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0日,深圳龍崗舞王俱樂部發生特大火災,造成44人死亡。
原所長楊周武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合計刑期15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
龍崗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一中隊原中隊長陳峰,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龍崗區同樂派出所原民警劉力飈犯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龍崗區文體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原大隊長王津,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龍崗區龍崗街道原執法隊員黃忠,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龍崗區龍崗街道龍東社區工作站原副站長劉新華,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
龍崗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上述6名被告人的玩忽職守行為與火災事故均有因果關係,都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另據查,楊周武多次收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靜的賄賂,共計30萬元;劉力飈多次接受舞王俱樂部相關人員送給的紅包等財物,並與楊周武在明知舞王俱樂部經營期間發生多起治安、刑事案件的情況下,未按相關規定認真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
2008年9月20日,深圳舞王俱樂部在違法經營時,因員工王帥文在舞臺表演節目時使用自製的道具槍發射煙花彈,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的嚴重後果。經認定,事故的性質為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舞王俱樂部未經消防驗收合格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有關部門未依法落實監管責任,致使舞王俱樂部長期違法經營,釀成事故。
另外,早在1月20日,深圳市鹽田區法院對原龍崗公安分局副局長陳旭明因舞王歌廳大火事件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退贓款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這6萬元系陳旭明主動退贓,但在審理過程中認罪態度不好,未獲從輕處罰。陳旭明系查處整治歌舞娛樂場所隱患專項行為領導小組的組長。
有知情者說真正的保撫傘,準確講沒弄出來,舞王當時有人講是通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