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真能落實?

發表:2009-04-28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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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海基會和中國的海協會星期天簽訂了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然而臺灣法界和警界一些人士對於此原則性協議是否真能落實仍帶有疑慮。

*未涉及執行層面*

現行兩岸之間合作打擊犯罪的規定乃是依據1990年簽署的《金門協議》,當中欠缺許多偵辦案件的實質規定,如司法文書、犯罪事實證據的互相承認等。海基會指出,本次兩會簽訂的新協議當中,雙方同意將在民事、刑事領域互相提供協助,包括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接返被判刑人等合作事項。

臺灣前法務部長廖正豪認為,新協議的確是向前邁進,但也指出協議中並沒有規範涉及司法、行政部門的實際執行層面。廖正豪說:"但是從我們研究法律的人比較嚴謹的看法,對證據的採認,它並沒有明白寫出來。基本上,這次的會談是大原則,將來在執行上,在臺灣是牽涉到公檢法司,就是警察、公安,包括檢察署、檢察官,包括法院、法官。包括司法、行政部門,在臺灣就是法務部。"

*受意識形態影響*

廖正豪認為,這次兩會的協議依舊免不了受到意識形態的影響,因此在許多部分採取模糊的態度。他說:"我想隱隱約約還有意識形態的影子。因為我看它的範圍,雖然特別提到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基本上它對刑事部分沒有著墨,可能因為刑事裁判很顯然的是更高司法權的貫徹,所以把它作了若干的迴避。"

根據中央社引用臺灣多位檢察官的意見,大陸方面始終不願意以正常國與國司法互助方式處理司法文書,是擔心這樣等同於"一邊一國"。

協議中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包括了劫持航空器、船舶等,這是否表示若大陸人以劫機等方式前往臺灣、或是旅遊時滯留不歸,要求臺灣政府給予庇護,也將被視為犯罪行為?

廖正豪分析,劫機劫船本就是萬國公罪,必須處罰,但若背後有政治用意,在國際法上另有處理方式;至於以觀光為由滯留臺灣,臺灣刑法當中並無相關規定,僅能以入出境管理規定來處罰旅行社或邀請單位。

*大陸會遣返臺灣通緝犯?*

臺灣方面已提出一份藏匿在大陸的通緝犯清單,高達50人,請大陸協助查緝、遣返,其中包括了高雄市前議長朱安雄、東帝士前總裁陳由豪、前立法院長劉松藩等經濟犯,以及陳勇志、王俊偉等重大刑事犯。但這次兩會新協議是否保證這些罪犯皆能被繩之以法還要看大陸方面配合的程度。

臺灣前法務部長廖正豪說:"可以歸結一個結論,就是‘大家都在看'。金門協議簽定到現在已經有18年之久,涉案的範圍很廣,人員也很多,但是執行遣返的比率比較小。這個事情最主要,我想是取決於大陸的態度,臺灣方面我覺得是沒有問題。"




来源: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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