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0-01-19 15:49:52作者:
據報導,自我證明是代替證明的的一種自我聲明。現在在義大利使用非常廣泛。政府行政部門或公共服務管理機構或者與交通運輸、能源提供、郵政服務、電話網路管理相關的公司企業,還有私人公司,都可以要求公民就其個人狀態或所屬事實作出自我證明。
此外,第445/2000號法令就行政管理文件的規定中指出,凡可以使用自我證明的情況下均不允許再向公民要求政府部門開具證明,否則,以違反公務職責處罰,因此,管理部門不僅僅是要求自我證明而減少官僚手續,更是必須接受自我證明而不違法。
但是要注意:凡是非歐共體居民擁有合法居留者都可以進行自我證明,但僅限於義大利政府行政機構可以證明的資料。
也就是說,你可以自我證明所有在義大利政府行政機構中記錄的信息,以此替代原始證明,例如,可以自我證明你的婚姻狀況,但條件是要在義大利登記結婚的,或者自我證明擁有畢業文憑,但也是要在義大利畢業的,還有戶口所在地,實際上,就是所有之後義大利當局能夠核查的事實。因此,你不能自我證明你在原籍國獲得的畢業文憑,或者原籍國的出生證明及在原籍國註冊的婚姻。
自然,每名公民對其自我證明中所聲明的內容要承擔法律責任,行政機構可以對自我聲明的內容進行抽樣核查,如果發現與事實不符,則會向司法部門起訴並將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