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的傾向性顯而易見:在鄧玉嬌案中警方是千方百計想方設法絞盡腦汁偷梁換柱把案子性質從"強姦犯罪"變成"精神病人傷人",以此包庇強姦犯;而在胡斌案中警方是千方百計想方設法絞盡腦汁偷梁換柱把案子性質從"危害公共安全罪"變成"交通肇事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此包庇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
而這,就因為鄧玉嬌只是一個修腳的"貧家女",胡斌卻是一個飈車的"富家子"!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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