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和朋友John在外吃飯, 當我們離開餐廳在停車場準備上車時,突然聽到"砰"一聲巨響,原來是一輛倒退的車撞上我們旁邊的車。我原以為那肇事車主會下車查個究竟,沒想到,那車主毫無這種傾向,依然在調轉車身,準備離去。
由於是在停車場,那車移動緩慢,我們可以清楚看到車牌。只見John拿出筆,在手心寫下那車牌號碼。接著,他回到餐廳,餐廳不大,很快就找到被撞的車主。John留下自己的名字和電話號碼,告知車主如果需要作證,他願意幫忙。
看到這,是否有人問:John為什麼要這樣做?或有什麼隱藏動機?
當時,我也問他為何這樣做,他不假思索地回答:"當我的車被撞時,也有人告訴我啊。"
在美國,有不少"愛管閑事"的人。
那次我的車被一輛追尾的車撞了,幾輛車因此停下來,其中一位男士遞給我他的名片,說他願意做這次事故的見證人。在美國這樣的熱心人不少。
平時,車在半途拋錨,常常有人提供幫助。當然受助者會自願付工錢,人家出了力,還耽誤了工夫。
遇見事故,立刻有旁人報警,有時熱心人太多,以至於造成911線路忙。比如車禍,一般情況下,旁人只會報警,而不是親自動手。我們被告知,錯誤的手法移動傷員,可能加重傷害。當然,圍觀妨礙救援工作是絕對禁止的。911的反應極為速捷。
有一種情況,如果有人行凶,旁人只能報警,大概沒有幾個人可以制服真刀真槍的歹徒,除非有特別功夫。
再比如,在住宅小區內,有些老人會記住每一戶的車輛和主要客人,見到不同尋常的車和人,他們會多加注意。
有虐待兒童事件,老師和鄰居可能報警。
對於這些"愛管閑事"的行為,也許不同的人有不同角度和深度的解讀,有人要追究"深層次"的東西,但筆者比較願意單純些看這個問題。
既然"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德觀大家都願意接受,那麼,"己所欲,施於人"的做法是不是也受歡迎?
比如John的做法,如果從自利的角度說,是希望通過這種以身作則,當自己的車被撞時,也有人提供證據。所以,在美國開車,如果撞了就跑,說不定身後有多少雙眼睛在盯著呢。還有我的證人,他只是希望當他出現事故時,也有人自願當見證人。同時,還有可能,John和我的見證人都曾受惠於別人同樣的幫助,他們在回饋社會。
廣而推之,平時,力所能及當個義工,給別人開個門,抑或一個微笑,一聲招呼,一句讚美,可以換來同樣的回報,互助互利,大家不就都有好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