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荊陵律師,陝西省高中生徐梗榮在拘留所被民警刑訊逼供,後來導致死亡的事件,現在有個一審判決。當事的兩名民警現在被判處兩年到一年的徒刑,公安局長也被判處兩年徒刑,你對這個判決有什麼看法?
唐荊陵:我覺得它這個判決可能很有問題,具體的判決書我沒有看到。這個事情呢其實大家都已經注意到了,就說在國內它當時出來這個判決之後都是一片嘩然的。就是因為如果說是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或者是致人傷殘的。它這個量刑像這樣量刑的話,應該是有量刑不當的可能性,但是判決書是具體怎麼說理的我就不知道。就沒辦法指出具體它是荒謬在什麼地方?但是從給定罪是給定為刑訊逼供罪,但是它又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後果,它這樣量刑顯然是不恰當的。
記者:你對丹鳳縣公安局長以及兩個民警刑訊逼供的這個判決有什麼樣的看法呢,劉青?
劉青:這一判決是起不到懲戒並且警示作用的,為什麼呢?一個是搞死了一條人命,僅僅判這麼輕的刑;再一點呢我們都知道就是警察被判刑之後,實際上是不服刑甚至很快就會釋放的。即使是在監獄裡沒有關係的,他也是受到特殊對待的。所以,警察不會因此而受到警戒或者刑訊逼供的減少。當然啦,刑訊逼供最主要的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中國處理刑事案件是重口供而不重證據。因為重口供在審訊的時候,它就是靠嚴刑逼供。"
記者:"唐荊陵律師,像這個案子使我們想起一系列在中國監獄當中或者說拘留期間被打死或者說不明原因的,你覺得這暴露了什麼樣的問題?
唐荊陵:它這個本來就是中國監獄管理體制存在著很多刑訊逼供的狀況嘛。這個呢主要來講是監獄裡面的人權保護的確存在著制度性的問題。它最近曝光的一系列案件都揭示了這一點。因為在嫌疑人被關押期間很難見到律師,也很難有其他的像親屬會見吶,取保候審吶,這些都是十分困難的。再一個方面就是關押的機關和刑偵的機關之間彼此缺乏真正的制約機制,這些因素都綜合起來就很容易地讓刑訊逼供氾濫起來;再加上另外一個因素就是出現刑訊逼供的事件以後呢,它又很少被追究責任,或者像今天這個案子,他總算給追究責任了,但才量刑兩年。這些因素綜合起來都導致了刑訊逼供會比較難以被扼制住。可能還需要一些像這樣類似的案例,一些被逐漸披露出來,有關的責任人被追究責任。同時,在羈押制度方面應該做一些改革,在刑事訴訟制度方面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涉及人身自由的這種限制性的制度方面做一些改革的話,恐怕才能有效地扼制這個問題。
記者:劉青,你大概知道中國最近‘躲貓貓'事件也是今年也是一個在監獄中不明死亡,後來有一系列的不明死亡事件。你覺得在中國監獄,無論是拘留所出現這類事件,就是刑訊逼供事件,什麼樣的措施才能減少這樣的現象呢?
劉青:最主要的一個措施就是要法律要公正、法律要公開。如果不能公正和公開,那麼不能嚴格執法,這種事情是永遠杜絕不了的。你比如說很多家屬對死亡有各種信息和可疑之處表示懷疑,但是不管是公安,是檢察還是法院對此不理不睬,不受理。很多這種死亡人的家屬成了上訪戶。傾家蕩產,多年顛沛流離進行上訪。但是得不到任何理睬。那像這種事情如果是嚴格執法的話,不可能發生這種情況。
記者:唐荊陵律師,你覺得中國監獄,拘留系統,怎麼樣對它們進行監管,以防止類似事情發生呢?
唐荊陵:因為我想的話,它應該分好幾個方面:一個是對現有的政府機關之間彼此的制約應該進一步加強。這方面從制度上講,它以前也規定了一些制約性的制度,但是仍然來講,這個制度的制約還不是太強的。其中一個因素呢主要就是彼此制約的機關之間缺乏制約的,互相制約的動機,這是第一個可以改的;第二個應該考慮從外部方面去改動。就是說在對被拘押的人,應該減輕他拘押的強度。我們這裡呢,是把一個人他一旦拘押了,就是外界社會跟他失去聯繫很久了,包括他的律師都不容易見到他。像比如說他的親屬呀、他的律師呀或者是社會上的一些非政府組織或者說是宗教機構。這些如果能夠有比較方便的途徑去見到這個人的話,那我想這對於遏制這個刑訊逼供會發生很大的作用。因為一個人如果關在監獄裡,要是外界的人士,就比如說我剛才提到的這些機構或者是組織以及他們派出的工作人員能夠比如說每週都能見到他的話,那麼,這個刑訊逼供有時候也就很難行得通。因為你把這個人打傷了,人家去看他身上有傷,他這個傷情就能說出來了。這種情況下,它的刑訊逼供就很難施行了。這是一種在外部就是說引入一種外部的監督力量。當然,也包含新聞機構可以更容易地進入拘押場所去採訪,去披露有關的信息,這些都是很關鍵的改革措施。
以上是在廣州的唐荊陵和在紐約的劉青討論中國警方的刑訊逼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