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楊父未見到楊佳 代楊佳把上訴狀寄出
楊佳父親楊福生和北京律師9月10號依然未能見到楊佳。下午北京律師將上訴狀分別寄給上海二中院和高級法院以及楊佳本人。因為有要事,幾位律師和楊福生10號晚上乘火車返回北京。
劉曉原律師10號晚上告訴本臺記者,他們已經在回北京的火車上了,因為有要緊事回京處理。程海律師告訴本臺記者,9號律師們和看守所警察交涉要見楊佳被拒絕,他們又向監管處投訴,對方仍然以同樣的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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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認為楊佳不願意讓他父親介入,他沒敢講楊佳不願意父親給他聘請的律師。
程海說,今天律師聯繫不上昨天與之交涉的警官,因此會見楊佳的努力失敗了。但是由於楊佳已經口頭提出上訴,因此李勁松和程海兩名律師已經為楊佳寫好上訴狀並於10號下午一式三份寄出,分別寄給上海二中院,上海高級法院和看守所楊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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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已經成立了。因為他的口頭上訴已經成立了。法官要他自己寫一個材料。我們只不過跟他的意思一致,幫他寫了一個材料上訴狀。我們的上訴狀按照法律規定,法院應該遞交給楊佳,如果不遞交他們違法。因為事先阻止會見,阻止會見他看不到這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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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是直接寄給楊佳本人的。看守所裡面的。兩封是寄給法院的,原審法院和高級法院。他自己的那封信應該收到了。如果看守所拒絕給他是違法,違反通信自由法律的規定。
上訴的請求是查清事實後改判和申請重新進行精神病學鑑定。上訴的理由有六條。第一條理由是,原審法院作出的閘北警方去年強查楊佳身份證、非法盤問和傷害楊佳的行為合法,與楊佳後來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關聯性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程海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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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理由,公安盤查可能存在不公待遇,傷害情況,處理不當,是導致他犯罪的誘因,這個應該考慮。前面的(警方)違法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啊?這個不能排除的。從楊佳的表現看來,這個可能性還比較大。這個如果存在的話,可以肯定的說,如果沒有公安的處理違法的行為在先,就不可能產生後面的後果,這是傻瓜都可以判定的。
上訴的第二條理由是很多證人未出庭。包括三位2008年10月5日對楊佳濫用職權強制查身份證、盤查、帶去派出繼續盤問、具有違法犯罪行為在先的警察薛耀、陳銀橋、陳紅彬沒有到庭做證,在楊佳要求後仍不出庭,違反刑事訴訟法證人應當出庭的規定,他們的書面證詞與事實不符,掩蓋了他們違法犯罪的事實,掩蓋了他們促使楊佳做出危害社會行為的最直接誘因。程海律師說楊佳可能希望在法庭上和這些警察當面對質。
上訴的第三條理由是為楊佳做精神病鑑定的某司法鑑定中心不具有精神病醫學鑑定資格,鑑定時間奇短,違反精神病鑑定的醫學程序。第四條理由是法院沒有公開審判。第五條理由是非法剝奪律師會見楊佳和楊佳選擇律師的權利。第六條理由是審判程序多處違法。
程海表示,如果二審辯護他和李勁松律師能接手的話,辯護意見會有很大改變。程海說上訴請求將在上訴期滿3天內交到高院。二審時間一個月,二審判決應該在10月中旬以前做出。
以上新聞由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臺記者秦越,俞珊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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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憲法尊嚴:程海、李勁松:楊佳刑事上訴狀
楊佳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佳,男,漢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慧忠裡407-1-152室。現羈押於上海市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做出的(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查清事實後改判;或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2、申請對上訴人重新進行精神病醫學鑑定。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閘北警方去年強查我身份證、非法盤問和傷害我的行為合法,與我後來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關聯性,與事實不符。
上訴人去年10月5日在上海租自行車旅遊是合法行為,上海閘北公安人員在我沒有任何違法事實的情況下,攔車強查我身份證,在眾人圍觀,我出示租賃憑證已經充分證明我租車行為合法後,為顯示警察的權利,仍強行帶我到派出所非法盤問達6小時,期間對我實施人身傷害。這些都是濫用警權的嚴重違法行為。後我多處投訴和交涉,上海公安局也兩次派人到我北京家中談賠償,但雙方對賠償金額等相差太大,沒能達成協議。我認為,閘北警察對我長達6小時多的嚴重違法行為,其中有些應屬犯罪。他們一系列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沒有誠意和有效糾錯賠償,是導致我不能自己地做出可怕危害社會的行為的直接的誘因。如果沒有他們的一系列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因,肯定不會發生後來危害社會的行為的果。
二、很多證人未出庭。包括三位2008年10月5日對我濫權強制查身份證、盤查、帶去派出繼續盤問、具有違法犯罪行為在先的警察薛耀、陳銀橋、陳紅彬沒有到庭做證,在上訴人要求後仍不出庭,也沒有不出庭的法定理由,違反刑事訴訟法證人應當出庭的規定,他們的書面證詞不應當被採信而採信了,其書面陳述與事實不符,掩蓋了他們違法犯罪的事實,掩蓋了他們促使我做出危害社會行為的最直接誘因。
三、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定罪最重要的依據之一,是對上訴人的違法精神病醫學鑑定。
上訴人在造成社會危害時是否有精神病以及患病的程度,是確定上訴人是否具有刑事行為能力,是否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以及承擔多大刑事責任的關鍵問題。上訴人是否患精神病,自己無法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但原審判決上訴人有罪所重要依據之一,是由"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下簡稱該司法鑑定中心或該中心)對上訴人作出的精神病醫學鑑定,但該鑑定是違法和無效的。
1、因該司法鑑定中心不是醫院,依刑事訴訟法不具有精神病醫學鑑定資格。經查,上海市司法局給四家司法鑑定機構核准從事精神病鑑定資格,但這四家都不是醫院。也就是說,上海市沒有一家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精神病醫學鑑定機構的根本條件。雖然上海市司法局認定的四家鑑定機構,四家中沒有看到該中心的名稱。上海市司法局為該中心核准的可以從事精神病醫學鑑定資質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對抗刑事訴訟法的關於精神病醫學鑑定必須是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這一強制性條件規定,對該中心核准的精神病醫學鑑定資質的行政行為,顯然是非法和無效的。 對上訴人的精神病醫學鑑定,依法應委託市外有資質的醫院進行。
2、該司法鑑定的時間奇短,違反精神病鑑定的醫學程序。
精神病醫學鑑定是一項嚴肅複雜的科學工作,一般需要30日天以上的觀察、鑑定期,期間需與被鑑定人多次談話、通過醫療器械進行一系列檢查、走訪大量親屬後,才能做出。本案精神病醫學鑑定結論關乎上訴人生命權是否應當被剝奪,而該司法鑑定從委託到鑑定結論的作出只用了短短的兩天時間,顯然是違背醫學科學要求的。這也證明了該中心根本不懂精神病如何進行醫學鑑定。
四、本案原審法院沒有公開審判。
本案開庭事宜儘管在上海第二中級院進行短時間公告開庭時間,但沒有提前3天。開庭時旁聽席位置大多為當地公安人員佔據,沒有社會人士參加旁聽,這也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性。
五、聽父親說,案發後他為我從北京聘請了兩位律師,他們7月12日和9月2日來上海,檢察院和法院都阻止他們合法介入我的案子,不讓他們會見我。母親也在案發後不久被上海警方詢問後失蹤,姨媽報案失蹤後至今仍無消息。這些情況都沒人告訴我。我認為,這是上海市檢察院二分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非法剝奪了我的知情權和選擇律師的權利,非法剝奪了父親為我聘請律師的權利,非法剝奪了律師會見我的權利和我會見這些律師的權利。
六、本案審判程序多處違法,不能證明原審判決結果合法公正。
司法合法公正,應當包括程序合法公正和實體合法公正、二者缺一不可,程序合法是保證和實現實體合法公正的手段和唯一途徑,沒有程序公正就沒有實體和結果的公正。實體正義是父,程序正義是母,共同組成合法正義的"家庭"。實踐中程序非法導致了無數冤假錯案,最典型例子就是文革中因為踐踏憲法程序,使劉少奇被非法剝奪國家主席的崇高職務,受盡凌辱後以"劉衛皇"的假名光著身子冤死獄中,鄧小平也數次被非法剝奪領導職務遭受嚴重迫害。上訴人雖然不能和劉少奇鄧小平等國家領導人的社會地位相比,但他們都如此,況且我呢?上訴人認為,對本案的審理從程序違法來看,與文革中"審理"劉、鄧走資本主義當權派的案子,沒有根本的區別。
從上可以看出,按照我國實際,要建設法治社會、依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公正比實體公正更重要得多,目前主要要做的應該是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因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的程序嚴重違法,審判結果肯定是不合法不公正的。為了保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促進中國法治的真正進步,懇請貴院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公開公正審理本案。
此致上海市高級法院 上訴人: 楊 佳
提出上訴的人:楊福生,男,漢族,1953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東城區前圓恩寺17號。
因楊福生是楊佳父親,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今楊福生見審判長王智剛,說楊佳有上訴意願。此上訴狀由楊福生代擬,現去上海市看守所會見楊佳當面徵求其同意 。
楊福生為自己和楊佳聘請的二審律師: 程海、李勁松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件:1.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 ;
2、楊福生今日寫給楊佳的信;3、季化的書面《證詞》,證明今日上午法官見楊福生所說楊家要上訴的意願。4.楊福生和楊佳父子關係的派出所證明
2008年9月9日
法天下網,程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