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出庭受審 笑言"我沒罪"
據四川在線報導,知情人說,"為了辦理他(鄧永固)的案子,蓬溪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出動了。"
當日,蓬溪縣法院某審判廳座無虛席。鄧永固進入法庭時,向旁聽席上的人微微一笑,還舉手打招呼:"我沒罪!我沒犯什麼罪!"
鄧永固今年34歲,是蓬溪縣高升鄉農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公訴人指控構成誹謗罪
在法庭上,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說,2007年6月6日,鄧永固在其博客中,發布了一篇名為《鐵證舉報遂寧×××的腐敗》的帖子,在沒有任何組織對何某、朱某、曾某、張某等4位領導幹部作出違法違紀結論的情況下,鄧永固稱4人是"敗類",並將4 人的姓名、手機號碼在網路上公布,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鄧永固故意捏造事實,在網路上對他人進行誹謗,損害了他人的人格、聲譽,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 情節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應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鄧永固在這篇帖子後面,留下自己的姓名、電話、電子信箱。
焦點之一:程序是否違法
在庭上,鄧永固的辯護律師鄭其銀以此案辦案程序違法、鄧永固不具備構成誹謗罪的要件為由,為鄧永固作無罪辯護。"辦案程序是否違法"成為雙方爭論的第一個焦點。
鄭其銀認為,犯誹謗罪是自訴案子,不應該成為國家公訴案件。自訴案子即"告訴的才處理",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鄧永固涉嫌誹謗的案子怎麼成為公訴案件了?怎麼能動用國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
公訴機關表示,辯方斷章取義,我國刑法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對此,鄭其銀認為,鄧永固帖子措辭儘管有些偏頗,但根本沒有嚴重危害蓬溪的社會秩序,更沒有危害國家利益。因此,何某、朱某、曾某、張某如認為被鄧誹謗,完全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訴,公訴機關不該介入。
焦點之二:是否構成誹謗罪要件
鄧永固的帖子是否構成誹謗罪的要件,成為雙方爭論的第二個焦點。
鄭其銀認為,誹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鄧的帖子只是舉報何某等人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只是針對他們的"官格",並沒有侵犯他們的人格尊嚴。並且,公訴機關也沒有證據證明鄧公布他們的姓名、手機號碼給他們究竟帶來什麼損失。
公訴機關表示,誹謗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鄧在帖子中,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說何某等人是"敗類"。
鄭其銀說,鄧在帖子中說何等人是"敗類",這只是網民偏激"評價",不能視為捏造事實。"不能用偏激的話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庭經過調查、質證、辯論後,審判長宣布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