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宋代,官府禁止翻刻的書籍主要有:議毀時政得失之書、制書敕文、刑法敕令、本朝史籍、妖說邪教之書、私印天文書籍、士兵操練之書、科場剽竊「語錄」及 「不根經術本源」等偽學之書。後來,禁書的範圍又擴大了,如崇寧二年(公元1130年)四月,徽宗下詔:「蘇洵、蘇軾、黃庭堅、晃補之、秦觀、馬涓《文 集》、範相禹《唐鑒》、範鎮《東齋紀事》、僧文瑩《湘山野錄》等印板,悉行焚燬。」就連《資治通鑒》都差點被禁毀。不管怎麼說,宋代大肆禁書催生了「版權 意識」。如宋人羅壁《識遺》記載:「監本」《九經》一經刊印行世即禁止仿刻、翻印。如果你想翻刻,就必須向國子監提出申請,得到批准後方可行事。由此可 見,監本《九經》的版權是受到朝廷特別保護的。「已申上司,不許復版」保護了版權,即今天的「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雛形。
據葉德輝《書林清話》記載:宋槧本《方輿勝覽》中刊有兩浙轉運司的一道榜文——刻印者「積歲辛勤,今來刻版,所費浩瀚」,為了禁止「書市嗜利之徒」以各種 名目編印本書,「庶絕翻版之患」,刻書人已經申報官府批准,「如有似此之人,仰經所屬陳告追究,毀版施行。故榜。」又載:宋鈔本《叢桂毛詩集解》書前有份 公據,是刻書人與官府(國子監)之間立下的契約。公據說,為了維護本書的版權,保證其精善,嚴禁其他書肆「嗜利翻版」。一旦發生這種情況,並為主人所知, 該書主人有權陳告,並要求官府「追版劈毀,斷罪施行」。
可以看出,在宋代,禁止翻版、盜印已經成為刻書行業的一種禁例,而且得到了官方的大力支持。不過有兩點值得注意:一、宋代刻書行業的禁止翻刻,多有政治目 的,真正享有特權的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如「眉山程舍人宅刊行,以申上司,不許覆版」。如此看來,宋代的禁止翻版之舉只不過是少數有權有勢的書商勾結官 府、壟斷利潤的一種做法,並非正規法令。這和近代、現代的版權制度完全不同;二、宋代刻書行業的禁止翻刻,目的還在於文化控制。既然是文化控制,它的管理 成分遠遠在保護之上,頂多也是二者兼而有之。這樣看來,宋代因禁書而形成的防盜版做法,還遠遠算不上是法律意義上的版權意識,充其量也只是現代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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