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蔣介石的一則往事說起 看中共的野蠻拆遷

作者:絲晨 發表:2009-12-06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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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在大陸當政期間,曾經想把奉化老家武陵鎮的舊房子拆掉擴建,於是周圍鄰居們的房子都必須拆遷以讓出地盤,大多數鄰居響應號召,拿錢走人,只有隔壁賣千層餅的周順房的主人卻不願意騰出地盤。原來周順房主人是蔣公兒時的玩伴,並且還同年同月同日生,所以他並不把蔣看成多神聖的人物,他放出話來"瑞元(蔣的小名)當皇帝了,如果他讓我搬,我不得不搬。。。。。。"意思是要蔣親自跟他開口。下面報告到蔣那裡,蔣嘆曰"遷不遷由他去吧。"這個周順房,由此被稱為民國最大釘子戶。時至今日,在蔣氏故居內,有一個"周順房千層餅店"仍然牢牢嵌在那大院的一角。

剛剛看到一則消息,成都一拆遷戶抵抗強制拆遷過程中自焚。。。。。。。

前一段的消息,上海兩夫婦用自製燃燒瓶抵抗強制拆遷。。。。。。。

哈爾濱,未達成動遷協議 住戶睡夢中房子就被開發商"強遷"。。。。。。

北京良鄉發生野蠻拆遷 村委會稱是"自發行為" 。。。。。。

南京市玄武區鄧府巷舊房拆遷工作中,部分拆遷居民與拆遷辦在拆遷費上出現爭議,居民因此不肯搬遷。但鄧府巷拆遷辦的一些拆遷人員卻在最後搬遷期限內,採取一系列強制性野蠻拆遷行為,導致居民自焚慘劇的發生。。。。。。

蘇州暴力拆遷"頂風作案" 市民深夜被粗暴綁架。。。。。。

遼寧葫蘆島市,河南駐馬店市,內蒙呼和浩特。。。。。。全國無處不見因拆遷導致的惡性事件。

根據當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可見按照以上法律,強制拆遷完全可以合法的進行。因為即使被拆遷戶對補償安置協議不滿,給予裁決的部門就是房屋拆遷部門自己,而最終裁決的是穿同一條褲子的"人民"法院!而且,在訴訟期間,可以強制拆遷,則"訴訟"何用?法院何用?強勢的拆遷方不用理睬被拆遷人的感受,只要扔給他一張寫著自己確定的所謂補償安置協議,然後規定一個搬遷期限,你不搬,他就可以強拆!

我們承認,在不服從補償安置協議人當中,肯定也存在一些從自己角度出發,判斷價格,要價很高不大講理的人,但即使真的面對這樣的釘子戶,為什麼不能由法院給出合法的讓所有人信服的判決,然後再決定如何做呢?為什麼在訴訟期間,就可以強行拆除呢?形同虛設的法律,只會讓更多人不信任法律,而不得不採取過激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我不知道那些制定這種狗屁拆遷條例,推行強制拆遷的人們,當他們有一天被更高於他們的勢力強姦時,會表現出如何的憤懣,和痛苦?

如果一個社會,沒有公平,正義和秩序,那麼不甘心被欺凌者必然採取各自更不公平,更不正義,更非法的手段來捍衛自己的生命,奪取利益,滿足私慾!

昨日在天涯上看到一句話"我們可以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但是我們不能選擇自己出生在中國",唉,多麼悲涼的感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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