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 果實未成熟,嚴禁入市場
《禮記》記載了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這大概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市場管理的記錄。
這裡所說的"不時",意思是未成熟。未成熟的果實易引起中毒,從周代開始,政府就嚴禁它們上市。
另外,為了杜絕商販們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國家還規定,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也不得在市場上出售。
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被判處絞刑
根據《唐律疏議》可知,一旦某種食物變質,使人受害,那麼必須立刻焚燒,否則所有者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毀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處徒刑一年。如果這種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則要被判處絞刑。
宋代:市場很繁榮,行會監督質量
宋代法律也繼承了唐律的規定,對腐敗變質食品的銷售者給以嚴懲。同時發展行會監督。
在宋代孟元老所著的《東京夢華錄》中,描繪了東京開封的繁華畫面,並以大量筆墨寫到飲食業的繁榮。
除了專門的酒樓、食店(風味飯店)、肉行、餅店、魚行之外,還有許多流動商販,這些小商販的產品包括點心、乾果、下酒菜、新鮮水果、肉脯等等不下百種。
南宋周密的《武林舊事》裡,則提到了臨安的各種食品市場和行會:米市、肉市、菜市、鮮魚行、魚行、南豬行、北豬行、蟹行、青果團、柑子團、鯗團。投機分子仍常常使用"雞塞沙,鵝、羊吹氣,魚肉注水"之類的伎倆牟取利潤。
宋代官府讓各類商人組成行會,商鋪、手工業和其它服務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並按行業登記在冊,否則就不能從事該行業的經營。商品的質量也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會首領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充當本行會成員的擔保人。但是行會的監管職能並不全面,並且小商販們通常不加入行會,政府和行會對他們的控制就更加有限。
當然,古代的法律無法跟今天相比,那時國家主要是以道德教化子民,儒家文化與佛家、道家文化互為補充。人們相信"頭上三尺有神明",平時以德來約束身心,整個社會以誠信為基礎,謀財害人、坑矇拐騙的事極其為人所不齒,所以極其少見。
来源:新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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