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哲這個理論已經出現很久了。看來極之理直氣壯,無懈可擊。至今我還沒有看到對此作評論。其實,王希哲這一段話是屬於似是而非的一類;於理不通,違於事實,悖於邏輯。我的評論如下。
[一]、人權與主權──用中國人沒有份的美國主權沒有庇護所有中國人作為證據去證明人權並不高於主權,荒唐無稽。
「美國庇護所有中國人才是人權高於主權」,王希哲這個著名論斷,把中國人權和美國主權作配對;是對錯姻家表錯情。
美國的主權是美國人的主權,不是中國人的主權,中國人沒有份;中國的主權是中國人的主權,不是美國人的主權,美國人沒有份。這個極之淺顯的道理,王希哲不可能不明白,但是他還是用不明白的方式表達出來。因為裝了這個糊塗,就可以拿中國的人權與(不是中國人的而是美國人的)美國主權作配對。
人權高於主權是指在一個國家內,這個國家(例如A國)的人權高於(A國)主權,而不是指A國的人權高於B國主權;因為B國主權A國的人沒有份;B國主權對A國的人權沒有法律責任和義務,但是有道義責任和義務。
比如我們說股份公司的股東權力高於管理層的權力;而且這是普遍的道理(或原則)。如果有A公司的股東大會根據"股東權力高於管理層的權力"的道理和原則,作出決定要求一個他們沒有參股的B公司的管理層保證他們的增益和負責償還他們的債務,你會覺得A公司的股東荒唐無稽之極。王希哲要求中國人沒有份的美國主權"庇護所有中國人才是人權高於主權"的說法,與上述A公司的股東大會的決定同樣荒唐無稽。
這麼一個荒唐無稽的理論竟然可以作理直氣壯狀而無人回駁。
[二]、人權與人權──人權與人權發生矛盾衝突和人權主權高低沒有關係
從上面論述可知,中國人到美國要求美國收容並不構成人權與主權關係。那麼它是一種甚麼關係呢?它是人權與人權的關係;是中國人權與美國人權的關係。我們從獨立宣言或美國憲法精神可以看到,美國主權之所以建立是為了維護美國人的自由與權利(人權)。美國這個國家主權首要任務就是保護美國人民的人權,其次才是在力所能及條件下從道義上維護或協助它國人權。中國人到美國去可能佔用美國人的權利資源,造成中國人的權益(人權)與美國人的權益(人權)衝突。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國家主權首先要做的就是維護美國人的權益;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給一些最需要的中國人庇護。這在表面上好像是美國主權與中國人權衝突,實則不然;它是美國主權代表的美國人權與中國人權衝突。
生命比身外物的財富重要,生存權高於財產權,大概沒有多少人反對。如果有一丐幫根據生存權高於財產權原則到農家去把農作物和儲糧全數拿來充飢,理由是:"你的全部食物給我們充飢才是生存權高於財產權。"人們當然不會認同丐幫所為。但是與丐幫持同一道理和邏輯的王希哲的"美國庇護所有中國人才是人權高於主權" 論,卻迷惑了不少人,有時還能讓人啞口無言。
[三]、主權與主權──別國應某國人民之邀出兵推翻侵犯人權的主權,不但不是侵犯該國主權,反而是維護該國主權──因為主權在民。
在國際爭論中,過去主權與人權之爭很普遍,例如殖民擴張(戰爭、統治);今天比較少發生人權與主權的衝突,多數是主權與主權衝突;在人權問題上,主要是支持人權高於主權的國家(主權)與堅持主權高於人權的國家(主權)發生矛盾和沖。科素沃、伊拉克、顏色革命、蘇東變天等等,都是國際間支持人權高於主權的國家(主權)與堅持主權高於人權的國家(主權)之間的衝突。
如果人權高於主權不成立,那麼上述衝突中維護人權的自由民主世界行為是不合理的。因為國際間關係上基本認同人權原則,聯合國也定了有法律效力的人權公約,大部分國家也簽認了,所以因人權問題爭執而發生的衝突甚至戰爭,自由民主國家所持的人權原則有理也有效。當一個國家的主權不保護人權且侵犯人權時,這個主權就是犯了國際規定的人權法,它就失去了合法性和認受性。當這個國家人要求更換這個政府、推翻這個政府時,支持人權高於主權的國家干(包括出兵干涉),這並沒有構成別國侵犯主權理由,因為主權在人民不認同時就失去了其存在合法性,當人民要求推翻它時,它就是一個非法對象。外國應這個國家人民之邀出兵干涉,就是應該國主權之邀清除非主權侵犯者,所以,它不但不是侵犯該國主權,反而是維護該國主權──因為主權在民。
國際刑事法庭起訴和通揖犯種族滅絕罪現職蘇丹總統,充分說明人權高於主權是現今國際公認與通行的準則。
說白了,主張和維護主權高於人權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和延續違反民意、侵犯人權、獨霸主權的專制獨裁者的權力。也就是說人權高於主權和主權高於人權之爭論本質就是自由民主制專制獨裁鬥爭在意識型態方面的表現。不管你多麼雄辯或詭辯,你宣揚主權高於人權實質上都是為專制獨裁之虎作倀──如果你是獨立思考和獨立作出主權高於人權的結論,那只證明你是基於自願自主作專制統治者奴才,是一個獨立自主和自願自覺的御用文人。
[四]、主權與個人──因自由人權受到侵害而要求並獲得民主國家庇護的人,主張和宣揚主權高於人權,是偽君子行為。
一個人如果基於不能忍受專制獨裁者的政治迫害、經濟掠奪,例如認為自己的自由權利、政治權利、人權受到侵犯無法忍受而到外國要求庇護,這表示,這個人認定:他的人權高於迫害他的國家的主權,所以要反抗,要用腳抗議。若認為主權高於人權,他就必須忍辱屈服於高於他的人權的主權的迫害,不應該外逃。也就是說:這個人的行為規定了他在理論上邏輯上不可以認同各支持主權高於人權。當要求外國庇護時,主張他的人權高於迫害他的主權,當他獲得民主國家庇護後高調宣揚主權高於人權,同時又堅持不回到可能再次受到高於他人權的主權迫害的共產黨統治的大陸地區去,這是一個甚麼樣的人?大家說說看。
200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