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出庭的「賣淫女」

發表:2009-11-1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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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昆明五華區法院門口,為您做現場報導

目前五華區法院正在開庭庭審昆明賣淫案。害怕其影響力,不作公開開庭。記者們都被阻擋在外。

早上到了五華法院,抱著卷宗,試圖以律師助理的身份進去,但是過了安檢後,警察表示我不能進去。

控方是警察,當事人也是警察,警察提供了證人和大量的口供。此次庭審,大部分的證人不能出席。為這個案子而來的四名律師出庭,為劉仕華和張安分做無罪辯護。

這是罕見的案件之一:嫖客,妓女,證人,都缺席的情況下,圍繞著警方"製造"的 口供,對當事人進行"有罪推斷|。

不能出庭的陳艷

最重要的當事人,被認定為賣淫的少女陳艷也不能出庭。實際上整個案件都是因為陳艷而風生水起,所有的人都因為這個姑娘而捲入,不能參加庭審的理由是,法院要保護她的作為未成年人的權益。

法院認為,證人劉娜娜、劉婷婷不能出庭作證,雖然她們一早就等在了法院的門口。五華法院同樣認為,這是要保護未成年人。

在6月份公安隨意抓人的 7天7夜,陳艷被逼供時並沒有監護人在場;目前警方否認逼供。7月份的數次提審中,陳艷從未被公安當成過未成年人來保護;提審過程裡陳艷告訴我,她一句話都沒說,但我看到卷宗裡,她說的很完整,說的很書面,完全像是警方自己說的話。

陳艷是最神秘的人。至今除了我和新民週刊記者,沒有一個記者見過她。我與她相處時間將近10天。她多次否認自己賣淫,否認感染性病。而今她沒有人身自由三個月了。她在去年 12月的時候,被警方強行檢查沒有查出性病,到了 7月份被突然投入收容所,在那裡,就"被檢查"出了性病。

警方對劉仕華和張安分的指控非常嚴厲,認為劉仕華曾經有過服刑的歷史,因此是累犯,要求從重判決。在案子初期,警方曾經試圖阻撓外地律師的介入,而多次對當事人,誘導他們認罪。前天律師會見劉仕華,他對律師表示他不肯認罪。他明確告訴律師,他受到了來自檢察院的誘導:讓劉仕華把罪名推給張安分頂罪,他出來後"再討一個婆娘"。

當親人準備被制裁時,陳艷依然在昆明少年收容教育所裡,不能為自己和親人辯解。律師相信目前她完全被警方脅迫。

許興華律師昨天就在收容所裡,看見陳艷,她主動地說,我不想談論這個事情了,不想和律師說什麼了。

許律師說,那你不想說,就走吧。

許律師看見陳艷站著不走,一副"欲言又止"的樣子。

昨天昆明陽光燦爛。陳艷是看不到外面的陽光了。

昆明的公檢法系統確實為保護未成年人作出了傑出的貢獻。早上張安分進入法院的玻璃門,3歲的孩子和2歲孩子趴在門上無助地看著母親。2歲的小女孩子哭著要媽媽,鼻涕流到嘴裡。而熱衷於保護未成年人的五華法院工作人員,明確拒絕孩子們進入法定休息室休息。

不能出庭的嫖客、皮條客和妓女

嫖客和妓女不能出來作證。但是他們在13卷的卷宗裡,奇蹟般地從全國各地冒出來指證陳艷賣淫。皮條客和作證的妓女,他們分別是警察的線人。

最令人感動的是一名皮條客管姓男子的出現。他在7月份自動投案,指證陳艷賣淫,指證了劉仕華、張安分容留賣淫。

這個姓管的人最為可歌可泣,是中國歷史上為了維護司法正義,維護公檢法的純潔性,自動投案,他聲稱自己和劉仕華一家是朋友,他不但出賣了他的"朋友"張和劉,也出賣了嫖客"李老三"。

他聲稱自己在1月份的時候,陪李老三喝酒,已經到了深夜了,還陪著嫖客去把熟睡的陳艷叫醒,還幫忙向張安分砍價,砍到了 30元,然後在嫖客行房時,在外頭等著,並且出來後,還體貼地問李老三,怎麼樣,李老三搖頭,不行,像死豬一樣。然後 2人方才離去。

這是歷史上最為盡職、完全 脫離了低級趣味的,一個純粹的皮條客了。

警方沒有追究嫖客,沒有追究皮條客,(他負責收保護費),警方在追究張安分的罪責,試圖以這麼一個事情就定她兩項罪名:一個是容留,一個是介紹賣淫。

張安分的辯護律師對我說,她認為1月份的賣淫事實是捏造的。

昆明警方的光榮事跡

警方目前一共"查獲"陳艷的 四起賣淫案

2008年11月7日,陳艷15歲,嫖客趙某某,此處嫖娼因為干警們的及時干預,沒有成功;

2008年12月7日,嫖客幸某某;陳艷被罰款1300元,800元檢查身體,500元是在派出所外交的,陳艷被警察掌摑到臉腫。

2009年1月,嫖客李某某,1986年生人

2009年3月16日,嫖客王某某,此次甚至沒嫖成功,警方甚至沒找到陳艷,而誤抓了陳艷的 2個妹妹。

據我們所知,劉仕華和張安分在守廁所時與當地人發生衝突,最近的一次是2月份,此次衝突,劉仕華獲得賠償。3月16日,就發生了巡防抓錯人的事情。很有可能是當地人的報復。

本案卷宗13卷。我看了2天。基本上是以6月份7天7夜的逼供口供為基礎,產生的證據鏈。口供明顯是事後補充,並且有漏洞。警方調查了部分的妓女,以及皮條客線人,這些人,都在早期被警方罰款,控制,最後成為線人。警力投入令人乍舌,沒有任何留情之處。

刑事案件的原則是無罪推定,而昆明警方做的是有罪推定。案件早期,警方不留餘力地對劉仕華一家進行道德上的指控,有失公義。無論在中國古代還是西方,講究親親相隱,親人不得相互指證,而昆明警方則無視所有的法律原則。法外原本有情,在這些表面光滑無縫、堂而皇之的程序之後,是法律精神的嚴重缺失。法律為腐敗的地方公權力做了幫凶。

昨天北京開始下雨和冰雹,我乘早班到了昆明。晚上6點,4個律師首次聚齊,研究明日開庭的事宜。

夜宿王家橋。窗外有車響。這是偏遠的城鄉結合部。這裡的派出所的警察被人認為參與賭場的股份。往來的行人都有著一種曖昧的,不明確的表情。燈光晦明。巷子幽深,往往沒有燈。小賓館對面是一個網吧,16歲的少女陳艷,就被指控在網吧對面的沒有燈光的,約20米長的2人寬的小巷裡"站街"。

根據警方的指控,陳艷賣淫為父親治病,並且養活了 一家7口人,除了養母,還有 2個非親生妹妹,3歲的弟弟和1歲多的妹妹。在她9月到3月份,6個月的賣淫時間裏,

除此之外,她為家裡賣淫存下了 2萬元。陳艷比"一個孝子割肉給生病的父親吃"的佛經故事還感人。我想經濟學家們應該對此事很感興趣,因為陳艷顯然比房地產商更能拉動國內的 GDP。她大概是可以獲得感動中國獎,以及中國某類經濟獎的。我始終認為陳艷比那些整天道貌岸然的男性裝逼犯更純潔些。






来源:吳虹飛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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