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12-30 04:36:09作者:於瀾律師
政治庇護申請可以分為主動式申請和防禦式申請。申請人,無論是合法還是非法來到美國,只要他還沒被移民局送入遞解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 就可以向移民局提出主動式申請(affirmative application)。申請人要向移民局遞交庇護申請和支持文件,移民局接受申請後會安排政治庇護面談。面談由庇護審查官主持。面談中,移民官確認申 請人身份、聽取申請人的庇護陳述、審核提交證明文件並對申請人提問。移民官的提問主要圍繞申請人陳述和證據展開,以判斷申請可否獲得批准。
提 問結束後,申請人和律師有機會做總結陳詞。移民官通常不會在面談後立即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申請人要在兩週後到移民局領取移書面決定。如果移民局認為申請 可以批准,會發給申請人一份批准信、或建議批准信(待背景調查結束後發給正式批准信)。如果移民局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會發出拒絕信。如果申請人還有合法 身份,拒絕信會指示申請人可以對決定進行上訴。如果申請已經失去合法身份,拒絕信會告知申請人他已被送入移民遞解程序,並告知他需要到移民法庭上庭。
如 果申請人已經被送入遞解程序,不論申請人是在關押中還是取保候審中,政治庇護申請和相關證據要向移民法庭遞交,稱為防禦式申請 (defensive application)。移民法庭程序通常分為若干次聽證廳和一次審議庭(merit hearing)。移民法官審理庇護申請,決定是否給與申請人庇護身份。如果申請被法官拒絕,申請人還有30天可以向移民上訴局提出上訴。如果上訴不成 功,申請人還可以向聯邦法庭起訴。
庇護申請走到移民法庭後,就開始了漫長的訴訟程序。原則上講,一個庇護案件可以一直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其中花費時間可長達數年,甚至有一位中美洲的申請人從1996年申請,到今年還沒有結果。因此申請人要瞭解政治庇護中若干要件的要求,認真準備案件,才能 盡快獲得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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