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05-07 05:17:42作者:張兆林
獲悉國新辦又發表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在此本人想發表一下個人看法,並以事實論證《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有現行法律229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是依據《憲法》推出的一部所謂保障中國人權計畫的大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又隨之下發了三個文件,唱高調解決民生問題。在此,我要問:我國現有的229部法律是否行之有效?!如果有效,為什麼在最高人民法院有人山人海的公民要求再審卻等不到再審?如果有效,為什麼公安民警膽敢刑訊逼供導致人死?如果有效,為什麼公安民警參與暴力拆遷、私闖民宅?如果有效,上海的大批耕地良田上面卻蓋起了高樓大廈?都是國務院批准的嗎?!如果有效,上海大批訪民擁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上卻被開發商蓋起了高樓當商品在買賣,這算是有王法嗎?如果有效,我打行政訴訟一案經開庭近7個月沒有判決書?如果有效,我妻子就不會被公安非法關押精神病院3年7個月至今還未釋放!…顯然,這部「計畫」又是中國政府為了應付聯合國新出作業的「完美」答覆。
在我國,有長達20年上訪而未解決的問題,為什麼?
因為行政侵權!
在政府的潛意識裡,行政侵權是不要付出任何代價的。為了應付國際社會,這次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三個文件,美其名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在此我要提醒諸位,國新辦少寫了幾個字,那就是解決行政侵權問題。為什麼不敢面對「行政侵權」這個字眼?很顯然,國家法律都行之無效。如今出臺這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緊接著配套了三個文件,又羞於面對行政侵權,這樣的狀況能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嗎?
我妻子是殘疾人,按照《殘疾人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二款「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的剝奪均需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殘疾作為剝奪自由的理由。」如今公安一紙命令,將我上訪的妻子關押在精神病醫院直至今日還不得釋放(現將公安強制通知上傳)。而現今發表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裡面所謂的保障婦女、殘疾人的人身權利的高調,我妻子的慘狀就是最有力的反駁!
在我國,政府制定的現行法律都不能行之有效,已經侵犯兩千萬同胞或更多人的利益的情況下他能批准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嗎?那麼用什麼來搪塞推脫呢?於是《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就這樣新鮮出爐了。這個人權大綱一方面可以使得國際社會和國際法庭無法裁定其罪行;另一方面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可以拖上個三五年。這是一箭雙鵰的戲碼!真正受害的只是全國兩千萬又要在政府不作為行為之下受煎熬的冤民而已!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裡面有一句話我摘錄下來「中國政府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那麼,讓我們來瞧瞧中國的根本大法。
《憲法》第13條「憲法是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而現實是開發商一旦相中哪塊地皮,政府就以舊區改造為名給開發商搞拆遷。與居民達不成協議的,行政部門先裁決強迫居民按照開發商的方式、價格成交,不服的,區政府責令公安機關協助暴力強拆。現今許多訪民的土地證、房產證仍在手中,可房子拆了,土地給開發商蓋起了商品房拿去市場買賣。而訪民拿著土地使用證到處流浪,這還有王法嗎?
《憲法》第35條「公民有言論、結社、示威遊行的自由」而現實是中國的公民尤其是訪名接受海外媒體採訪將遭到拘留!示威遊行將被勞教。去年奧運會,北京設立了遊行區,卻批准過哪一例給人民遊行的案例了?自四九年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成立了那些民間組織和團體過了?所謂工會、婦聯、殘聯、工商聯都是國家主辦的,負責人更不必說了,清一色的——黨員身份。
《憲法》第37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現實是著名維權人士高志晟一直遭「綁架」,近來更是「離奇"失蹤,其家屬無奈只好背井離鄉逃往美國避難.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這句話蒼白的效應大家應是有目共睹了。接著便是勞動教養制度與我國憲法也有明顯牴觸。原因在於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判定勞教的過程也既草率又不嚴肅的做法威脅著公民的人身權利。還有勞教制度與中國已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無法接軌。依據公約精神和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解釋,所有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通過正當程序並由法院作出判決。正如中國政法大學名譽校長江平所言,討論勞教制度的核心問題是:對剝奪人身自由的裁決權應該給予誰?法院還是警察?最近的現實還包括勞動教養已經成為錯案、冤案的溫床和打擊迫害上訪舉報維權公民的工具。2007年12月記者獲悉此項違憲審查建議書已通過郵件方式送達全國人大常委會。然後時至今日沒有了下文。為什麼會杳無音訊呢?答案是肯定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明目張膽的賦予警察更為廣闊、隨意的執法天地!這樣可以對鎮壓群體性事件用一句擾亂公共秩序即可的輕鬆好法為什麼要廢除?這不是作繭自縛嘛!
《憲法》第39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現實是2002年9月6日在我家中無一人之狀況下,上海公安、區政府領導為了強拆我房子,居然派人用斧頭將我房門劈開!這種野蠻的手段比當年的法西斯暴行又崇高到了哪裡去?
《憲法》第41條「公民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而現實是大批訪民長年累月的到北京各有關部門或申訴、或控告、或檢舉的,最後呢?因為政府不作為,訪民實在太多太多了,於是命令各省市的駐京辦將上訪人士強行押送至原地,這種行為導致了訪民今天抓回去過兩天又返身去北京繼續不依不饒的頑強「鬥爭」,這樣的循環使得駐京辦「惱羞成怒」採取「非常策略」——僱用黑社會人員對訪民實施暴力毆打!於是「非常策略」下的「非常效應」便是許多訪名被毆打致殘致死!最近,由於警察對待訪民動粗已成習慣導致了上海發生楊佳襲警這一驚天大案;而今,北京大學門口,還發生了訪民流血事件......這樣的事件網上流傳的太多太多了,在此無法一一枚舉。
這樣看來,侵犯人權的首先是公安,其次是法院的司法不公,而根本是我國的政治體制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至於「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只是空心湯團!
我家遭暴力強拆,失去住房近7年,妻子2005年9月19日被強制關入精神病院至今未獲釋放。聯繫我們家血淋淋的現實,我在此發表對《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看法。相信我國政府對此觀點一定不予贊同,只是我可以告訴海外媒體,只要我國政府對我今天的言論和現實遭遇進行抨擊,我願意在有中外記者和社會各界人士旁聽參與下,和上海市政府、公安局、三級人民法院及房地局、公證處等參與迫害我們這個家庭的行政機關召開一個公開公平的聽證會。以事實,現行國家有關法律對薄公堂,並論證我對《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觀點的不妥之處。不知我國政府有這個民主嗎?有這個言論公開辯論的自由嗎?而上海市政府又有這個膽量開這個公開公平的聽證會嗎?當然,若我國政府對我向海外媒體發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評論沒有反擊或是裝聾作啞,那麼顯然我所說的內容都是事實。
在中國,媒體不能如實客觀的報導我們的冤情,我們冤民唯有懇請海外媒體、國際社會多加關注冤民的現狀,更希望海外媒體及國際社會能予以支持中國冤民大同盟這一新誕生的社團。我在此代表全國兩千多萬冤民在此表示誠摯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中國冤民大同盟創辦人之一 張兆林
住址:上海市鳳陽路228弄34號
手機:13818776164
我國有現行法律229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是依據《憲法》推出的一部所謂保障中國人權計畫的大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又隨之下發了三個文件,唱高調解決民生問題。在此,我要問:我國現有的229部法律是否行之有效?!如果有效,為什麼在最高人民法院有人山人海的公民要求再審卻等不到再審?如果有效,為什麼公安民警膽敢刑訊逼供導致人死?如果有效,為什麼公安民警參與暴力拆遷、私闖民宅?如果有效,上海的大批耕地良田上面卻蓋起了高樓大廈?都是國務院批准的嗎?!如果有效,上海大批訪民擁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上卻被開發商蓋起了高樓當商品在買賣,這算是有王法嗎?如果有效,我打行政訴訟一案經開庭近7個月沒有判決書?如果有效,我妻子就不會被公安非法關押精神病院3年7個月至今還未釋放!…顯然,這部「計畫」又是中國政府為了應付聯合國新出作業的「完美」答覆。
在我國,有長達20年上訪而未解決的問題,為什麼?
因為行政侵權!
在政府的潛意識裡,行政侵權是不要付出任何代價的。為了應付國際社會,這次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三個文件,美其名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在此我要提醒諸位,國新辦少寫了幾個字,那就是解決行政侵權問題。為什麼不敢面對「行政侵權」這個字眼?很顯然,國家法律都行之無效。如今出臺這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緊接著配套了三個文件,又羞於面對行政侵權,這樣的狀況能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嗎?
我妻子是殘疾人,按照《殘疾人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二款「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的剝奪均需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殘疾作為剝奪自由的理由。」如今公安一紙命令,將我上訪的妻子關押在精神病醫院直至今日還不得釋放(現將公安強制通知上傳)。而現今發表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裡面所謂的保障婦女、殘疾人的人身權利的高調,我妻子的慘狀就是最有力的反駁!
在我國,政府制定的現行法律都不能行之有效,已經侵犯兩千萬同胞或更多人的利益的情況下他能批准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嗎?那麼用什麼來搪塞推脫呢?於是《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就這樣新鮮出爐了。這個人權大綱一方面可以使得國際社會和國際法庭無法裁定其罪行;另一方面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可以拖上個三五年。這是一箭雙鵰的戲碼!真正受害的只是全國兩千萬又要在政府不作為行為之下受煎熬的冤民而已!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裡面有一句話我摘錄下來「中國政府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那麼,讓我們來瞧瞧中國的根本大法。
《憲法》第13條「憲法是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而現實是開發商一旦相中哪塊地皮,政府就以舊區改造為名給開發商搞拆遷。與居民達不成協議的,行政部門先裁決強迫居民按照開發商的方式、價格成交,不服的,區政府責令公安機關協助暴力強拆。現今許多訪民的土地證、房產證仍在手中,可房子拆了,土地給開發商蓋起了商品房拿去市場買賣。而訪民拿著土地使用證到處流浪,這還有王法嗎?
《憲法》第35條「公民有言論、結社、示威遊行的自由」而現實是中國的公民尤其是訪名接受海外媒體採訪將遭到拘留!示威遊行將被勞教。去年奧運會,北京設立了遊行區,卻批准過哪一例給人民遊行的案例了?自四九年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成立了那些民間組織和團體過了?所謂工會、婦聯、殘聯、工商聯都是國家主辦的,負責人更不必說了,清一色的——黨員身份。
《憲法》第37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現實是著名維權人士高志晟一直遭「綁架」,近來更是「離奇"失蹤,其家屬無奈只好背井離鄉逃往美國避難.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這句話蒼白的效應大家應是有目共睹了。接著便是勞動教養制度與我國憲法也有明顯牴觸。原因在於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判定勞教的過程也既草率又不嚴肅的做法威脅著公民的人身權利。還有勞教制度與中國已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無法接軌。依據公約精神和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解釋,所有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通過正當程序並由法院作出判決。正如中國政法大學名譽校長江平所言,討論勞教制度的核心問題是:對剝奪人身自由的裁決權應該給予誰?法院還是警察?最近的現實還包括勞動教養已經成為錯案、冤案的溫床和打擊迫害上訪舉報維權公民的工具。2007年12月記者獲悉此項違憲審查建議書已通過郵件方式送達全國人大常委會。然後時至今日沒有了下文。為什麼會杳無音訊呢?答案是肯定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明目張膽的賦予警察更為廣闊、隨意的執法天地!這樣可以對鎮壓群體性事件用一句擾亂公共秩序即可的輕鬆好法為什麼要廢除?這不是作繭自縛嘛!
《憲法》第39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現實是2002年9月6日在我家中無一人之狀況下,上海公安、區政府領導為了強拆我房子,居然派人用斧頭將我房門劈開!這種野蠻的手段比當年的法西斯暴行又崇高到了哪裡去?
《憲法》第41條「公民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而現實是大批訪民長年累月的到北京各有關部門或申訴、或控告、或檢舉的,最後呢?因為政府不作為,訪民實在太多太多了,於是命令各省市的駐京辦將上訪人士強行押送至原地,這種行為導致了訪民今天抓回去過兩天又返身去北京繼續不依不饒的頑強「鬥爭」,這樣的循環使得駐京辦「惱羞成怒」採取「非常策略」——僱用黑社會人員對訪民實施暴力毆打!於是「非常策略」下的「非常效應」便是許多訪名被毆打致殘致死!最近,由於警察對待訪民動粗已成習慣導致了上海發生楊佳襲警這一驚天大案;而今,北京大學門口,還發生了訪民流血事件......這樣的事件網上流傳的太多太多了,在此無法一一枚舉。
這樣看來,侵犯人權的首先是公安,其次是法院的司法不公,而根本是我國的政治體制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至於「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只是空心湯團!
我家遭暴力強拆,失去住房近7年,妻子2005年9月19日被強制關入精神病院至今未獲釋放。聯繫我們家血淋淋的現實,我在此發表對《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看法。相信我國政府對此觀點一定不予贊同,只是我可以告訴海外媒體,只要我國政府對我今天的言論和現實遭遇進行抨擊,我願意在有中外記者和社會各界人士旁聽參與下,和上海市政府、公安局、三級人民法院及房地局、公證處等參與迫害我們這個家庭的行政機關召開一個公開公平的聽證會。以事實,現行國家有關法律對薄公堂,並論證我對《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觀點的不妥之處。不知我國政府有這個民主嗎?有這個言論公開辯論的自由嗎?而上海市政府又有這個膽量開這個公開公平的聽證會嗎?當然,若我國政府對我向海外媒體發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評論沒有反擊或是裝聾作啞,那麼顯然我所說的內容都是事實。
在中國,媒體不能如實客觀的報導我們的冤情,我們冤民唯有懇請海外媒體、國際社會多加關注冤民的現狀,更希望海外媒體及國際社會能予以支持中國冤民大同盟這一新誕生的社團。我在此代表全國兩千多萬冤民在此表示誠摯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中國冤民大同盟創辦人之一 張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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