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的報告中多次強調了在中國發生的從法輪功學員身上摘取器官的罪惡,對於中共政府似是而非的答覆,聯合國人權特派員們給 予了更加嚴厲的指正。下面的資料來自於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的報告、聯合國宗教信仰自由特派專員的報告,以及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報告。
酷刑問題特派專員的報告
一份題為「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權,民事、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髮展的權 利」的報告,是由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諾瓦克(Manfred Nowak)先生提交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七次會議的。報告原文可從聯合國的官方 網址下載(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ouncil/7session/reports.htm 文件號為:A/HRC/7/3/Add.1)。
報告中說,「政府的先前答覆中有一個關鍵的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器官移植的數量要比 可查來源器官的數目要超出許多。這些可查來源的器官包括:根據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2005年提供的,每年有不少死刑犯人被處決,其中有不少捐獻了器官;來自親屬 的自願捐獻,但由於文化原因,人們一般不願死後捐獻器官;腦死亡器官捐獻者。不僅如此,宣傳中提到的完全吻和配型等的等待時間之短意味著存在著一個器官移 植的電腦配型系統和一個大型的活體器官來源庫。可供器官與可查來源器官的數量差別可以從對法輪功學員的器官摘除得到解釋。從2000年開始的器官移 植數目增長和對法輪功學員的鎮壓的開始在時間上相符和相關。特派專員注意到在2006年11月15日,黃副部長在廣州的外科醫生會議上重申大多數器官來自於處決的死刑 犯。儘管對包括死刑犯在內的器官供體存在著嚴格的要求,但中國政府在11月28日的答覆中說自願者捐獻和親屬間捐獻是器官兩個合法來源。根據中國醫療 器官移植協會的數據,從2000年到2005年間有6萬次器官移植,即每年大約一萬次。這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在時間上相 符。據報導在2005年中只有0.5%移植的器官來自於親屬捐獻。而2006年的非親屬的腦 死亡捐獻只有9例。根據估計——因為中國政府不公開處決犯人的數據——在2005年有1770人被處決、3900人被判死刑。器 官移植的數量與可供器官數目間的差異可能來自於對法輪功學員的器官摘除。有報告指出每年實際上有8000到10000名犯人被處決,而不是上述的1770人。酷刑問題特 派專員在先前中國之旅的報告(文件號為:E/CN.4/2006/6/para. 82)中重申,中國政府應該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所有死刑宣判覆核的權力來公 布死刑數據。對器官移植來源的全面解釋,比如自願捐獻者或處決的死刑犯,就可以排除對法輪功學員器官摘除的可能性。因此這裡重申對2000年到2005年間器官移植數 量與可查來源器官的數目差別要作出解釋。」
在此後,諾瓦克先生在提交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十次會議的報告中,也指出「根據新得到的報告,死刑犯人和法輪功學員的器官被摘除。」報告原文可從聯合國的 官方網址下載(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ouncil/10session/reports.htm文件號為:A/HRC/10/44/Add.5)。
在先前的報告中,特派專員諾瓦克先生也提到對法輪功學員的器官摘除。在文件號為A/HRC/4/33/Add.1的報告中(報告原文可從聯合國的官方網址下載: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hr/special/sp_reportshrc_4th.htm),他提出:「不同地區的、為數眾多的法輪功學員,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摘除器官,從而 作為器官移植手術的供體。從2001年 起,遼寧省瀋陽市的蘇家屯醫院就開始系統的摘除法輪功學員的器官,其中包括心臟、腎臟、肝臟、和眼角膜等重要的器官。這些法輪功學員被注射導致心臟衰竭的 藥物,從而在器官移植手術的過程中、或手術後喪生。據報導,下述器官移植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曾在移植手術中使用過活著的法輪功學員的器官:上海市中山 醫院器官移植中心、山東省千佛山市肝移植中心、廣西自治區南寧市民族醫院、上海市交通大學肝臟移植中心、河南省鄭州醫科大學器官移植中心、天津市東方器官 移植中心、湖北省武漢市同濟醫院和廣東省廣州軍區醫院。據報導下述拘留所的工作人員表示被關押法輪功學員的器官被用於移植手術:黑龍江省密山拘留中心、山 東省秦皇島第一拘留所和山東省秦皇島市第二拘留所。在器官被摘除後,屍體被火化,不用於作為器官移植來源的識別檢查。摘除的器官被送往移植中心用於手術, 病人中除了中國人,還有外國人。下述單位表示法院曾經參與被關押法輪功學員的器官管理:山東省秦皇島中級人民法院、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和昆 明高級人民法院。據報導,器官移植的數量要比可查來源器官的數目超出許多。可查來源的器官來自於:根據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2005年提供的,每年 有不少死刑犯人被處決,其中有不少捐獻了器官;來自親屬的自願捐獻,但由於文化原因,人們一般不願死後捐獻器官;腦死亡器官捐獻者。不僅如此,宣傳中提到 的完全吻和配型等才等待時間之短意味著存在著一個器官移植的電腦配型系統和一個大型的活體器官來源庫。可供器官與可查來源器官的數量差別可以從對法輪功學 員的器官摘除得到解釋。從2000年開始的器官移植數目增長和對法輪功學員的鎮壓的開始在時間上相符和相 關。總體來講,關於器官移植在2006年3月就已經通過法律禁止人體器官的買賣,並要求器官捐獻者提供書面許可。 法律同時也限定器官移植只能在一些指定的地方進行,而且器官來源必須得到證實。這項法律在2006年7月1日生效。儘管中國政府聲稱禁止器官交易,就像1991年世界衛生組織 的指導性原則一樣,然而迄今為止中國法律仍允許器官買賣,不要求器官捐獻者提供書面許可同意器官用於移植手術,對於從事器官擔摘除與移植的機構沒有限制、 不要求相關機構核實器官的合法來源,沒有要求移植倫理委員會在手術前事先批准。而且,有證據表明直到2006年4月,器官移植的價目表在中國的網際網路上是公開的。」
聯合國宗教信仰自由特派專員的報告
聯合國宗教信仰自由特派專員阿斯瑪·賈漢吉爾(Asma Jahangir)在一份題為「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權, 民事、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髮展的權利」的報告中也提到了對法輪功學員的器官摘除。這是賈漢吉爾女士提交給聯合 國人權理事會第七次會議的關於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報告。報告原文可從聯合國的官方網址下載(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ouncil/7session/reports.htm 文件號為:A/HRC/7/10/Add.1)。她在報告中指出:「據報導,器官移植的數量遠大於已知來源的器官數量。而且報導中的短暫等 待時間及廣告中的器官完美配型說明存在著器官移植的計算機配型系統及大型的活體來源庫。這種可供器官與已知來源器官的差異可以通過法輪功學員的器官摘除來 說明。而且從2000年開始的器官移植數目增長與那時開始的對法輪功的迫害時間上相符而且相關。特派專員注意到在2006年11月15日,黃副部長在廣州 的外科醫生會議上重申大多數器官移植來自於死刑犯。政府在2007年11月28日的答覆中指出,儘管器官捐獻有嚴格的標準,除了來自死刑犯外,自願捐 獻和親屬間捐獻是移植器官的兩個合法來源。特派專員也注意到從2000到2005年有6萬個器官移植手術,即6年間每年大約1萬個。這與對法輪功的迫害時間上相符。在2005年,據報導,只 有0.5% 的器官移植來自於親屬;在2006年,非親屬間的腦死捐獻者只有約9例。據估計—因為政府不公布死刑統 計數字—2005年有3900人被判死刑,有1770人被處決。這種器官移植的數目與可供來源數字的差別被認為是從法輪功學 員器官摘除而得到的。」「特派專員要求對器官移植來源的全面解釋,比如自願捐獻或死刑犯,以消除從法輪功學員器官摘除的可能性。因此他們重申能夠得到關於2000年到2005年間器官移植數量與已知來源器官數目間的差異的解釋。」
在先前的報告中,賈漢吉爾女士也提到對法輪功學員的器官摘除。在文件號為A/HRC/4/21/Add.1的報告中(報告原文可從聯合國的官方網址下載: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hr/special/sp_reportshrc_4th.htm),她寫到:「不同地區的、為數眾多的法輪功學員,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摘除器官,從而 作為器官移植手術的供體。從2001年起,遼寧省瀋陽市的蘇家屯醫院就開始系統的摘除法輪功學員的器官,其 中包括心臟、腎臟、肝臟、和眼角膜等重要的器官。這些法輪功學員被注射導致心臟衰竭的藥物,從而在器官移植手術的過程中、或手術後喪生。」「據 報導,一些器官移植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曾在移植手術中使用過活著的法輪功學員的器官。在器官被摘除後,屍體被火化,不用於作為器官移植來源的識別檢 查。摘除的器官被送往移植中心用於手術,病人中除了中國人,還有外國人。一些拘留中心的官員表示法院曾經參與被關押法輪功學員的器官管理。」「據報導,器官移植的 數量遠大於可查來源的器官數量。這些可查來源的器官也包括了:根據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2005年提供的,每年有不少死刑犯人被處決,其中有不少捐獻了器官;來自親屬 的自願捐獻,但由於文化原因,人們一般不願死後捐獻器官;腦死亡器官捐獻者。而且報導中的短暫等待時間及廣告中的器官完美配型說明存在著器官移植的計算機 配型系統及大型的活體來源庫。」「這種可供器官與已知來源器官的差異可以通過法輪功學員的器官摘除來說 明。而且從2000年開始的器官移植數目增長與那時開始的對法輪功的迫害時間上相符而且相關。」「總體來講,關於器官移植在2006年3月就已經通過法律禁止人體器官的買賣,並要求器官捐獻者提供書面許可。 法律同時也限定器官移植只能在一些指定的地方進行,而且器官來源必須得到證實。這項法律在2006年7月1日生效。儘管中國政府聲稱禁止器官交易,就像1991年世界衛生組織 的指導性原則一樣,然而迄今為止中國法律:允許器官買賣、不要求器官捐獻者提供書面許可同意器官用於移植手術、對於從事器官擔摘除與移植的機構沒有限制、 不要求相關機構核實器官的合法來源、沒有要求移植倫理委員會在手術前事先批准。而且,有證據表明直到2006年4月,器官移植的價目表在中國的網際網路上是公開的。」
禁止酷刑委員會的報告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報告中也提到了對法輪功學員的器官摘除。報告原文可從聯合國的官方網址下載(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cats41.htm 文件號為:CAT/C/CHN/CO/4)。報告中說:「委員會注意到締約國提供的關於2006 年《人體器 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和2007 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資料,但是也注意到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收到的 指控。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注意到器官移植手術的增加與「開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時間一致,要求「充分說明移植器官的來源」,以澄清不實之處,並駁 斥關於活體器官摘除的指控(A/HRC/7/3/Add.1)。委員會進一步表示關切的是,收到的資料稱法輪功學員在監獄中廣泛遭到 酷刑和虐待,其中一些人還成為移植器官的來源(第12 條和第16 條)。締約國應立即就關於某些法輪功學員遭到虐待和作為移植器官來源的指稱 開展或委託開展獨立調查,並酌情採取措施,以確保起訴和處罰此類虐待行為的責任人。」
来源:聯合國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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