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家胡同51號
正在房地產迷霧中無所適從的P民們,這回又有好戲看:外交部將時尚界名人洪晃訴至法院,要求她"騰出"一處估計市值近億的住房:北京東城區史家胡同51號院。據訴方稱,此院"是前外交部長喬冠華的故居",於是這"倒插門女婿"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就成了產權所有者。
洪晃強調"倒插門",意在自己才是正宗繼承人--雖然從她的外公到母親都沒有把"房產證"一事放在心上。更確切地說,是"國家給安排住處......沒敢再問"房產所屬,更不要說"房地產"了--也即你對自家房子和房子所佔的那片土地的權利。這個民國時代的老詞兒,曾作為正面無形遺產為新政權接過來,最初出現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城區房地產權登記暫行規則》(1950年4月)上。到了改革開放年代,此概念隨著《憲法》規定的"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城市房產的宅基地也從"所有權"變為"公民對原屬於自己的土地應該自然擁有使用權"--這已經是另一個不能不再度細說的大故事。
史家胡同51號的糾紛目前還沒有深到這個層次。外交部和洪晃爭的,是那處宅院歸誰用。而房子、院子和下邊之地塊的所有權,早在五十多年前就"不賣也得賣"地到了政府手中:紅旗飄上天安門,黨政軍大人物一下子湧進古都,"內務府"(中直機關管理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的)手裡,怎能沒幾所像樣的房子?主要解決辦法當然是對 "公產"、"逆產"沒收,而非公非逆、沒什麼硬關係但有所好房子、不幸又讓人家給號上的,就只好"賣"了。這所宅院(史家胡同24號)原房主孫家(建築大師張開濟夫人孫靖家)、還有而今的"郭沫若故居"(那所湖畔大宅原屬同仁堂樂家大小姐抗日殺姦團樂倩文)......都是這麼個情形。
洪晃而今捲進官司的所謂她的"根"("離開它就是被人刨了根。想起來就哭")是一份"禮物":章士釗1949年到北平,雖然勞苦功高(介入和平談判、運動程潛起義),並沒有向當局要官要待遇,直到周恩來發現他快十年了還攜婦將雛地借住在老朋友朱啟鈐女兒家。報告毛主席之後,這所已經屬於國有的宅院,就成了行嚴老對共產黨曾經有過的"幫助和合作"的報答。類似宅院那年頭政府手裡很有幾所。青樓出身的奚夫人眼力不凡,選中了無論就地段、格局、還是營造細部,在諾大京城均屬一流的這所官邸式四合院。
雖然不能和清貧自守的張瀾比--作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張瀾堅決拒絕政府為他安排大房舍,單身一人住民盟總部。後來家眷來了,才搬進一所普通小四合院。本人辭世後家屬立即返回原籍,並將房子交還--但也沒有像章伯鈞部長一樣72間房的大院照單全收。
孤桐先生退掉了24號的第三進,保留了前兩進,由"內務府"出面張羅改建修繕。一年下來,花木扶疏、朱紅翠綠、現代盥洗冷暖設備一應俱全的院落完工,史家胡同51號從此姓章:象徵官宦品級的廣亮大門油漆一新--雖然以攀附官家為一生主要底色的章含之沒用這個叫法。作為"總督孫女/總長女兒/外長夫人",她當然知道"門第"一詞的來源,無奈身為共產黨,只好一個優雅轉身,以猶抱姿態深情呼做"厚厚的大紅門"。
"毛主席贈",讓人立即想到的,是於現代憲政國家規矩不合:公有資產撥付,既無提案也無聽證,更遑論正式審批手續。但想到作為實質上的"朕即國家",偉大領袖幹出的比這恣意百倍的事多了去了。問題是,喬冠華哪來的繼承關係?外交部有什麼好折騰的?
毛周所贈,是章士釗一家的居住資格,是"供給制"和後來的"工資之外公家包干"之下的所謂"安排"--直接與級別掛勾,並不是受《物權法》保護的私有財產。如果具有中共特色的權貴社會主義非要以股掌之中的"法"服務於特權,將政府部門列為法人,將其對公產的經管變成"所有",作為國家主人的P民也只有看戲的份兒。但看戲不能光看熱鬧,頂好能品出個中心機。那麼,章士釗過世,誰有資格在史家胡同51號接著住呢?
按照常理,受配享者離世,配偶可以接著住到追隨夫君而去的那天。比如毛在中南海的菊香書屋,包括湖南、廣州專門受令為他造的滴水洞和南湖別墅--並未見李敏李納毛新宇賴著非要住進去。傳言李鵬還在總理位置上的時候,曾對西花廳有意,居然未能如願。
而今房價暴漲,公家配房正接近最後白刃格鬥。史家胡同51號怎麼到了外交部手裡?贏了官司之後,哪位高人將氣宇軒昂地出入這廣亮大紅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