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今天報導,深圳發布的「關於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明確列出在市委市政府辦公場所外聚集、滯留等14種非正常上訪的行為。
「通知」提出,首次非正常上訪人員經過勸誡告知後再次非正常上訪,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警告處罰;對2次非正常上訪者,處罰後再次非正常上訪,可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曾經因非正常上訪被拘留過,再次進行非正常上訪者,符合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其中,對個人和集體非正常上訪中,組織、鼓動、策劃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參加者,將依法從重處罰。
深圳市列出的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如下: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新華門、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政治敏感地區和省、市、區黨政機關等場所上訪的行為。
二、未經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市民廣場等重要場所或會展中心等重大活動期間的主要場所,非法聚集、滯留、圍堵出入口、遊行、示威或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上訪時採取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散發上訪材料、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四、滯留、佔據信訪接待場所,或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
五、以上訪為名,阻撓干擾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等正常活動的行為。
六、上訪時出現攔截、強登機動車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堵塞道路、阻斷交通等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
七、上訪時採取自傷、自殘、自殺、跳樓,或採取傳播愛滋病等傳染性疾病、擺放屍體、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眾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挾的行為。
八、上訪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行為。
九、上訪時糾纏、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傷害他人的行為。
十、上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
十一、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教唆、幕後操縱他人上訪的行為。
十二、上訪時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十三、上訪時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十四、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