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的"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一語,被網友概括成了"臨時性強姦",該判決的公正性也遭到嚴重的質疑。那麼,"臨時性強姦"的問題出在了哪裡?
首先,撇開"臨時性強姦"一說,判決的公正性的確值得商榷。兩名協警乘女孩醉酒與之發生性關係,顯然構成強姦。而且,兩人是"先後"強姦,這就構成了"輪姦"。按刑法規定應判處10年以上徒刑。就算他們有自首以及取得受害人諒解等法定、酌情的"從輕"情節,而且法院判決中也明確是"從輕處罰",而不是"減輕處罰",那麼"從輕"就必須在法定刑罰幅度之內,輪姦的最低刑就是10年,不可能"從輕"成3年,此舉突破了法定刑的幅度,涉嫌枉法判決。
依此看,法院沒有認定兩協警構成輪姦,那麼所謂"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不僅是說兩協警不是事先"有預謀"地將醉酒女子帶入賓館,更說明兩協警先後強姦女子的行為,意思上無聯絡,不構成共同犯罪。相當於說,小偷A偷了某人之後,小偷B又偷了一次;一協警實施強姦之後,同一房間內的另一協警居然不知情,又強姦了一次;這分明就是兩起強姦案,而不是一起輪姦案!?這樣的判決明顯違背了起碼的常識。
此外,此判決引起輿論強烈反彈之處還在於,兩名案犯的身份是協警,准執法人員,其強姦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理應從重判決,判決中沒有體現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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