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辭職兩年內不得提拔,當官的都笑了

作者:喬志峰 發表:2010-04-05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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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規定引咎辭職幹部兩年內不得提拔。中國發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其中規定黨政幹部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突擊提拔者將被追責。(4月1日《新京報》)

某些官員今天引咎辭職、明天便高調復出,有的甚至還得到升遷,幾已成為中國官場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因「潰壩」事件遭免職的山西省副省長張建民時隔一年後異地復出;因三鹿事件受到處理的一干人等,不久便一個個走上了新的領導崗位;最為搞笑的,是因膠濟鐵路脫軌事故被免職的濟南鐵路局原局長陳功,復出後竟然擔任了鐵道部「安全總監」!

引咎辭職和免職官員頻頻復出,日益引起了民眾的關注和質疑。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中國出臺相關規定對此進行規範,確屬順應民意,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然而,這個「出發點很好」的規定,卻並沒有觸及到當前人事制度的真正弊端,且因「兩年內」、「一年內」這樣的時限而頓失銳氣。以在下推測,此規定必將得到某些領導幹部尤其是引咎辭職幹部的熱烈歡迎。

「兩年內不得提拔」,其潛台詞顯然是「兩年後可以提拔」。以前由於沒有相關規定,引咎辭職的官員復出時心裏也是忐忑的,要承擔很多道義和輿論等方面的壓力;現在好了,有了「兩年」的規定,他們終於可以理直氣壯地復出了——我已經過了兩年了嘛。儘管與此規定同時出臺的還有一些配套措施,例如「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等,但這些所謂的「綜合考慮」,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是否真能公平公正地發揮作用呢?恐怕還是一個未知數。如果在官員的任免中不真正引入群眾的監督,如果選人用人制度不真正增加透明度,「兩年內不得提拔」比「罰酒三杯」嚴厲不了多少。問題的關鍵不在官員引咎辭職後多長時間才可以復出,而在於他們該不該復出、以什麼樣的方式復出。「兩年內不得提拔」很難擋住官員帶病復出。

眾所周知,某些引咎辭職的官員其實是福利待遇不變的,這也就是為何有人在去職後依然自稱「幸福地生活」的原因。也正因如此,群眾才會戲稱官員引咎辭職和免職是「帶薪休假」。犯了錯誤先引咎辭職避避風頭,且過上兩年「帶薪休假」的幸福生活,養精蓄銳,待兩年以後再意氣風發地復出——有如此美事,估計某些官員連睡覺都會笑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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