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引述中通社報導,這一新發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共11章87條,自2009年 1 月 1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並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 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 ,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對不通曉中國 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提供翻譯;當事人通曉中國語言 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享有外 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 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 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新規定強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 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對於 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 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 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 嚴重後果、惡劣影響的,還應當追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領導責任。
該規定還對交通事故報警、交通事故現場和當事人 證據的提取和保全、受傷人員搶救費用的支付、交通事 故責任覆核、交警執法監督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更加 有利於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
来源:鉅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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