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境遇有如冰火兩重天:這邊溫家寶剛在達沃斯會議上扮演完"經濟救世主"的角色,中國媒體還沈迷於自我陶醉感中流連忘返;那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機制(UPR)啟動,於2月9日首次審議中國包括港澳特別行政區的人權狀況。不管中國代表如何巧舌如簧,但面對不少國家就死刑、任意羈押及酷刑、律師的權益保障、少數民族人權、宗教自由、公民表達權和新聞自由方面所提出的尖銳質詢,以及要求中國盡快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敦促聲,還是免不了幾分難堪。
與海外報導的側重點完全不同,中國新華社以"大多數國家讚賞近30年來中國人權成就" 、"聯合國會議:多國代表表示支持中國發展人權事業"為題,將這次審議會議上遇到的批評化為一道暖胃的雞湯,而且為了表示中國的人權狀態是正常的,還特別強調有其它國家一道接受質詢。唯一不同的是,這次沒有再強悍地讓新華社出面指責這是"他國干涉中國內政"之舉。
其實,中國接受聯合國對中國的人權審議有其基於人權條約的法理基礎。以往不少中國人(包括部分知識份子在內)因為不瞭解這一點,對中國政府指責"某國以人權為藉口乾預中國內政"的說法幾乎全盤接受。因此,有必要在此介紹他國就中國的人權狀態提出批評的法理基礎何在。
至今為止,中國已參加25個國際人權公約,其中的核心人權公約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數部公約。
根據不同的人權條約,締約國所承擔的義務一般包括4種類型,即提交報告的義務,接受相關人權委員會管轄的義務,成為國家間指控和個人申訴對象的義務,以及出席有關司法訴訟並履行司法判決的義務(按規定只在區域性人權條約中)。表面上看,似乎國家在承擔義務時只針對其他國家,但人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國家在國際人權法上承擔的實質義務並不在此。
締結人權條約的雖然是國家而不是個人,但人權條約卻不像其他條約一樣僅僅規定兩國之間的關係,而是存在著第三方受益者,也就是締約國"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這就是說,國際人權法最終涉及的是國家與國民之間的關係,人權條約締約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以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基礎的,即每一締約國都有權利要求其他任何締約國承擔人權義務,同時該締約國自身也承擔著同樣的義務。國家締結人權條約的形式是國家間的,但實質上是在其他國家的監督下如何對"在其領土和管轄之下的個人"承擔義務的問題--理解了這一點,才能明白為什麼美國與其它民主國家有責任和義務關注並批評中國的人權。中國民眾之所以相信中國當局關於美國等國對中國人權狀態的批評是干涉中國內政的宣傳,是因為他們當中的大多數並不明白上述道理。
應該說,過去數年來中國政府的政治實踐表明其毫無履約誠意,根本無意成為所謂"負責任的國際社會成員"。僅以政治犯與良心犯為例,如郭飛雄、楊子立等政治犯與大批法輪功學員在監獄中受到的慘無人道的酷刑折磨,就嚴重違背了中國政府於1988年簽署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中國政府的所作所為表明,它根本不是所謂"負責任的國際社會成員",其簽約目的只在於粉飾門面以牟取更大的"國家"利益,事實上中國當局從來未曾打算認真實行簽約義務,這一點使中國的國家信用嚴重受損。
我不敢奢望中國政府在接受這次質詢之後會痛改前非。但希望這種接受質詢的形式能夠繼續下去,因為這不僅讓國際人權團體有機會表達對中國人權狀態的批評意見,也讓中國人知道這是中國政府必須履行的條約義務。畢竟,中國現階段的人權狀態讓有良知的中國人深深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