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將於6月1日起施行。條令第11條專門針對刑訊逼供,明確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造成嚴重後果的,也給予開除處分。《新京報》
如果把新出臺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比喻成一道聖旨,恕小民我實在不願領旨謝恩,因為我看不到‘皇恩浩蕩’,我只看到‘法外開恩’。刑訊逼供本來就是暴力犯罪,何況是警察執法犯法,豈能開除了事!何況只有情節嚴重者才開除,一般情況下連開除都用不著!對不起,我要抗旨!這不是嚴肅處理,這是明目張膽的從輕發落!這不是執法犯法、罪加一等,這是執法犯法、罪減十等!
一個法治國家的憲法理所當然適用於每個公民,任何部門法規都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任何部門法規的制定也絕不容許違背憲法精神。很遺憾!《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格格不入,警察的部門法規已經明目張膽地凌駕於憲法之上,警察已經正式成為法律的vip。老百姓打人是違法犯罪、坐牢拘留,警察打人是違反紀律、大不了開除,如此不公平待遇竟然作為法律固定下來、6月1日公布天下,我想想也覺得不寒而慄!
這部法規一旦頒布天下,後果將十分可怕。反正查到了刑訊逼供,大不了開除不當警察,暴力警察有何懼哉!刑訊逼供既可耀武揚威,也可讓人供認不諱,既不用坐牢,也不用拘留;刑訊逼供幾乎有利無害,警察同志何樂而不為!這條法規讓我看到不久的將來,派出所、公安局、監獄的刑訊逼供將與日俱增,雷人死亡也將推陳出新。
法律有善法,也有惡法,善法可以兼濟天下,惡法則荼毒百姓。《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是善法還是惡法,我不敢說,反正大家心知肚明!反正我們的網際網路很自由,我就自由地點到為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