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04-29 13:56:50作者:
從2002年起,加拿大對獲准來加的移民發放楓葉卡,取代以前的永久居留證。而且,楓葉卡每5年必須更新一次。加拿大對永久居民有"移民監"的限制,加拿大新《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第28條規定:一個永久居民,在任何一個5年時間以內,必須有2年的時間居住在加拿大。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以下3項途徑可以滿足這一要求:1.本人實際在加拿大居住; 2.陪伴有加拿大國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時,在境外居住的時間被視同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國籍的子女則不能算); 3.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機構在海外工作(此時,在境外居住的時間也被視同為在加拿大居住)。如果以上這三種辦法都無法採用,那麼唯一的辦法就是請移民官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來原諒你。
所謂的新移民法是2002年6月28日起生效的。舊移民法對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維持的規定,側重於永久居民本人的"主觀因素"。如果他5年中在加拿大逗留不夠2年,而他的"主觀意願"是不打算放棄加拿大作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麼,按照舊移民法,他的移民身份就不會喪失。新移民法基本上徹底排除了"主觀因素",轉而採取了絕對的"客觀因素"的標準。也就是說永久居民在5年中至少有2年在加拿大居住,或是符合上面的另外兩條客觀標準,即陪伴加拿大國籍配偶海外居住或是被加拿大公司外派海外,否則,將被沒收楓葉卡。
計算5年的起止時間也是移民關心的熱點。首先,不是從移民報到的時間算起;其次,也不是從拿到楓葉卡的時間算起。法律規定,5年的時間段,只能從你每次打算進入加拿大國境的那天算起,倒數回去五年。只要你能證明在這個五年段的時間裏,通過以上所說的三種辦法之一,滿足住滿2年的要求,就沒有問題了。例如,某人1997年移民報到,2003年10月獲得了楓葉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時,移民官要問的問題是,從2004年7月算起,倒數回去5年,是否有住滿2年。而不是從此人獲得楓葉卡的日期開始算起,即從2003年10月開始,往後計算5年至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時間內住滿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