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退卷檢院被告了一狀
當年趙作海案的公訴人鄭磊昨日接受了記者採訪,鄭磊稱,商丘市檢察院兩次退卷後,柘城縣政法委到商丘市政法委告狀,稱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而商丘市檢察院卻不予起訴。
2002年八九月,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檢法三家召開專題研究會,對案件進行協調。會議最終的意見是,要求商丘市檢察院20日之內必須訴到法院,趙作海案於2002年10月22日被起訴。
時任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的宋國強,在檢察院的起訴書上發文簽特地標注了一句話:「政法委要求20天之內起訴」。
「當時證據比較弱,沒想到法院會直接判,更沒想到高院會維持(判決),(總想著)有一關(法院)擋著。」鄭磊說。
「其實法院也是協調好了,」鄭磊說,「協調會法院也參加了,給法院協調的也是快審快判,不能再壓著了,壓了3年了,法定羈押時間最長為1年多。」鄭磊告訴記者。
鄭磊介紹,法院在這種壓力下,只有判趙作海死緩。「留有餘地的判決,就是怕將來有一天萬一不是他。」
政法委書記是機電專業
鄭磊描述了政法委協調會的程序,公檢法三家各派出兩名代表,先由趙作海案的承辦人———柘城縣公安局辦案人員匯報案情,檢察院代表對案件發言,法院代表對案件發言,最後由政法委書記總結髮言。當時主持會議的是當時的商丘政法委書記王師燦。
鄭磊介紹,之所以開政法委協調會,正是由於公檢法三家的意見不一致,政法委協調會一般的原則是「不是強制性的,能協調就協調,不能協調就算了。代表們可以服從,也可以不服從。如果檢察院當時的代表堅決堅持不接(趙作海案),那也不會有以後的問題。」
「在總結髮言時,政法委書記肯定是要表態的,有一個明確的意見。」鄭磊認為,如果檢察院的代表堅持自己的意見,就有可能得罪領導。
鄭磊介紹,參加政法委協調會的其中一位代表是現任商丘檢察院副院長張勝利,目前已退休。記者昨日到張勝利家,未見到其本人。
最終總結髮言的政法委領導至關重要。5月12日,王師燦接受記者採訪時承認,自己不是學法律的,而是學煤礦和礦山機電的。
王師燦說:「我一個副專員(當時的商丘行署)改的政法委書記,平時都不問案件,我不是學法律的,我學煤礦和礦山機電。」
南都記者問是否還記得這個案件,是否他拍板決定起訴趙作海的?
「我不過問具體案件,我忘記了。」王師燦回答。
趙作海案判決後的第二年,2003年,王師燦便退休了。
公安局給自己證明沒刑訊逼供
商丘市檢察院趙作海案的承辦人先後有兩位:汪繼華和鄭磊。汪繼華初期負責趙作海案,2001年5月從商丘市檢察院辭職,10月拿到律師執照,開始了律師生涯。
「作為主訴檢察官,我堅持了原則,先後兩次退補(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汪繼華告訴記者。
2002年的協調會後,時任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的宋國強指派鄭磊作為案件承辦人。
「我當時的身份是助理檢察員,沒有獨立辦案的資格,只能協助檢察員工作。分在宋國強的組裡面工作,辦案制度規定一個檢察員(宋國強)領著幾個助檢員上案件,我製作的起訴書裡,公訴人中還有宋國強的名字。」鄭磊告訴記者。
鄭磊發現趙作海案有四大疑點:1.屍體沒有最終確定是否趙振裳;2.壓在屍體上的五六百斤的石磙趙作海不可能一人弄到井裡;3.難以排出逼供、誘供的行為;4.肢解屍體的刀具沒有找到。
鄭磊將這些情況向主管領導匯報後,表明該案起訴後心裏不踏實。領導說「該情況在政法委都說過,會議上已經統一了意見。」
「政法委會議的決定我不敢不執行,我只有兩種選擇,要麼起訴,要麼辭職不幹。」鄭磊說,最後他妥協了。
起訴前的審查階段,鄭磊等兩名檢察員一起到看守所會見趙作海,趙作海稱遭到了公安人員的刑訊逼供,鄭磊向他要證據,而當時趙作海亦被關押3年多,挨打所受的傷,早就養好了。
鄭磊介紹,在柘城縣公安局移交到檢察院的卷宗裡,有一份柘城縣公安局開具的證明,證明辦案過程中沒有對趙作海刑訊逼供。鄭磊說,就像刑訊逼供一樣,公安局自己給自己證明沒有刑訊逼供,是經常的事。
半小時庭審公訴方無答辯
2002年11月25日,庭審開始後,鄭磊用5分鐘時間宣讀起訴書。按照程序,開始法庭第一輪辯論,鄭磊出具了證據:趙作海的9次有罪供述、屍體的現場勘查照片、綁無頭屍體的麻袋等。
在庭上,趙作海辯護律師胡泓強辯稱:「1.屍體沒有確認就是趙振裳的;2.趙作海態度較好;3.公安機關對趙作海刑訊逼供。」
輪到鄭磊答辯時,他回答:「我的答辯意見就是起訴書中的意見」。鄭磊向記者解釋,他這麼答辯,純粹是「為了應付差事」。
庭審僅半個小時左右就結束了,之後沒有再開過庭,2002年12月30日,判決便下達了。
来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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