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融資融券業務報批流程明確

發表:2008-09-10 11:14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0個留言 列印 特大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對證券公司申請增減業務、申請創新業務 的條件和流程作了具體的規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證 券公司增加證券經紀、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為客 戶提供服務的業務,《草案》要求證券公司在獲得證監 會批准後,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自變 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 業務許可證。

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 可經營申請增加的業務,採取有效措施,開展與該業務 有關的法制宣傳、知識普及和風險提示等投資者教育活 動。

《草案》明確,同一實際控制人或相互之間存在控 制關係的證券公司不得經營相同業務。但相關公司採取 有效措施,在經營區域或者目標客戶群體上做明顯區分 ,相互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的除外。

《草案》對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投資諮詢和自營兩類 業務資格的"豁免"情況給予了明確。按照規定,證券 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客戶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不 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簽訂合同、單獨收取費用,且收 取的證券經紀業務佣金不超過規定上限的,無須取得證 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投資諮詢業 務的規則。

《草案》規定,證券公司進行現金管理,將自有資 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 場基金、央行票據等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 強的證券,且投資規模不超過其淨資本80%的,或者因依 法履行承銷義務而買賣證券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 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自營業務的規則。

《草案》對證券公司申請業務需要的條件作出詳細 規定。如:新設證券公司核准的業務不超過四種,證券 公司一次申請增加的業務不得超過兩種,變更業務(增 加業務種類和減少業務種類)的範圍應當經證監會批准 等。

在創新業務方面,《草案》規定,證券公司經營的 創新業務,應當不違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 規定,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且與現有證券業務相 關性強,有利於充分利用公司現有營業網點、客戶資源 、業務專長或者管理經驗,有利於優化對客戶的服務和 改善公司盈利模式。

《草案》規定,證監會應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對 證券公司增加業務種類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 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創新業 務,證監會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並可以批准若 干證券公司先行試點;根據試點情況,或決定逐步擴大 試點範圍,在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後正常推開,或停止批 准新的申請。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保薦業務、 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和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 的審批,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鉅亨網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