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意味著很多農民工最終都要回到戶籍所在的縣市領取養老金,因為能在一個地方持續打工10年以上的農民工很少。可是,由於打工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工資收入水平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按照《暫行辦法》執行的結果就是:那些在每個地方持續打工都不到10年的農民工,在每個打工所在地按照很高的標準繳納了養老保險金,卻要回到戶籍所在地按照很低的標準領取養老金,最終的結果可能是領到的還沒有交上去的多。
比如某位農民工在北京、上海、廣州各打了5年工,假定他在3個地方打工的年工資都在3萬元左右(這個標準並不算高,我老家的很多打工者都達到了這個水平),那麼他們每年的個人繳費就有2400元(工資的8%),而單位繳費更是多達6000元(工資的20%,少數地方稍低),1年8400元,15 年就是12.6萬元。那麼,他們回到老家後能領到多少養老金呢?
有一位名叫易承芳的農民工曾受到媒體的廣泛關注。她在廣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齡了,卻不能在廣州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金,要是把養老保險手續轉到老家--湖南省的衡陽縣又很不划算,因為衡陽縣普通職工的退休工資每月只有410多塊錢。按照平均壽命72歲計算,男性可以領取12年的養老金,也就是說,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總共可以領到約6萬元養老金,這還不到12.6萬元的一半--這豈不成了"負養老"嗎?
算清了這個賬,肯定沒有人願意到落後地區的老家領取養老金。如果是以前,他們可以選擇退保--事實上,近幾年的春節前,廣東等地都出現了嚴重的"退保潮"。但現在不行了,因為《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退出的權利也被剝奪了,那些在每個地方打工都不滿10年的農民工只能等著吃大虧了--這難道不是一個巨大的"陷阱"嗎?
面對這樣的現實,有沒有比較公平合理的轉移接續辦法呢?還是有的。比如早有專家提出了"分段計發"的設想,即在某個地方繳納了幾年的養老保險金,就由那個地方計發一定的養老金,最終由國家級社保經辦機構歸集發放。但不知為何,有關部門沒有採納這樣的合理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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