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工作久了,會遇到不同的病人和各式各樣的狀況。有些事會讓人哭笑不得,當事人肯定也很後悔。
最近收住院了一位女性,入院的診斷是「自殺傾向」。
「病人」是國內來的,和老公不久搬到加州,夫妻倆住在醫院附近的公寓裡。不知什麼原因,兩口子發生了口角。越吵越厲害,聲音也越來越大,女方可能是過於激動,大叫「不想活了」,周圍不耐煩的鄰居於是報了警。女方看見警察來了,情緒更為激動,說了更多的「要傷害自己,自殺上吊」等糊塗話。警察當時就叫來了救護車。把她強行送到了醫院的急診室。
急診室醫生不懂中文,女同胞的英文也有問題。根據警察的報告,急診室醫生在「病人」的病例上寫了診斷:「自殺傾向」(suicidal ideation,tendency )。
美國大多數的醫院都有規定:一般情況下,不管病人入院的診斷是什麼,心臟病也好,創傷流血也好,只要病人有正常的判斷能力,都有權要求自願離開醫院,前提是簽字表明是自己的決定,出了問題不會告醫生和醫院 (Discharge Against Medical Advice, DAMA)。
自願離院的情況有幾個例外,患烈性傳染病的病人不能自動出院,另一個就是有自殺,或傷人傾向的病人不能DAMA。在這種情況下,不管病人是否願意,他/ 她都將被強留住院。如果病人想離開,醫院有權報警。對這類病人的處理程序是:首先進行全面檢查,排除病人由於器質性疾病導致的精神上的問題,然後病人交給精神科醫生處理,如果精神科醫生認為病人出院不安全,他/她將被轉到特殊的精神病專科醫院繼續觀察治療。這個過程看起來繁瑣,但卻最大限度的保護了病人和社會的安全,同時也保護了醫生和醫院,在精神上有問題的病人出院,出了傷人,傷己的事故後,不會成為被告。
不幸的是,這位女同胞陷入了這個泥潭之中,幾句情緒激動「胡說八道」的氣話,卻被警察和急診室醫生當了真。我不是精神科醫生,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盡快排除她沒有器質性的疾病。由於她的入院診斷,她接受全面的精神科的檢查已經不可避免。
在國內,夫妻吵架,女方有「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招數。在美國這些都要慎用。哭鬧搞大了,老公會被懷疑是在搞 「家庭暴力」 特別是亞裔家庭更要小心。女方威脅性的自傷,自殺的語言不會得到執法部門的同情,只會把事情搞的更複雜。
另外,不管是自願還是強制性的住院觀察治療,都不能避免醫院和醫生寄來的賬單。
倒霉的是這對吵架的夫婦還沒有醫療保險。
兩口子吵架-絕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