派出所歷任辦事員、科員、所長職務,1993年12月任原亳州市公安局副局長,2002年2月任亳州市巡邏防暴警察支隊支隊長,2006年6月任亳州市特警支隊支隊長。2009年5月,因涉嫌受賄罪被刑拘、逮捕,後又曝出涉嫌貪污、徇私枉法等罪行。
犯罪概述:被告人白玉嶺共涉嫌觸犯五項罪名:受賄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強姦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案發原由:亳州市某領導邀請的4名外商,在酒店房間內打牌,其中有一名女秘書。在接到舉報後,白玉嶺深夜突襲查房,並稱他們還有賣淫嫖娼的嫌疑,後搜走了10萬元現金。客人後向亳州市領導寫了舉報信,導致案發。
一、受賄罪事實。據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玉嶺在擔任亳州市公安局巡邏防暴警察支隊支隊長和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支隊長期間,在工程建設、案件辦理和人事調整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153.11萬元。
二、貪污罪事實。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玉嶺多次獨自或夥同他人私分收繳的賭資及罰沒款項計人民幣17.4萬元。
三、徇私枉法罪事實。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玉嶺辦理案件過程中收受賄賂、接受說情、為小團體謀利,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放縱犯罪多起多人,情節嚴重。
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事實。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玉嶺財產和支出553.8萬元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91.9萬元,能說明來源與已經計入犯罪數額的有208.07萬元,有253.83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五、強姦罪事實。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玉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姦淫婦女。
另據媒體公開資料: 凡來了新的小姐,都要經白玉嶺「檢閱」,白看上誰,就要免費和他上床,不願意的就要挨打。他在「自己的房間」享受全套服務;浴場、「雞頭」都要「進貢」以獲得保護,否則就被罰款甚至判刑。 白玉嶺辦理的近萬人案子中,無一被轉為刑事案件,都是交罰款就放人。
造成的後果:白玉嶺的罪惡行徑歷時二十年,檢察機關事後能偵查起訴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大量的犯罪事實因為時間跨度過長,而無法獲取證據。但在實際生活中,卻長期欺壓百姓,積累民怨,民眾敢怒而不敢言。
當地司法體系因為他而遭受嚴重的敵意感,法律因為他而喪失公正,二十年內長期作惡對當地民眾的損害無法衡量,社會影響惡劣。
因為其作惡而引起的上訪及次生罪案(放縱萬人未及時追究刑事責任),導致當地民怨積累及社會治安狀況惡化,如白玉嶺強姦某婦女導致懷孕,該婦女層層上訪至省公安廳而未果。
立即執行死刑的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份子。
二、《刑法》多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罪從重處罰。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情節惡劣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五、《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由此依據得出,白玉嶺所觸犯的貪污罪、受賄罪、強姦罪,無論從夠罪的數額,還是強姦婦女的情節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均符合法律規定的處死刑,且其司法工作人員的身份,法律也規定應從重處罰。
從輕情節:此案根據公開資料,白玉嶺不存在自首或重大立功,無法定從輕情節,也未見受害人得到合理經濟補償而諒解被告。但2010年4月9日,庭審進入第三天。白玉嶺哭訴著女兒跟他說要 「安全著陸」。由此可見其家屬有希望從輕處理的願望,「安全著陸」的表述是希望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悔罪表現:庭審中被告的表現是客觀反映悔罪情況的一種依據,依法為自己辯護的情形除外。但據現場媒體發回報導,《亳州原特警支隊長白玉嶺受審 當庭耍無賴(組圖)》-新華網;《「檢閱小姐」特警隊長蹺腿受審 稱財產來源正當》--中安在線。羈押期間的情形未見相關報導,也是悔罪表現的因素之一,如是否存在串供、毀滅罪證、意欲拉攏看守為其掩飾犯罪事實等。
法庭認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白玉嶺在強姦過程中,利用其職務和地位對被害人威脅,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且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傷害,情節特別惡劣;並致被害人懷孕,後果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白玉嶺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白玉嶺在徇私枉法罪中,多次放縱犯罪多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張洪峰評論:白玉嶺在當地的作惡是多端的,長達二十年之久,雖然有制度的漏洞,但主觀故意的因素佔主要,作為公安機關的領導幹部,不僅沒有帶頭執行法律,遵守廉政要求,反而貪腐為先,利用手中的公權力,肆意侵害女性的人身權利,暴力強姦,因此而導致民怨沸騰,治安紊亂。其自身的犯罪還影響周圍的人,他的司機就因為受其影響而犯罪被判刑四年,更多的下屬耳濡目染,無形中造成幹部隊伍整體受到不良影響。從犯罪的過程和情節來看,用罪惡滔天、罪大惡極、惡貫滿盈之類的詞語形容,絕不為過。
白玉嶺的女兒作為家屬,希望親人「安全著陸」的心情,需要尊重,也可以理解,但必須面對現實,其父親作為一個成年人,作為一個司法者,肆意侵害他人之時,就應該清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當法律宣傳一再要求普通公民遵紀守法時,當法律對普通公民犯罪繩之以法時,甚至司法者為立功破案而刑訊逼供造成冤案時,普通公民希望司法是公平公正的,如果司法者犯罪不能被嚴懲,普通公民從何而感受公平正義,其他司法者從何感受法律責任之嚴謹,民怨又從何地得以釋放呢?
至今我國每年死刑立即執行人數未見任何官方統計數據,但從媒體上獲悉的資料來看,貪腐官員犯罪被極刑的比例很低,這中間確實存在經濟類犯罪需謹慎適用立即執行的情況,但客觀上存在民間印象「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白玉嶺案具有特殊性,其屬於數罪兼顧,且情節惡劣,再對其謹慎判罰,恐加深民眾司法不公之怨。
自古以來,殺一儆百,其就是通過立即執行這種對生命的依法強制剝奪,震懾犯罪,警示後人,普通公民犯罪,往往有針對性,有一定的範圍,其影響的大多隻是某一家庭或某一人,後果嚴重也只是損害特定受害者,死刑不立即執行,心有不平的尚只固有在特定受害者家屬。但白玉嶺這種公權力擁有者的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的眾多受害者,損害的是公眾利益,影響的是黨和政府的公信力,民眾對司法體系的生怨,如果不處以死刑立即執行,會讓公眾產生不公平感,對法律的公正產生質疑,對中國建設法治社會帶來負面影響,如能處以極刑,雖有生命剝奪之痛,但卻有法治彰顯之快,取捨各有得失,望二審法官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