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的3人分別是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和村會計等基層幹部。
新華社轉述法院判決書表示,3名被告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在救災工作中索取他人財物,嚴重損害國家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廉潔性,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因此一審判處7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3被告在2008年9月至11月期間,以為受災農戶申請重建指標、宅基地選址需「辛苦費」等費用為由,陸續向13戶農戶索取現金人民幣近3萬元,3被告對犯罪事實都供認不諱。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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