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相距一天的《勞教聆詢告知書》到《勞教決定書》內容來看,也存在很大差別。在《告知書》上以劉學立"危害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第1款第1項和第13條之規定,定勞動教養壹年陸個月",而在一天後的《勞教決定書》中卻說:"劉學立長期在北京非正常上訪,聯繫萬名上訪人員簽名致信中共十七大,歪曲事實,攻擊國家政策、告洋狀,聲稱在北京製造更大的社會影響。並從其在北京的租住地查獲蓋有' 維權鬥腐救國同盟會'的非法宣傳單多份。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一)項、第十三條之規定,現決定對劉學立勞動教養壹年玖個月"。
劉學立因土地問題而到北京上訪,曾多次因上訪被拘留,並於2004年4月被勞教一年。劉學立一直努力希望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他於今年元月4日,接受北京中國社科院於建嶸的"2008,送訪民回家"的建議,回到河南崇縣準備與地方政府協商處理問題。結果在等待了 3個多月後,地方政府毫無處理誠意,他只好再次返回北京上訪。在奧運前夕,他響應奧運安保部提出開設奧運示威專區的聲言,依法向北京市治安總隊提出申請,並且從電話中得到了許可,但在奧運開幕前一天的8月7日,劉學立被抓回崇縣,並被軟禁於崇縣的一旅館中,直到奧運結束,劉學立雖然被允許回家,但仍然被四名政府委派的人員24小時軟禁著。9月23日,崇縣公安局以協商處理問題為由,將劉學立帶到公安局中後宣布對他實行勞教。24日,劉學立的妻子接到勞教聆詢告知書後,馬上於25日趕到洛陽勞教委提出了聆詢要求,但沒有得到任何答覆。而事實上洛陽勞教委卻在聆詢告知發出的第二天就將劉學立實施勞教,並且還比告知書加重了三個月。可見洛陽勞教委根本就是隨意執法,前一天的《告知書》與後一天的《決定書》都可以完全不一致,真是一天一變。
今年是《世界人權宣言》發布60週年,也是中國簽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0週年,作為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理應遵守有關人權規定,尤其中國明年2月將面臨人權普遍審查,努力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不僅使中國真正向文明邁進,與人類普世價值接軌,而且也會給中國政府爭得最大的面子。然而河南洛陽對維權人士劉學立的隨意勞教,不僅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也必將給中國的人權狀況進一步抹黑,給明年的普遍審查製造麻煩。中國當局應該制止這種既侵害公民權利,又損害國家形象的違法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