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猝死公安局案宣判 法律再一次被嘲弄

作者:感悟生活 發表:2009-11-26 11:44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0個留言 列印 特大

據新華網西安11月24日電,陝西省丹鳳縣"高中生受審猝死案"24日晚在商南縣人民法院宣判:丹鳳縣公安局原局長閆耀鋒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丹鳳縣公安局原紀委書記王慶保犯玩忽職守罪被免予刑事處罰;丹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原教導員趙朔、原民警賈嚴剛犯刑訊逼供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和1年6個月。商洛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民警李紅衛犯刑訊逼供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看了這篇報導,身為中國人,我有說不出的悲憤!

刑法明文規定,刑訊逼供致人重傷與死亡,按故意殺人罪從生處罰;故意殺人罪的量刑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何從重處罰變成了判決最重的一名罪犯,才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刑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建國以來發生過無數的刑訊逼供,媒體披露的最終判決結果,絕大多數都是判決1-2年有期徒刑。之所以做這樣的判決,是因為司法機關認為自家人擁有合法的殺人執照,是為了公眾利益而非個人利益而犯罪,主觀惡意較小。且不論這種為罪犯開脫的說法是否站得住腳,既然全國司法機關和他們的主管部門各級政法委都持同樣的觀點,司法實踐中也都是這麼處理,何不乾脆將刑法修改成刑訊逼供無罪或最多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何必如此自欺欺人!

這是中國法律對特權階層法外施恩,肆無忌憚、赤裸裸地強姦法律與民意的又一個活生生的案例。

又要當婊子,又要立牌坊,最後傷害的是法律的尊嚴!

附: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作者博客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