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萬餘元。此外,黃松有還於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從中分得120萬元。案發後,已追繳贓款人民幣578萬元。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松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黃松有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騙取本單位公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黃松有受賄數額巨大,雖具有在被調查期間主動坦白有關部門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大部分贓款已追繳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其身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進行權錢交易,收受巨額賄賂,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黃松有與他人共同貪污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且系主犯,亦應依法懲處。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看了新華網的報導,我只是有一點點驚訝!
黃松有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他案發後,我原以為最高層要處死這個司法系統的大貪官呢!但在案件一審開庭後,媒體只發了一個通稿,我感到不會判處黃松有死刑了。記得審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時,媒體的報導可是鋪天蓋地,最後把他送上了黃泉路。其他幾個被處死的副部級高官,當年都是允許媒體大肆作報導。
從法院查明的事實可知,黃松有在1997年3月擔任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時,就利用了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個人從中分得120萬元。十多前年的120萬元,那可不是一個小數目。
我無法明白的是,當年黃松有與人貪污308萬元公款,為何就沒有被有關部門發現呢?如果不是因為2008年其他案件把黃松有給牽連出來了,1997年的貪污案還有查清的一天嗎?
黃松有在1997年3月大撈了一把,兩年後的1999年6月,就升遷到最高人民法院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民庭庭長。又過了三年,在2002年12月再高升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
此前有媒體報導,黃松有是一個好色之徒,但他落馬不是因為好色,而是因為別人貪腐問題被查出再追查到他的頭上。黃松有的陞官之道,與陳良宇等腐敗官員一樣,都是一邊腐敗、一邊高升。
陳良宇被判十八年有期徒刑之後,沒有提起上訴。因為他心中有數,這樣的判決還是很寬容。不知這次黃松有是否會上訴?我想,也可能不會上訴了。無期徒刑的判決,對他也算是寬容。
此前,針對黃松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之事,我在思考最高法院死刑覆核的問題。假使黃松有被判處了死刑,按照法律規定,最後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來核准。黃松有曾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與負責死刑覆核法官是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都迴避了,誰來核准他的死刑呢?好在人民法院沒有判處黃松有死刑,不能死刑核准還真有些問題。
按《刑法》規定,依黃松有貪污受賄金額,要判處他死刑也不為重。這次給他保了一條命,法院稱是因為他有悔罪坦白和退贓等情節。那些沒有被處死的貪官,都是因為有這類情節。不過,另一個大貪官鄭筱萸沒有那麼幸運,他雖然也積極退贓了,仍然被送上了黃泉路。貪污受賄多少應判死刑,什麼樣的貪官會被處死,這真有些不好說。
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黃松有第一次伸手是在1997年3月,第二次是在2005年。其間有長達八年時間,沒有貪污受賄行為。不知是因為有了120萬元後,心裏害怕會出事而不敢伸手,還是伸過手而這次沒有查出呢?
一個身居高位,握有實權的官員,貪污受賄也只五百多萬元,與貪污受賄上千萬元或上億元官員相比,似乎還是一個小貪官。
就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黃松有無期徒刑的前一天,即在1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福建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陳少勇無期徒刑,陳少勇受賄數額高達819萬元。如此看來,判處黃松有無期徒刑也不算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