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雖未逃逸。可是,肇事現場離遼源市礦務局總醫院還不到二百米。案發時間是1998年11月13日16時40分許。醫院的接診時間是17點20 分。是圍觀的群眾將肇事者扭送到礦醫院保衛科,並撥打110、122和泰安派出所。結果是122事故處理大隊來了三個人把肇事者帶走的。第二天,事故處理大隊張科長等三人通知我們時,卻說肇事司機跑了,他們一起"出動"了三夥"人",一宿都沒有抓到。讓我們自己到肇事者家協商解決。
事故發生在能見度二百米(肇事者親口自稱)的視線良好、地域開闊、時速限制20公里/每小時的三叉路口。而且撞人後,肇事者徐紹起還給他人打過電話。其見死不救,袖手旁觀,不採取救治措施,不履行必須負有的責任和應該履行的義務。其結果導致被撞飛致傷的我二姐夏連群終因流血過多沒有得到及時搶救不治身亡。
我二姐夏連群遺體至今在冥館沒有火化,不能入土為安。10元/每小時,費用現已達九十多萬。
吉林省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利用北京市公安局進行奧運會清查工作之機,對我逐級進京向中共中央、最高權力機關、信訪部門控告其縱容無惡不為的吉林省遼源市公安局於1998年11月30日,對發生在同月13日的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明目張膽認定為"酒後、超速"(還有"逆行" 尚未寫在《認定書》)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徐紹起(對傷者我的二姐夏連群不予救治的故意殺人案卻認定肇事者)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我二姐夏連群負主要責任,並對死者罰款100元(2110153《道路交通事故處罰裁決書》)的蓄意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徇私舞弊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瀆職行為,實施壓制和打擊報復。再借勞教制度致我"二進宮"。再次對我非法拘禁,剝奪限制我人身自由權。
(十一年艱辛維權上訪,慘遭三次拘留:三十五天、兩次勞動教養各一年)
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2110153號
時間:1998年11月13日16時40分
地點:礦電大街銀都浴池門前三十米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時四十分,遼源市西安區燈塔鄉太陽升四組居民徐紹起(男、50歲)駕駛吉D50813號南方125B型摩托車沿礦電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銀都浴池南側三十米處,因酒後駕車、超速行駛與由道西向道東正在蹬腳踏板上車前行橫過機動車道的騎自行車人夏連群(女、41歲遼源煤機廠工人)相撞,致夏連群頭部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現場調查證實,當事人夏連群在橫過機動車道時沒有推行和注意避讓過往的車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一)款第五十八條(三)款之規定是引發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當事人徐紹起酒後駕車、超速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六)款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七)款之規定是引發此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認定夏連群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徐紹起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承辦人:高健、劉強 (名章)
遼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公章)
98年11月30日
(醫院離肇事現場不到二百米,案發四十分鐘後才送往醫院)
2005年正月十五公安部來了一位領導,據說是公安部信訪主任,在遼源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局長坐陪,也就是主管公檢法的現任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會議室,他說:關於肇事者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問題,回部裡研究更改(此時的肇事者已由當初公安機關"認定"其負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在歷經六年後通過兩次的責任變更,現已負主要責任)。還說按肇事者負全部責任賠償14.5萬元,如肇事者無力賠償,公安機關先行墊付。雖後,我們找到公安局,局長先是說一筆一筆的算。(因為這時我兒子鄰近高考,想早日了結,為孩子以後的學業。此時,我無任何經濟來源,十一年來,我是職業打這場官司)我們同意了。可真去算時,他們又以賠償只能按法院的三萬元(枉法)判決賠付,致使事情沒有談成。我兒子高考後,我也只能看著入學通知書望洋興嘆,而放棄十年寒窗苦讀後深造的機會。由於這起本初始極為簡單,後又人為造成棘手的官司久拖不決,我對成長中孩子的監護權就這樣被專業造假的遼源市公安局給剝奪了。
案發七年後,能驚動公安部信訪接待室主任在二零零五年正月十五中國的傳統節日元宵節,特意從北京來到吉林省遼源市過問處理這起長達七年(1998-2005)之久未決的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劃分交通肇事故意殺人事故責任一案。由此可見,由於肇事者徐紹起同遼源市交警支隊長楊海軍是遼源市西安區燈塔鄉同一個屯子的特殊關係,使其初始極為簡單的交通肇事故意殺人案能拖延至今人為搞的更加複雜化。況且本案已由公安部直接干預,卻未果。肇事方的後臺勢力可見一斑。
遼源市政法委書記說:"你告到公安部八年了,再告八年能怎的!這在遼源市是小事,你‘息拆'吧!要不!還教養你!"
我是被逼無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之規定維權,依法逐級進京上訪的。肇事者的小姨子一個普通農民婦女在事故調解科科長王爾敏的面對我說:"不就撞死個人嗎,有什麼了不起!"
奧運會前夕,遼源市公安局信訪室負責人郭主任在公安局上訪人群體中喪心病狂、大張聲勢轉達凶相畢露的市領導指令,並藉機恐嚇威懾上訪人,宣稱:"王連英、夏元豐,還讓他們‘作'(告)!還拘留、勞動教養他們!市長說了,遼源市有錢,賠得起!"
草菅人命!十一年艱辛上訪維權路,在官官相護,處處碰壁逆境中困苦煎熬。
在2008年奧運會前的7月14日下午四點多鐘,在我外出打工回我住處壽寶莊村對過的老三余村途中的村入口處看到有三個人正在強行拖拉一位60多歲的婦女往車裡拽。這婦女死活不肯上車。當時,我還以為是某地方信訪部門在蠻橫霸道的強行截回當地進京上訪的呢,因為這種事,在這裡司空見慣。就是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家信訪局的門里門外曾也屢見不鮮。(2006年在"兩辦",我自己就曾遭此惡運,被遼源市公安局一幫如狼似虎的流氓強盜、土匪連狗都不如的警察拳打腳踢推進匪車後,還咬牙切齒、凶神惡煞般的連踹我三腳)
我還以為這也是某"地方"強行抓人,並沒有在意。若無其事進入村口,向裡面我住的地方走去。就在這時,聽到有人吶喊:"這人是上訪的,把他截住!" 心想:壞了!這是遇到土匪強盜了。突然遭到另一夥身份不明的人圍追堵截。聽到喊聲,在我回頭迅速離開這是非之地時,卻被其中一人強行攔住,問我住在哪,我說住在裡面。就聽這人告訴他們同夥的:"這有個叫夏元豐的!"可他們不讓我走,青天白日不由分說的將我也強行推進另一輛車裡,第一個把我送到了大興區大白樓村派出所。這裡,隨後又陸續被強行抓來了20多人,都是全國各地的的冤民。
有一著裝的干警自稱是其代表北京市公安局給我們開會。他說:從15號,北京的信訪部門關門,不再接待上訪。並還說:"各省、市的一把手在地方接待你們,這是中央的指示。"眾人聽後,議論紛紛,讓他出示文件,他卻拿不出來。當天晚,不允許我們回住地取回個人物品,強行將我們送往馬家樓收容中心。
晚九點多鐘,吉林省公安廳四人和遼源市駐京辦事處鄧主任到馬家樓收容中心。其中省廳一人幸災樂禍的對我說:我們找你好長時間了,這回可找到你了。還故弄玄虛、人說鬼話的欺騙我:"送你回遼源市政府信訪局給你解決問題。"我要回我住地取回私人財物,他們說:你再回來時取吧。我說:"奧運會前北京都沒人管,開完奧運會更沒人管了"。無論我怎麼說,他們就是執意、死活堅決不讓我去取回自己的東西。
我被別有用心、存心不良的鄧主任和省廳的人騙上省公安廳的車。次日清晨,似鬼非人的省廳專車並沒有把我送到遼源市政府信訪局。要想見到省、市的一把手,痴人說夢!省、市的一把手就更不可能見到了。卻把我從北京不擇手段的騙上車後,送到了我所控告、舉報的原枉法辦案機關造假成性,對我強烈鎮壓蓄意已久的遼源市公安局防暴處,而被鋃鐺入獄。
滅絕人性、喪盡天良的遼源市公安局流氓警察給我加戴手銬,其勢洶洶、咄咄逼人,冷嘲熱諷的口口聲聲、唸唸有詞:
"接你回來,我們花了三千"。
"前些日子你上因特網了"。
"殺人不過頭點地"。
"夏元豐啊!夏元豐啊!公安局讓你訛上了,這回你告到頭了!教養你兩年!"。
"等教養兩年批下來,再給你大姐打電話。"
還拿出一份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檢察院聯合文件給我看,其內容我連看都沒看,這些部門都參與了這起交通肇事故意殺人案。隨之,屋裡屋外竄來竄去的幾個人歪理邪說顛倒黑白的整理拘留我的黑材料。
現查明:夏元豐於2008年2月8日到北京天安門非正常上訪地區無理上訪,嚴重擾亂了該場所的正常秩序。
現決定:給予夏元豐行政拘留拾日的處罰。
遼源市公安局
2008年7月15日
難道說當代依法治國的民主法制社會的"理"字,永遠歸屬於無惡不作的政府、貪官污吏們所專有的嗎?百姓的"理"所當然、追求正義在貪官污吏們的歪理邪說中是永世不變的"無理"、無休止的壓制、打擊迫害。
在我被拘留期間,拘留所就停止了家屬與犯人接見,剝奪了犯人接見的權力。
"公安局把你‘報教'了"。我質問其為什麼勞動教養我?勞教委的人說:"你越級上訪"。並還說:"上次給你撤銷了,這次就再不會給你撤銷了"。我是逐級尋找公正、求公理、尋求祖先所留下的文明、道德。怎麼又成了越級?純屬無稽之談。豈有此理!"勞動教養聆訊告知書"沒有給我個人,他們讓我簽字,我沒有簽,就不給我告知書。所有讓我簽字的材料,我概不簽名,可也入獄無誤。
拘留到第九天7月24日,公安局給我戴手銬解送到遼源市勞教所教養一年。該"教養決定書"中既未體現我上因特網如何,也沒有越級上訪之說。
事故處理人員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
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系原遼源市公安局局長,現升任市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電話:13351560001)利令智昏,專權擅勢、為虎作倀,積極充當"酒後、超速、逆行"駕車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的罪犯和無法無天、以身試法,瀆職、草菅人命的公檢法的保護傘,全力維護瀆法、瀆檢者們的利益。處心積慮,借中國舉辦奧運會之機,打擊報復、陷害不擇手段,以勞教方式非法拘禁護憲維權、依法逐級進京上訪的人。
中國的勞教制度以成為地方政府、專橫跋扈的政法官員包庇、保護刑事、瀆職犯罪,扼殺、消滅正義,鎮壓護憲維權、依法逐級進京上訪群體的專用卑鄙無恥手段。
遼源市檢察院對公安交警改變刑事案件性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拒不依法給予立案。
2001年6月18日由省公安廳綜合治理列為涉法上訪案件遼源地區第一號,廳長掛牌督辦。省交警總隊事故處事故處理專家、權威傘國才處長說:"‘酒後駕車'是違章,違章不能承擔本事故應負的主要責任,因為‘酒後駕車'與被撞死人無因果關係"。
省公安廳控申處長說:"‘酒後駕車'是事實,,‘超速行駛'沒法認定"。(在遼源市交警支隊三樓小會議室,與我們談話還不到四十分鐘)
事故處理人員處理交通事故的行為是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可是,我和聘請的律師查閱卷宗,辦案人告訴我們:"張科長不讓看。"可見事故處理大隊暗箱操作,程序違法。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瀆檢為虎作倀的對遼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放跑"酒後、超速、逆向"駕駛兩輪摩托車的交通肇事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徐紹起構成犯罪的行為不移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反而替交通肇事故意殺人的肇事者做被害人親屬我們的工作:"認了吧!你們是不撞南牆不回頭,最後會撞的滿頭是包,還得跪著求我們!"擅自調解處理,以調解結案,偽造材料,違反程序,徇私枉法劃分責任,改變刑事案件性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函告:
"夏元豐(我是夏連群的弟弟):你來信反映的問題屬公安機關管轄,已轉省公安廳處理。希你直接與他們聯繫。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為開脫交通肇事後故意殺人的肇事者承擔刑事責任,遼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集體於1998年11月30日悖理出臺了空前絕後、荒謬絕倫的(211015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種欲蓋彌彰為肇事者開脫故意殺人的罪責,是可忍,孰不可忍。
"認定書"中雖未否認"酒後、超速"。可是,為了擺脫對肇事者的刑事追究;為了規避法律,卻認定酒後、超速的故意殺人的肇事者負"次要責任",斷章取義地改變刑事案件性質。最終達到了確認故意殺人的肇事者無罪的目的。
事故處理大隊張文江科長告知我們:"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我們集體研究決定的"。
1998年11月30日吉林省遼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集體歪理邪說作出第211015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酒後超速"(逆向行駛沒有寫在認定書)駕車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是事故次要原因,認定其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為使我們心服口服的認同其顛倒黑白的"認定",又同時喪盡天良的作出第2110153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罰裁決書》,膽大妄為、狼心狗肺的警察不但放跑了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反而卻對認定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的已故受害人我的二姐夏連群罰款:100元,並到我的家裡向我強行索要此項罰款。(交通事故處理明確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則該當事人不承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即不管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違章行為和是否負交通事故責任,都不給予刑事及行政制裁。)
可是,遼源市王法何在?公安局局長就是王法的標誌!
眾所周知:酒後、超速、逆行駕駛機動車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就應當負全部責任。
至此,由於市檢察院和省檢察院同流合污,拒不立案和責任的"認定"仍不公平、不公正。我又多次依照程序進京上訪。
在2004年5月30日,卻慘遭遼源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後又轉為勞動教養一年。
現查明:
2004年5月25日,該人因姐姐夏連群交通肇事死亡,去北京聚眾無理越級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決定給予夏元豐行政拘留十五日遼源市公安局
2004年5月31日
本人拒絕簽字
拘留期間,我被同牢的人傳染上了疥瘡。2008年月10月30日遼源市人大、市檢察院檢察長到遼源市勞教所視察時,我見到了遼源市檢察院檢察長,對公安交警刑事案件不移交一案,市檢察院十多年來為什麼不給立案提出質疑,檢察長回走時,讓我寫一份材料轉給他。同年12月19日我大姐在市檢察院同檢察長又詳細面談過。可至今對公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也沒有給立案,也未出具"不立案通知書"。中央電視臺曾報導,百分之九十的都處理了。少數人要求過高,無理取鬧。可是我們依照國家信訪條例,連一張紙的"不立案通知書"書面答覆都不給。
早在1999年我們就已與市檢察院檢察長開誠佈公面談過。
奧運會前夕,遼源市公安局信訪室負責人郭主任在公安局上訪人群體中喪心病狂、大張聲勢轉達虎視眈眈、凶相畢露的市領導指令,並藉機恐嚇威懾上訪人,宣稱:"王連英、夏元豐,還讓他們‘作'(告)還拘留、勞動教養他們!市長說了,遼源市有錢,賠得起!"(王連英在我被遼源市教養的一個多月前的6月又第二次被遼源市勞動教養)據說市政府的某位領導開會時說:只要夏元豐進京就抓。遼源市有的"是錢"賠得起。(此事已得到了證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自2007年逐級進京上訪以來,為避免在奧運會期間讓政法委書記任劍波抓到闖"非"的任何理由、把柄。在京期間,深居簡出、謹言慎行。即無偏見,也無過激行為。可還難逃其造假成性,無視中國(可悲)政府的法紀無事生非的魔爪,還是遭其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權,成為現實勞教制度下的犧牲品。
2008奧運會之際,作為受害人的弟弟我夏元豐,對開奧運會還會有什麼影響嗎?又對誰會有威脅?"他們"害怕的是什麼呢?含冤與理俱爭,護憲維權人士卻成了敏感時期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這是強盜的邏輯,這是強詞奪理的悖謬!
專橫跋扈的權力、暴力將更激起民憤,或更激化官與民的矛盾。
其根源何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力。地方政府、政法委書記任意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無休止的勞教護憲維權這一弱勢群體。
護憲維權何罪之有?維護中國的憲法、法律尊嚴,維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尊嚴何罪之有?悖憲勞教、瘋狂鎮壓用生命作為代價極力維權人。勞教制度給維護憲法、法律尊嚴,依法逐級上訪維權人士帶來沈重災難。這是什麼天理?什麼制度?
*
《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利用勞教手段限制我人身自由,壓制我護憲維權,無事生非、顛倒黑白對我打擊報復。這不僅僅是單純的對我個人鎮壓行為,不僅是對法制社會的褻瀆,而更是對將"依法治國"載入根本法《憲法》的褻瀆。
檢察機關對這起典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既不給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立案通知書"。上下推諉、互相瀆檢、敷衍塞責。法制監督機制又不知到何處去了。使所謂的法律程序根本就在長達十一年中無果。狼狽為奸,有法如同沒法,法如虛設,讀法、瀆檢無人問津,護憲維權遵紀守法卻要坐大牢。
欺天罔人,中國的上訪渠道分明就是通向"勞教制度"下監獄的敲門磚。
2006年3月我進京上訪。9號我被遼源市政府信訪局高局長、駐京辦事處主任、市公安局刑警副支隊長等人接到了遼源市駐京辦事處非法軟禁、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權37小時。高局長說她們接訪的人每天吃的都是"方便麵"(中國政府把這些常年駐京截訪的"人"常年以吃方便麵為生,由可見當今政府的"廉政"之極?)。在我不堪忍受政府的不"人道"和泯滅人性的待遇絕食37小時夜深人靜時,我冒險逃出了喪失人性的魔窟,重新獲得了自由。
同月13日九時許,我到中央、國務院國家信訪局信訪接待處去交12號(表中均有序號,依次接談,我的表是 3 月 12 日 第 81 號,當日兩辦工作人員告知我今天你談不上了,明天 13 日上午來)領取的《來訪人員登記表》時,在北京南站去兩辦的門口外的路邊,又不幸再次遭到了守株待兔守候在那裡的由遼源市政府信訪局高亞男(女)局長率領的市公安局等四人,還有一個雇來的戴著口罩的女流氓遭遇。
市公安局的流氓強盜土匪警察和女流氓在強盜式的市政府信訪局女局長的支使指令下,二便衣警察(一男一女,稱其為二土匪再恰當不過了,男者方頭,黑麵酷似土匪,女者與"高"相似,"高"和女匪均戴口罩,一直未露出其女匪本來面目)對我拳打腳踢,我說其是土匪行為,其還不太滿意,又再次對我進行人身攻擊和傷害。對我拳打腳踢踢進流氓土匪警察的匪車裡後,市公安局的一個支隊長還惡狠狠,其凶勢,就好像我抱他家孩子下井了似的連踢了我三腳,然後又把我送到了遼源市駐京辦事處。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侵犯了我人身自由權力。第二天強行送我回遼源市東吉警署會議室看電視給予體罰,說早八點署長找我談話,當時,時值凌晨兩點四十五分,會議室有一部電視機和桌、椅數十排。我說,這硬桌、椅能休息嗎?給你們署長打電話,我要回家休息。在我強行要走和多次強烈要求下,才讓我到休息室休息。至此,信訪渠道受阻,使我(市政府信訪局高局長告訴我說:"你的問題聯合國能解決")無法從正常渠道維權。
在此,質疑中國政府:掛著"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家信訪局"牌匾這個地方,是否是非正常上訪地區?那麼,正常上訪地區又在何處?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遼勞決字【2008】第102號《遼源市教養決定書》:夏元豐,該人2006年7月17日在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夏元豐於2007年9月中旬至2008年7月中旬攜帶上訪材料到北京進行非正常上訪。從2007年9月18日起至9月24日期間先後到東交民巷17號非上訪地區多次非正常上訪。之後,夏元豐又於2008年2月8日到天安門廣場(此次教養拘留十日就是以此為由)非正常上訪。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在進行奧運會清查工作中,將滯留在北京的夏元豐查獲,並由吉林省公安廳駐京工作人員將其遣送回遼源市。本會認為:夏元豐先後以上訪為由進京,到東交民巷 17號和天安門廣場等非上訪區域,進行非正常上訪,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實事清楚,勞動教養一年。
國務院溫家寶總理曾說:中南海的大門是向人民敞開的。在北京"兩辦"國家信訪局受阻,上訪渠道遭到人為無法暢通後的同年7月17日,我在被地方政府是非不分,搞的非是顛倒。一時也別無他法,就選擇了向中南海園內投遞材料,夢想能夠得到口口聲聲依法治國的政府重視此案。那成想,卻遭到北京市公安局拘留十日的行政制裁。
現查明:
夏元豐於2006年7月17日21時30分,夥同屈延江,李福香在中南海北門西側綠地將各自的上訪材料與石頭(厚度一公分左右,直徑在三公分左右)一同裝在一塑料袋中,由屈延江扔進中南海圍牆內後被抓獲。現決定:對夏元豐行政拘留拾日。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2006年7月18日
以上內容已向夏元豐宣讀
該人拒絕簽字
投遞材料誰之過?何罪之有?
我們三個人是當時第一批進入天子腳下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區拘留所,隨後,又陸續進來了三批,他們是五天、七天、十天不等,他們均為集體多人,也有的數十人浩蕩上訪大軍,但是,他們全都在沒有到預定期限,就均由地方政府提前幾天接出監獄,唯有我們三個人是到期也是最後才由流氓的地方政府、專業造假、專制冤假錯案的公安機關接出了牢獄,送回強盜的"地方"。
進拘留所,我拒絕穿中國政府監獄的囚服,遭到了不許出號放風;不許出號看電視、學習政府的政治;不許到衛生間淋浴;不許到衛生間大、小便的高級特殊待遇,只能在囚室的馬桶裡小便。為此,我不得不緊衣縮食來浩然正氣,應付依法治國的政府對我十日的人身自由的剝奪、人格尊嚴的污辱,保持做人的高尚和堅持正義不受妥協,不畏強權、不畏強暴,決不會讓政府一時鎮壓所嚇倒,不屈不撓堅持真理,堅守諾言。最後三天是靠絕食走出的牢獄,(後來的幾天又允許我到衛生間了,我也沒有去)從而完成了不穿囚服的十天(沒進衛生間)沒有大便的諾言;從而走出了中國政府對我人身自由的剝奪和人格尊嚴的無視。
北京市東郊民巷17號門前,有北京市東郊民巷派出所的值勤公安人員在警車內"坐等"中國上訪的到此地用身份證登記造冊。
我就不明白了,本國(冤民)訪民順"政府"之意到此登了記,又何罪之有?違的是什麼法?否則,此地就不應該設置公安值勤人員"等候"(誤導)訪民來此登記。即使是非正常(我真的、真的讓政府搞糊塗了,究竟何為"非",?又什麼是"正",都有些"非"、"正"顛倒了)上訪地區也罷。更何況在這裡還有全國各地"截訪"的在這裡常年耗資堅守崗位,風雨不誤的守候。誰能說到這裡登個記就是違法犯罪?就"非"了?即使"非"了;即使真的觸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法規,可畢竟這是北京市公安機關在此地"坐候"招來的訪民,理應由北京市直接給予拘留或勞動教養,只有這樣,才似乎更合天理。
遼源市算是什麼政府?
如果人命關天的案件在北京市東郊民巷17號門前這裡登個記就是違法、犯罪的話。共產黨的天下還真的有王法嗎?法律都是給貧民百姓定的。
維權上訪的訪民確有(我個人訴案冤否就不必再說了吧)冤情,中國政府也並不否認這點。可是,儘管有些冤案已過數十載,可近十年間發生的,前也好,後也罷。這一切的一切畢竟都是當今執政黨"共產黨"在執政期間,由於執法者們在有法可依悖離朝綱利慾熏心、利令智昏種種原因所致,就理應責無旁貸,由中共政府承擔起執政黨的貪官污吏們曾欺壓百姓所造成的後果,使成千上萬的中國訪民早日息訴,安居樂業,共度和諧。
否則,冤案久拖不決,造假無過、無罪,還加官進爵高官厚祿。含冤者還要違心的忍受政府的無形誹謗、殘酷喪失人性的凌辱。致使只會出現更多的 "冤"假錯案。難道中國政府真想讓這些冤案成為歷史遺留嗎?那誰是"黑暗腐敗"的歷史的罪人?
惡性循環何時休?
2008年2月8日我到天安門廣場觀光時,被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的值勤民警拉到分局只是登個記。
眾所周知:天安門廣場有警察值勤,隨時可以檢查遊人物品。發現是上訪的,都送往分局登記,這是慣例。
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聽到過某個"政府"發布嚴令:進京上訴人等"概不許"踏進天安門廣場半步或遊玩。否則將視為非正常訪,要受到上訪人原居住地政府,乃之公安機關給予強行拘留十天,之後,再強行無理非法勞動教養一年剝奪人身自由的相關文憲和規定。假如違反了治安法,天安門地區公安分局當時就不會放我走。當場就在北京拘留了,爾後,在北京就應給予勞動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五款嚴厲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006年進京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過十天的;
2007年到北京市東郊民巷17號登過記的;
2008年2月8日在天安門廣場遊玩過、在地區分局登過記的、
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檢察院助紂為虐不作為的;
在北京市公安局2008年7月14日進行奧運會清查工作時,滯留在北京的上訪人,符合上述四項要件,無論其何種原因,都必須由當地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先將其拘留10天,然後再勞動教養一年。
如果這是中共中央的指令的話:這個政府就是貨真價實的昏庸無道的政府,流氓政府。如果不是中央的指令,遼源市為何竟膽敢違抗中央的命令,而天高皇帝遠、地方為政、我行我素而為之嗎?
難怪鬼都不怕惡人了!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在中央領導外?有特權?吉林省公安廳、省檢察院有特權嗎?如果是地方所為,中國政府將如何對待此事件?
壓而不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嚴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第二款:"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有如此之多具有針對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處理有關辦法規定案件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我又未違法,我又未犯罪。為什麼一個市的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就有權歪理邪說整理出一份此地無銀三百兩的造假黑材料?就可以任意欲加之罪、為所欲為拘留我十天?為什麼還能以中國的勞教制度再強行非法慘絕人寰勞動教養我一年剝奪我人身自由?
政府官員以穩定為最主要目標,就是穩定壓倒一切,地方官員全都是想盡一切辦法來保平安,來阻止我們上訪,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極力採取將錯就錯、錯了也不糾正的殺人不償命、欠債不還錢的中國式流氓無賴政策,一而再、再而三的大量製造冤假錯案。難道這一切與政府高層就一點關係也沒有嗎?
由此可見,勞教制度的無視人權的強權蠻橫霸道勝似土匪強盜,典型的霸權、詆毀人權滅絕人性。
如何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健康權利?那麼,《憲法》第三十八條明文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豈不成了一句空話嗎?
在以所謂利用合法手段掩蓋其非法目的無限空間難道說這不是一句掩耳盜鈴的口號嗎?
究其原因何在?《憲法》的尊嚴又何在?
如一如既往繼續使用無政府狀態下的勞教手段,以穩定所謂敏感時期為藉口,隨心所欲壓制和打擊報復、全力鎮壓護憲維權百姓。其結果並不然,坑人不淺的勞教制度,只能助紂為虐、助長了如同遼源市政法委書記任劍波這類人創造消滅正義、縱容犯罪、保護貪官污吏的機會,最終必將導致亡黨亡國。
我二姐夏連群遺體至今在冥館沒有火化,難以入土為安,10元/每小時,費用現已高達九十多萬元。
在"盲人騎瞎馬的同時進入了北京。可這夜半臨深池"的下場是多麼悲慘、可怕、可嘆。信訪口不起作用,上下賄賂。我們找國家機關和國家領導人,說是非正常上訪口,難道我們的國家機關是非國家機關和非國家領導人嗎?因為這些原因,我們被勞教、拘留、打擊迫害,株連九族。政府的所作所為不亞於秦始皇的暴政。
究竟依法治國、依德治國能體現在什麼地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令五申的強調黨的最高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地方政府與中央背道而馳的作法,是可忍,孰不可忍!
總而言之:今天不是獨裁專制的年代,個人不可能決定一切,所有事情只有中央決定才行。
我們千辛萬苦不遠千里來到北京。結果,還要由原來欺壓我們的貪官污吏再次欺壓擺佈我們。歷經重重千辛萬苦,苦苦的在依法治國和依德治國的和諧民主法制社會中爭扎。不奢望安居樂業。希望國富民強,全民團結一心,與世同步。
光天化日之下,依法治國的中國就讓一個維權者走上了官府尾追堵截之路。法律什麼時候才能體現他至高無上的威嚴;什麼時候才不會再出現人治社會飛揚跋扈的專橫;什麼時候依法治國、依德治國的民主法制中國才不專逼打擊迫害、報復我們這些上訪維權者?
由於勞教制度在以兼職公安局長為首的主管檢察機關、法院的政法委書記的操縱控制下,倚強凌弱。在中國不知坑了多少維權人坐穿牢底度時弊?
天理昭昭,鐵案如山。瀆法、瀆檢護瀆逍遙法外。護憲維權、伸張正義坐大牢。
昭示天下志士仁人、全國的訪民團結一致,共誅中國的上訪渠道誤導訪民,事實上根本就不暢通,實為,中國政府借勞教制度為虎作倀、以勞教方式壓制中國的訪民維權的專制獨裁。使上訪渠道真正成為言必信,行必果通往求公平、求正義的橋樑,使其永遠不再輪迴為專權、暴政、專橫跋扈、言而無信、言行不一通向"勞教制度"下監獄的敲門磚。
吉林省遼源市
慘遭踐踏人權的政府投入監獄上訪維權人:夏元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