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11-18 21:26:00作者:周慧敏
陳亮,男,1977年出生,原為蘭州軍區68243部隊連級幹部,2008年轉業到張家口市公安局看守所工作,在看守所工作期間,常利用職務便利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屬的宴請、金錢、娛樂等,以此為在押嫌疑犯提供種種便利,並傳遞涉案信息,生活上的不檢點導致了陳亮同一名犯罪嫌疑人家屬勾搭成*、有不明關係。由於看守所監區都有攝像頭,為了不被人發現,陳亮每次和犯罪嫌疑人見面及交易的地點,是監區裡小小的衛生間,通過這個地方陳亮源源不斷的將外界信息和食物、藥品帶給犯罪嫌疑人,並將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源源不斷帶出外界,上演一幕又一幕"躲貓貓"好戲,為犯罪嫌疑人達到非法目的提供了便利,同時也給公安機關順利偵破案件帶來了困難,雖然陳亮的所作所為到今天還沒有導致什麼嚴重後果,但是還是不允許這樣的"民警"繼續在公安隊伍當中,同時也正是有了陳亮這種公安內部人員這樣"支持、幫助"犯罪嫌疑人,牢頭獄霸才會那麼囂張,案件的偵破很難順利進行,嫌疑人之間的串供在屢屢發生,在看守所裡的命案、慘案才會屢屢曝光,雖然是犯人,但那也是一條條鮮活的生命啊!難道就不值得我們去珍惜嗎?這樣的人員不清除公安隊伍,如何實現為人民服務的目的,同時如何對得起他頭頂的國徽?大的來說也抑制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進程。我作為一位知情人現在就要站出來揭露他的醜惡罪行,同時也希望引起我們相關領導的重視,肅清我們公安隊伍中的敗類。同時也讓他得到應有的處罰。
一、陳亮常利用職務便利充當犯罪嫌疑人與外界溝通的傳話筒和郵遞員。
事實1、2008年6月26日前後,一名叫王某的犯罪嫌疑人通過陳亮與其父親取得聯繫,其父給了陳亮1000元現金讓其為王某買手機便於王某和外界聯繫,膽大的陳亮竟敢冒天下之大不諱,花了約400元為王某買手機。(見照片)
事實2、陳亮於2008年中秋節和犯罪嫌疑人張某家屬等人在穆林民族飯店吃飯,並收取家屬500元帝達購物廣場代金券,及兩條高級香菸。主要討論該讓張某承認多少克(因張某為毒品犯罪),家屬當場寫好便條由陳亮轉交至犯罪嫌疑人張某之手。
事實3、因陳亮長期為犯罪嫌疑人王某傳遞涉案信息,為感謝他,王某家屬於2008年7-12月期間分三次共給陳亮人民幣700元及兩箱奶作為酬謝。
事實4、2008年國慶長假期間,一位內蒙古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毒品犯罪)親屬在建國路天賜緣飯店宴請陳亮,目的是讓陳亮教該犯罪嫌疑人如何交待。
事實5、2008年7月10日左右,在廣播電視大廳對面的燒烤攤上,一位網通的孫姓小夥子請陳亮吃燒烤並委託陳為其老朋友活動案情,還送給陳亮兩條高級紅雲香菸。
事實6、2008年10月左右,蔚縣南留莊鎮一位官員的兒子(案犯),讓其父親送給陳亮兩條黃鶴樓香菸,為方便日後傳遞案件信息做準備。(陳亮親口告訴我)
事實7、2008年7月左右,陳亮經常為蔚縣白樂鎮一對因犯殺人罪而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夫婦傳遞信息。(陳亮回家經常講這件事情)
事實8、2008年12月9日,陳亮又為一名不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買了一部手機。(附照片與手機號)
事實9、接受性賄賂,陳亮與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家屬某女鬼混,並且長期在一塊居住,為此我找過某女的單位領導。
二、陳亮給犯罪嫌疑人非法傳遞物品的方法:
俗話說:"收人錢財替人消災",在收受了犯罪嫌疑人家屬的好處費後,陳亮就要將一些物品及信息帶到監所並及時交到犯人手裡,眾目睽睽之下,他是怎麼辦到的呢,其實很簡單,裝煙用的是長筒絲襪,裝酒和藥品用的是腹帶,有時為了掩人耳目,也用塑料盆放東西假裝放洗漱用品,就是這些小伎倆卻一次又一次成功,讓人驚訝。
三、陳亮奢侈生活籠罩下的陰暗:
陳亮在工作只有不到一年的時間裏, 且每月只有900元(08年看守所只給他發900元補助)的情況下養著一輛捷達牌私家轎車,他本人也時常出入高檔飯店和娛樂場所,這不能不叫人懷疑。別的不說,單是一輛轎車的消費,一年少則也得萬餘。就這一項,陳亮的所有工資都不夠,更別說家裡的生活了,這其中肯定另有說法。另外陳作為一名干警還搞一套假牌照:冀O 16076 (其無合法駕駛證)。這就說明陳亮同時還有參與了套用警用假牌照的行為。
從陳亮傳遞的紙條內容分析,陳亮正幹著利用職務之便,在犯人與犯人家屬之間傳遞涉案信息,泄露案件秘密等相關犯罪事實,其作法不僅違反了公安人員保密守則,而且違反《刑法》第398條泄露國家秘密,已構成犯罪。
從今年二月份開始,我實名實姓、實地址、實電話給省地市各級領導舉報過多次,皆石沉大海,沒有任何回覆。卻在09年3月24日上午10點57分等來了黑社會頭目打來的恐嚇電話,手機號碼為13439113034,聲稱有人花高價要我父親的腿和眼,並且詳細說出我父母家的現住址,我的父親有著很嚴重的心臟病,作為檢舉人,我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已沒有任何保障,而陳亮卻如此的猖狂,逍遙法外。
今年4月本人親自去市政法委、紀檢委、市委等部門要求查詢:我是實名實姓舉報,究竟在哪個環節將我的個人信息泄露出去,以至遭到打擊報復?但得到統一回答,所有的檢舉信全部到了市公安局,讓我等著結果,可還是杳無音信。
6月10日星期三是張家口市公安局局長接待日,一位副局長接見了我,從副局長那兒我才得知3月22日看守所早已對陳亮做出處理,處理結果如下:1、批評教育2、做出書面檢查3、停職反省4、扣除當月獎金。
我認為看守所對陳亮的處罰明顯不當,後來從檢察院、公安局領導的談話口氣中我才得知,他們都在以家庭矛盾掩蓋陳亮的犯罪事實,混淆家庭矛盾和職務犯罪的界限,這應當得到糾正。據我所知,在其他省市同陳亮類似的犯罪行為,均已得到正確的處罰,或被追究到刑事責任。可張家口市公安局為什麼卻遲遲沒有對陳亮做出處理?這其中的原因不得而之。難道有什麼人充當了陳亮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嗎?"保護傘"究竟在哪一級?倘若如此,那更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公安干警違法犯罪就沒人管嗎?張家口公安隊伍有這種敗類能建設好嗎?
希望有人能解決這個事情,杜絕"躲貓貓"的悲劇發生在張家口市公安局看守所內!同時也還我們公安隊伍一片清廉的樂土。
一、陳亮常利用職務便利充當犯罪嫌疑人與外界溝通的傳話筒和郵遞員。
事實1、2008年6月26日前後,一名叫王某的犯罪嫌疑人通過陳亮與其父親取得聯繫,其父給了陳亮1000元現金讓其為王某買手機便於王某和外界聯繫,膽大的陳亮竟敢冒天下之大不諱,花了約400元為王某買手機。(見照片)
事實2、陳亮於2008年中秋節和犯罪嫌疑人張某家屬等人在穆林民族飯店吃飯,並收取家屬500元帝達購物廣場代金券,及兩條高級香菸。主要討論該讓張某承認多少克(因張某為毒品犯罪),家屬當場寫好便條由陳亮轉交至犯罪嫌疑人張某之手。
事實3、因陳亮長期為犯罪嫌疑人王某傳遞涉案信息,為感謝他,王某家屬於2008年7-12月期間分三次共給陳亮人民幣700元及兩箱奶作為酬謝。
事實4、2008年國慶長假期間,一位內蒙古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毒品犯罪)親屬在建國路天賜緣飯店宴請陳亮,目的是讓陳亮教該犯罪嫌疑人如何交待。
事實5、2008年7月10日左右,在廣播電視大廳對面的燒烤攤上,一位網通的孫姓小夥子請陳亮吃燒烤並委託陳為其老朋友活動案情,還送給陳亮兩條高級紅雲香菸。
事實6、2008年10月左右,蔚縣南留莊鎮一位官員的兒子(案犯),讓其父親送給陳亮兩條黃鶴樓香菸,為方便日後傳遞案件信息做準備。(陳亮親口告訴我)
事實7、2008年7月左右,陳亮經常為蔚縣白樂鎮一對因犯殺人罪而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夫婦傳遞信息。(陳亮回家經常講這件事情)
事實8、2008年12月9日,陳亮又為一名不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買了一部手機。(附照片與手機號)
事實9、接受性賄賂,陳亮與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家屬某女鬼混,並且長期在一塊居住,為此我找過某女的單位領導。
二、陳亮給犯罪嫌疑人非法傳遞物品的方法:
俗話說:"收人錢財替人消災",在收受了犯罪嫌疑人家屬的好處費後,陳亮就要將一些物品及信息帶到監所並及時交到犯人手裡,眾目睽睽之下,他是怎麼辦到的呢,其實很簡單,裝煙用的是長筒絲襪,裝酒和藥品用的是腹帶,有時為了掩人耳目,也用塑料盆放東西假裝放洗漱用品,就是這些小伎倆卻一次又一次成功,讓人驚訝。
三、陳亮奢侈生活籠罩下的陰暗:
陳亮在工作只有不到一年的時間裏, 且每月只有900元(08年看守所只給他發900元補助)的情況下養著一輛捷達牌私家轎車,他本人也時常出入高檔飯店和娛樂場所,這不能不叫人懷疑。別的不說,單是一輛轎車的消費,一年少則也得萬餘。就這一項,陳亮的所有工資都不夠,更別說家裡的生活了,這其中肯定另有說法。另外陳作為一名干警還搞一套假牌照:冀O 16076 (其無合法駕駛證)。這就說明陳亮同時還有參與了套用警用假牌照的行為。
從陳亮傳遞的紙條內容分析,陳亮正幹著利用職務之便,在犯人與犯人家屬之間傳遞涉案信息,泄露案件秘密等相關犯罪事實,其作法不僅違反了公安人員保密守則,而且違反《刑法》第398條泄露國家秘密,已構成犯罪。
從今年二月份開始,我實名實姓、實地址、實電話給省地市各級領導舉報過多次,皆石沉大海,沒有任何回覆。卻在09年3月24日上午10點57分等來了黑社會頭目打來的恐嚇電話,手機號碼為13439113034,聲稱有人花高價要我父親的腿和眼,並且詳細說出我父母家的現住址,我的父親有著很嚴重的心臟病,作為檢舉人,我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已沒有任何保障,而陳亮卻如此的猖狂,逍遙法外。
今年4月本人親自去市政法委、紀檢委、市委等部門要求查詢:我是實名實姓舉報,究竟在哪個環節將我的個人信息泄露出去,以至遭到打擊報復?但得到統一回答,所有的檢舉信全部到了市公安局,讓我等著結果,可還是杳無音信。
6月10日星期三是張家口市公安局局長接待日,一位副局長接見了我,從副局長那兒我才得知3月22日看守所早已對陳亮做出處理,處理結果如下:1、批評教育2、做出書面檢查3、停職反省4、扣除當月獎金。
我認為看守所對陳亮的處罰明顯不當,後來從檢察院、公安局領導的談話口氣中我才得知,他們都在以家庭矛盾掩蓋陳亮的犯罪事實,混淆家庭矛盾和職務犯罪的界限,這應當得到糾正。據我所知,在其他省市同陳亮類似的犯罪行為,均已得到正確的處罰,或被追究到刑事責任。可張家口市公安局為什麼卻遲遲沒有對陳亮做出處理?這其中的原因不得而之。難道有什麼人充當了陳亮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嗎?"保護傘"究竟在哪一級?倘若如此,那更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公安干警違法犯罪就沒人管嗎?張家口公安隊伍有這種敗類能建設好嗎?
希望有人能解決這個事情,杜絕"躲貓貓"的悲劇發生在張家口市公安局看守所內!同時也還我們公安隊伍一片清廉的樂土。
附件:
1、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通過陳亮傳遞涉案信息的照片10張
2、陳亮為犯罪嫌疑人購買的通訊工具照片2張
3、陳亮的私家車假牌照照片1張
陳亮家住張家口市橋東區魚兒山路※號溫馨家園※號樓※門※室。犯罪嫌疑人家屬先將信件寄送至陳亮家中,而後通過陳亮送到犯罪嫌疑人手中。
陳亮與在押人員家屬聯繫專用手機號150****8955(此號已在09年1月初消掉,因現在移動公司已將此號再次投入使用,本人在此不能公布全號)。
附:陳亮作為一名執法人員,懂法,為了不讓家人知道,陳亮傳遞的涉案信息全被他鎖在家裡的一個"小金庫"裡,而這僅僅是他散落在家中的幾個小紙條,看守所中的監視設備應該清楚地記錄了他所有的犯罪事實。因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個人隱私,本人做了電腦處理。本人在此表態,對於我所反映的這些事實以及提供的證據,我願承擔法律責任。
周慧敏 我的電話13323236708
本人鄭重表態,我反映這些有證據,願承擔法律責任。
http://bbs.yzdsb.com.cn/thread-34585-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