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姓名文化的一個個普遍現象:已婚婦女都有兩個姓氏,也就是人們所熟悉的"妻從夫姓"。
對已嫁女子以夫家姓氏相稱的習俗,大致在漢魏之際構成雛形,到南朝末期蔚成風氣。究其原因,估計同世家大族式的家族組織逐漸形成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特別是到了東晉南朝時期,以莊園為範圍的同宗聚居已經是戰亂年代中求得家族生存和發展的主要形式,作為增進家族共同體內一切成員之凝聚力的辦法之一,把妻冠夫氏作為一種稱謂原則確定下來,顯然是必要的,而其副作用必然是妻子對夫家人身依附的關係進一步加強。
李氏、王氏,阿李、阿王......這就是五代以後已婚婦女留在官私簿籍上的"稱謂"。不過,這種"稱謂"只有在依附丈夫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被認定,如果丈夫已故,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她們以法人資格或獨立人身份出現於公共場合、官私文件(如案牘、契約)中時,由於眾多人同用一個姓氏的現象普遍存在,這種過於簡化的稱謂顯然難以起到識別作用。
相應的解決措施就是把丈夫的姓氏加在妻子的姓氏前面,如"劉王氏"、"趙邢氏"、"洪李氏"文例,既標明已婚身份,又提示她是某姓成員及其母家的姓氏,可謂一石三鳥。所謂"妻從夫姓"的稱謂習俗,正是在這種既成歷史條件下為適合一定需要而產生了。明初譜學家宋濂曾大寫"貞婦烈婦"傳記,標題俱為《鄭節婦黃氏傳》、《王節婦湯氏傳》,或經稱《周節女刁傳》、《謝節婦傳》、《宋烈婦傳》等,正是循此文例。和以往某人妻某氏的"列女傳"相比,又"別開生面"了。
歷史走進近代以後,風氣漸開,特別是戊戌維新帶動了女權運動的興起,勢必促成女子稱謂習俗又有變化。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民政部所擬《調查戶口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姓名格內,如婦女不便填寫者,婦人得以姓氏、女字待以長次等字代。"宣統元年(1909)民政部奏訂的《京師調查戶口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又有相同的規定。可知當時婦女已經有以完整之姓名登記在冊者,但多數還是稱李氏、王李氏等。
民國創立後,北京政府沒有對此專行規定,但妻從丈夫姓的傳統繼續為習慣法所認可。倘若是夫婦同姓,則妻子之稱謂尤其令人感到不便。如1924年出版的《中國民事習慣大全》中就有"案牘中如´李李氏´、´劉劉氏´等,數見不鮮"的寫實。該書在匯輯民間孀婦招夫習慣時,又有"本婦仍從前夫之姓"的介紹,益見雖然"從一而終"的封建宗法族規因時勢變化有了變通,但妻從夫姓的傳統還是有其力量的。
1929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編第三節第一千條,首次對"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1933年和1944年,內政部先後修正公布《更名改姓及冠姓規則》,其第四條規定,呈請冠姓的條件必須是"非漢人而請冠漢姓",可知此為"夫妻之冠姓"的唯一例外。
由"妻從夫姓"到"妻冠夫姓",其間的確有沿襲傳統的軌跡可尋,但兩者仍有一定的區別。"妻從夫姓"的社會基礎是封建家族體制,與之相適應的則是"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所:"三從"倫理觀念。"妻冠夫姓"不僅在構詞方式上摒棄了反映"三從"倫理觀的"從"字,而且在實踐中也一定程度地認可了辛亥革命以來、特別是國民革命以來廣大婦女致力人格解放的部分成果。
妻從夫姓習俗的產生、發展和形成,主要和中國家族制度的衍變發生聯繫,俟形成傳統後,又對妻冠夫姓的法律制定造成習慣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