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華,女,1979年5月9日生,家住吉林舒蘭市北城街。2004年,與舒蘭市公安局環城派出所警員王威結婚。同年,夫妻倆喜得雙胞胎女兒,大女兒起名王美倫,小女兒叫王美奐。
大專文化的楊建華當過一段時間記者,後來進入舒蘭市招商局,事發時為舒蘭團市委副書記。
一年半的時間即將過去,楊建華的離開仍然帶不走這段風波。
生命停止在29歲的楊建華,是舒蘭團市委副書記。2008年12月8日,她喝了兩頓酒後,一人打車回到家中。約兩個小時後,在床上休息時不慎摔下,次日凌晨不治身亡。
「當天要不是喝了那麼多酒,我兒媳婦根本不會死。」事後,她的婆婆將當天中午和晚上跟楊建華喝酒的王某、瀋某、胡某等19人告上法庭。
昨天,是此案的二次開庭。
兩個飯局:楊建華至少喝了7兩半
2008年12月8日8時,楊建華接到檢查的任務後,與同事王某到舒蘭市小城鎮及上營鎮小學、中學檢查團委工作。二人先後來到小城鎮中心校和小城鎮第八中學,之後於10時30分許又坐車趕到上營鎮中心校。
第一頓:喝下二兩半白酒
在上營鎮中心校,楊建華遇上舒蘭市教育局審計科的李某和黃某,學校負責人徐某讓4人留下吃頓便飯。中午,幾人來到上營鎮北苑飯店,坐進3號包房。徐某又邀請來上營鎮第二十三中學負責人劉某等11人。
他們喝的是五穀液白酒,38度,一瓶9兩裝,酒杯為二兩半的口杯。楊建華喝下滿滿一杯,第二杯沒有倒滿,大家都是禮節性地敬酒,喝了兩瓶。14時許,飯局結束。楊建華又同第二十三中負責人到學校檢查工作。
大約30分鐘後,楊建華二人、舒蘭市教育局李某二人,還有上營鎮中心校負責人徐某乘車回到舒蘭。
16時16分許,舒蘭市招商局王某給楊建華打來電話,要請她吃飯,原因有二,歡送局長,另外是歡送她去團市委工作。
第二頓:又喝了半斤
到達舒蘭市區後,徐某說,飯時還沒到,先到茶樓坐坐,隨後邀來了8位朋友。17時許,楊建華接了一通電話後,起身離開茶樓,去往招商局王某設下的飯局。當時,包房內有瀋某、田某、韓某等鎮政府、局的幹部。
同樣是38度的五穀液白酒,酒杯為二兩半裝,楊建華喝下滿滿一杯。剩下時間,大家相互敬酒。
據飯店點菜單記載,當天9人點了11瓶酒。服務員收拾飯桌時,從10瓶酒中倒出剩餘酒有六七兩。後經證實,楊建華喝下兩杯白酒。
加上之前的一頓,楊建華兩頓至少喝了7兩半白酒。
死亡經過:摔到地板上,顱內出血
回到家中倒頭便睡
18時50分許,出席筵席的關某提議唱歌,楊建華沒有去,打車回了家。
丈夫王威在家,他回憶,當時楊建華問他吃飯沒有,他說「沒吃」。楊建華說要去廚房做飯。王威玩了一會兒電腦,發現廚房沒有動靜,便走進臥室,看到妻子躺在床上睡著了。
22時20分許,王威飯沒吃到嘴,楊建華仍在睡覺。王威很生氣,伸手搖了搖妻子的腿,楊建華睜開眼睛看了一眼。「我給你媽打電話,讓她來。」王威說完,到另一間屋子要打電話。
從床上摔到地板上
王威打電話時,聽到楊建華說:「你別給我媽打電話。」接下去,王威聽到「噗通」一聲,他立即跑過去,「建華躺在地板上,嘴邊全是沫子。」
王威將楊建華扶正、靠到床上。實施過急救措施,見妻子仍沒有反應,王威敲開鄰居家的門,「我媳婦不行了,快過來幫忙。」鄰居蔡某跑到王家。隨後,王威撥打120求救。23時40分許,120對楊建華進行搶救,同時將其送往舒蘭市人民醫院。
經觀察,楊建華左側顳頂部腫脹,雙側瞳孔不等大,左側瞳孔對光消失,右側瞳孔對光反應遲鈍。通過CT片得知,左側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血腫量約30毫升,蛛網膜下瞼出血,初步診斷為急性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
頭部受到磕碰腦疝死亡
醫生建議手術。王威同後趕來醫院的岳父楊恩成、岳母楊秀艷商量後,12月9日零時40分許,將楊建華被送到北華大學附屬醫院,後因搶救無效死亡。吉林市公安局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記載,楊建華系頭部受到磕碰,造成顱腦損傷,顱內出血,腦疝死亡。
告上法庭:王家訴訟19人
「要不是喝了那麼多酒,我兒媳婦絕對不會從床上摔下去,也不會死亡,這一切都是因為喝酒而起的。」楊建華的婆婆呂桂英說。
王家人認為,楊建華的死與當天喝酒的人有著一定的關係。
在去年初,王家人將當天一起喝酒的19人告上法庭,要求死亡賠償金、醫療費、教育費等40萬餘元。
鑑定結論:飲酒是間接關係 佔1/4
究竟楊建華死亡與飲酒有無因果關係?飲酒又佔多少比例?
同年12月11日,舒蘭市警方抽取楊建華心血約10毫升,對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檢測。
12月12日的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顯示,在送檢的楊建華心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54.32毫克/100毫升。
2009年9月17日,吉林博信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結論為:楊建華在大量飲酒後而使其處於醉酒狀態,不是直接死亡原因,飲酒與其死亡是間接因果關係,飲酒應佔25%。
兩次審理:被告稱與他們無關
一審:王家人敗訴
今年1月18日,舒蘭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同事之間請客用餐屬人之常情,對於楊建華的死亡原因,雖有血液中乙醇含量為 154.32 毫克/100毫升,頭部受到磕碰,造成顱腦損傷,顱內出血,腦疝死亡,但公安機關經過偵查,沒有作出致傷原因的結論。所以無法確定飲酒與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雖然吉林博信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為飲酒與死亡有間接因果關係,但其鑑定結論也是依據公安機關的鑑定結論所作出的。同時,楊建華體內的酒精含量雖過高,但不是死於酒精中毒,出現死亡不是發生在酒宴上或回家途中發生意外,而是已經安全到家並入睡,因此,被告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客觀上也沒有因勸酒或敬酒導致楊建華酒精中毒死亡。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當庭沒有宣判
王家人不服判決結果,將此案上訴於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上午,此案在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411審判庭進行二審。
楊建華的婆婆呂桂英和律師徐立光坐在原告席上,19名被告多數缺席,聘請了兩名代理律師。
被告稱:在宴會中,沒有逼迫和強制楊建華飲酒,其飲酒過程是在增進同事友誼。此外,整個過程中,楊建華是在清醒的正常情況下進行的,最後毫無異樣地離開,至於酒宴之後發生的事情,與他們無關。
被告表示不同意調解,法院當庭沒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