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07-14 11:22:00作者:
據報導,7月10日,日本法務省針對"不法滯在"的外國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特別許可"而留在日本的標準問題發表了新的指導指針。
分析人士指出,從公布的新的指導方針來看,似乎並沒有放寬"特別許可"的標準。但是,認真研讀就會發現,其判斷是否給予的"特別許可"的標準裡面明確增加了 "孩子在小學、中學、高中就學"的內容。也就是說,"不法滯在"的在日外國人如果有孩子正在日本的小學、中學、高中等就學讀書,法務省就可以據此給這個 "不法滯在"的外國人辦理"特別許可"在留手續,讓其由"黑戶口"轉變合法的在留者。
目前,日本國內有大約13萬名"不法滯在"的外國人。截至今年1月1日,從非法滯留人員的國籍來看,排名靠前的依次是韓國約2.4萬人,中國大陸約1.8萬人,菲律賓約1.7萬人,泰國約6千人,臺灣地區約5千人。這些人中大約有7.7萬人僅有"短期滯留"(90天以內)資格,約佔總數的68%。日本法務省公布的新的指導方針被看作是意在促使"不法滯在"的外國人能夠自發性的"自首",爭取國內"不法滯在"者的減少。
在日本,當"不法滯在"外國人被強制遣返而又表示不服申訴時,法務大臣可以通過手中的裁量權給予"在留特別許可"。2006年公布的指導方針中,規定的許可基準是"有必要考慮到人道"時。對此,一些團體認為"這樣的許可標準曖昧不清,擔心被強制遣返的人很難主動自首",建議給予修訂。
在新的指導方針中,"不法滯在"的外國人在自首後相對來說容易獲得 "特別許可"在留的事情是:(1)孩子在日本的小學、中學、高中就讀的。(2)自己主動向入國管理局申告有關不法滯在情況的;(3)需要留下來看護患有重病難病的親屬的。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關於孩子的情況,還附帶規定了這個孩子要在日本居住了十年以上。
在新的指導方針中,明確規定憑藉偽造護照進入日本的"不法滯在"的外國人,即使是自首的,也不允許獲得"特別許可"在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