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報銷3000元就能長期租房養情婦!怕是全國人民都要笑了。恐怕連紀委負責調查鮑振華事件的工作人員自己都不會相信。由此,不難看出當地法紀監督機關是如何敷衍公眾和輿論的。
鮑振華長期包養情婦已是不爭事實,就連其本人也公開承認。然而,紀委調查後竟只認定其有違規報銷3000元的經濟問題,實在令人難以置信。是這個水務局長"潛伏"太深,還是紀檢部門查得太淺?這樣的結論也太侮辱公眾智商了!
據報導,2008年4月,鮑振華在一次應酬中與酒店領班張艷"結緣",很快將張發展為情人,並在當地高檔小區中潤小區為她租了房,供雙方同居直到事發,持續一年多。誰都知道,包養情婦是需要雄厚資金的,且不說花前月下和風花雪月的花銷,最起碼在高檔小區租房也需要不小支出。這筆支出,第一不可能由情婦負擔,第二不可能從局長的工資收入中支付,只能由擁有每年百萬元簽單權的鮑局長來解決,要麼從本單位違規報銷,要麼用貪污受賄款支付。但無論如何,3000元違規款是遠不能滿足一年多包養情婦所需財力的,這3000元是否夠一兩個月的房租都是一個問題。
另外,鮑振華工齡只22年,而且一直為公務員,工資收入並不高,孩子還未成年,其家人竟擁有4處房產,這是否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特別是其中一處房產約200平方米,裝修豪華。知情人介紹,該房裝修和傢俱就耗資數十萬元。因該房產權被登記在鮑振華17歲女兒名下,紀委沒有對此進行調查。紀委這樣做是不是避重就輕呢?畢竟大多數公眾不會相信,鮑局長年僅17歲的女兒已有能力掙下如此巨額財產。其實,在完善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下,官員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是必須一同申報的,因此在調查官員經濟問題時,也不能撇開其子女財產,因為來路不明的財產很可能置於其子女名下。
還有一個細節也很可疑,就是鮑的情人稱,在雙方吵架後,鮑振華讓手下耿某出面斡旋,並提出一次性給她17萬元作為補償。願意一次性給情人17萬元補償的出手很大方,這筆巨款是從鮑的家庭積蓄中來,還是另有來源?即使鮑的妻子為了息事寧人同意從積蓄中出錢,那鮑已擁有4處房產中的一處豪宅,為什麼還有那麼多積蓄?
總之,一個包養情婦一年多、手上每年擁有百萬元簽單權的水務局局長,僅被紀委查出違規報銷3000元,這個"雷人"結論恐怕連3歲頑童都不會相信。它對紀檢部門公信力的損害也是不言而喻的。所以,還是請當地紀檢部門再認真深入地查一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