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10-06 23:35:48作者:
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新規定,未來網友要在網路上為某商品寫下"好用"、"有效"等所謂"親身見證",將須坦承是否使用免費試用品或收受廠商酬勞。
網友在部落格、網路留言版寫下自己使用某某產品的"親身見證"與眾人分享,內容當中大力吹捧商品"真的好用"、"十分有效"等,如此例子目前在網路上隨處可見,從減肥藥品、美妝產品到玩具等五花八門產品都包括在內。
不過,這些"親身見證"究竟是真是假?有沒有廠商自打廣告的嫌疑?常常令許多消費者難以判斷。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今天宣布,網友在網路上如果要對某些產品寫出使用經驗,必須在文章裡明白指出自己所用的產品是否為廠商提供的免費試用品,或者是撰寫此篇網路文章是否收受廠商酬勞。
聯邦貿易委員會委員是以4比0的壓倒性投票比例通過這項決議,將從今年12月1日起生效。
雖然這並不是正式的法律條文,但如果廠商不遵守新規定,還是將面臨各種後果,包括每次違規可被處以最高1萬1000美元罰款,還可能吃上官司。同時,違規的撰文網友也可能擔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