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李劍虹被拒絕從香港進入深圳回上海這件事,我們看到了中國共產黨並不荒謬的超級無恥:從思想政治文化方面滅掉了大陸中國並且變國為寨,成功創建人間地獄和把真正的中華共和國(中華民國)擠壓侷限在臺灣成為島國,居然於1971年得到聯合國的承認和接納。這說明中國共產黨極度邪惡,百分之百是個邪魔。由此推知,中共領導的山寨國,舉國皆人質,軍警成綁匪嘍囉;其實就是人間地獄,全民都成鬼。這些話語聽起來很偏激,靜思卻是活生生的事實。中國在大陸,隨著中華民國被顛覆,業已亡國60年。深圳河以北沒有中國憲法和中國公民,故而才有結束瑞典的訪問而回不了上海的李劍虹舉牌喊回家的"荒謬"的事。
然而,中國公民還是有的,他們有憲法賦予的真切權利,沒有李劍虹的苦惱。這樣的中國公民在哪裡?在臺灣,即中華民國三千萬國民。全世界都可以作證。
隨手在網際網路上搜索"中華民國憲法",即可在維基百科上查知中國的公民歷史:1、中華民國公民是清朝末年孫中山先生領導開展的國民革命的產物,從1912年1月中華民國成立到1946年12月制憲國民大會召開(34年共和國統治期間),清朝以前的中華君主國的臣民,通過臨時約法、袁記約法、訓政時期約法,通過天壇憲草、五五憲草、期成憲草、政協憲草,通過安福憲法、曹錕憲法等國家大法的規定,人權民法逐漸完善,臣民(等級)權利的認定經由國民(全體)權利認定的過渡,逐漸轉變為公民(個人)權利的認定;2、從1947年1月中華民國憲法的公布到12月施行,由於中國共產黨邪惡魔行的破壞與它發動的內戰的成功,依照舉世公認的超階級(等級和鬥爭)特權法規的公民權利,迄今為止僅為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即"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人民享用。
由此可知,中華大陸眾多自由作家和海內外民運人士口語和文章裡的"中國公民"一詞,普遍用詞不當,指的並不是中華民國憲法確保的公民,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裡由於確保"中國共產黨領導"式"專政"獨裁統治的偽公民。
我在這個所謂"人民共和國"的廣東、湖南、四川三省長久居住著,曾經長期沒有居民身份證,行走異地必須持工作證和介紹信,真切地感受是:人是"單位人",絕非公民;有了居民身份證之後,居住異地還須暫住證,真切地感受是:人是"本地人",絕非公民;曾經到深圳、珠海等特區和現在到香港、澳門,都必須辦理"特別通行證",真切地感受是:人是"地方奴"或"大陸隸",絕非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謂"公民",去中華民國臺灣旅遊一週,手持《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去感受、對比,不難感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的主權在民的理念,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及地方自治制度,中央與地方的均權制度,都是真真切切的現實;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37條裡明文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宗教信仰、人身自由等公民權利,沒有一條有確切的保證(例如,所有遵守憲法和法律卻觸犯中共中央宣傳部的紅頭文件規定的文章及出版物一律不得發表和出版),全都是虛假的。
任何一個臺灣的中華民國國民都可以對掌權的國民黨和馬英九公開表示反對。可即使權力大如國務院的中共總理如果對貪官的懲治言論與黨中央的潛規則不合乎,都必須檢討,例如朱鎔基脫稿說高層領導幾乎全都爛光之後就被迫作了檢討。這就是說,中共黨國包括高官都不是公民,而中華民國任何一個國民都是公民。
中國公民在臺灣,是中華民國的榮耀;然而在臺灣卻不再為其遺留在海峽對岸的遺民呼喊反共和反攻大陸,卻是中華民國的非常恥辱,凸現中國公民的小家子氣。中國公民在臺灣,業已完全走出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還應積極努力幫助大陸人民擺脫共產黨極權(邪惡)統治,在這個幫助過程中,成為大家閨秀式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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