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屬於較典型的專業、學者型律師,每辦一案我都要撰寫一兩篇文章,遇到重大疑難案件還往往就案子涉及的具體法律問題作專題研究,尤其在辦理廈門國際貿易信託投資公司訴香港聯中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進口五千噸智利魚粉品質爭議案過程中,先後發表了9篇評論,以致被戲稱為「博士」。說來慚愧,雖說我已主辦過數十起涉外經貿大案,然而這些案件幾乎都是主任指定由我主辦的,我雖然已執業九年,目前還是一名沒有直接案源的「窮大律師」。長期以來,我的全部業餘時間幾乎都用於讀書、譯書、撰文,而忽略了社交,自然案源稀少。儘管我深知人際關係的重要,而且特意買了五套關係學專著並通讀之,但仍然對處理中國式的人際關係毫無經驗。我當然知道既有專業水準又善於交際才能成為成功的律師,我走的並不是一條成功的律師之路,也許我耗費了太多的精力去對付種種磨難與厄運;也許我真如有人說的,「有過多知識份子的清高」。
經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勤奮學習與實踐,我的律師業務能力有了長足的進步,尤其在主辦了「預借提單」案之後,主任往往把一些重大疑難案件交給我辦。例如,福建省首例著作權糾紛案、刑警刑訊逼供致死人命案、69戶村民果園承包合同糾紛案、天下第一劍「湛廬寶劍」商標權爭議案、特大沉船貨損案、涉外擔保提貨案、230萬元的善意取得再審案、400萬美元外匯擔保合同糾紛案、1900萬元特大行政訴訟案、加拿大COFVBF公司與福建省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國際商事仲裁案等。雖然有些案子的結局不盡人意,但由於我對每一案件的認真負責態度,憑藉對事實、證據、法理和法律的研究,提出有理有據有很強說服力的代理意見,確實也打贏了不少官司。然而,執業9年,我從未為了打贏官司而與法官搞幕後交易,充當「司法娼妓」的角色,林順生主任嘲笑我是「書獃子」,也有人以為我是擺知識份子的架子,吾友黃孝明律師說我是[活上天上的人]。其實我始終認為律師應當為正義、真理、公道、法律而戰,而不應唯錢唯權而活,更不應為勝訴不擇手段。儘管如今靠權、錢交易,靠搞行賄等不正當關係打贏官司已成不少律師勝訴的法寶,但隨著政治體制的改革和社會的進步,司法審判體制的改革與完善、法治權威的確立、輿論監督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這種充當[司法娼妓]的做法,必將被歷史所淘汰。
成為一名優秀律師很難,而成為一名偉大的律師更難。而我的奮鬥目標是成為一個偉大而優秀的律師。欲成為優秀而偉大的律師,首先要有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法律知識及其實踐經驗,有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同時要有出色的社會交際和應用公共關係的能力,有不斷學習開拓進取的精神。儘管目前我距離優秀而偉大的律師的要求還很遠,但我堅信可以達到這一目標。
1991年初,我與留學美國七載歸國的北京律師唐交東共同主辦的廈門國際貿易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國貿公司)訴香港聯中企業有限公司(簡稱聯中公司)進口5000噸智利魚粉品質爭議案及貨款糾紛案,是我辦得最好的案子之一。該案爭議標的額巨大,聯中公司向國貿公司索賠由於國貿公司拒開信用證及扣付20%貨款所致的76萬美元損失,而國貿公司則向聯中公司索賠由於魚粉[生蟲、熏蒸、 延誤銷售時機]所致之105萬美元損失。雙方律師陣容強大,國貿公司的律師是富有訴訟經驗的一級律師張斌生大律師。聯中公司的代理人則是留美七載歸國的唐交東律師和我,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證據近百份,出庭證人涉及檢疫、熏蒸、保險、邊防等部門。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諸如,國際貨物買賣的風險責任、買方的復檢權、賣方單證嚴格相符原則、買方開立信用證的責任、貨物固有瑕疵的責任等。
接受委託後我即全身心投入調查取證和證據研究準備工作,為便於記憶,我將全部卷宗編號,分門別類地歸納,並列出證據清單及爭議的法律問題。經初步研究後得出結論:魚粉即使確實在目的港廈門發現生蟲,按C&F條件也應屬於買方承擔的風險責任;而證據分析表明,根本無法得出魚粉已在目的港廈門生蟲,或已在廈門港進行熏蒸且延誤銷售季節的結論。
為謀求和解爭議,我們曾數次專程前往廈門與原告協商調解,但國貿公司堅持不返還無理扣付的31萬美元貨款,反而還向聯中公司索賠50多萬美元的所謂損失,繼爾增加至 85萬美元,最後於庭上又變為105萬美元。當時許多人預測作為被告的聯中公司不可能打贏官司。因為廈門國貿是廈門特區最大的外貿公司之一,在當地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與當地法院的關係顯然非同小可,而其訴訟代理人又是富有國際商事訴訟經驗的中國著名一級大律師張斌生教授,我們的當事人也很擔心廈門法院會偏袒廈門國貿。我認為勝訴的關鍵在於掌握事實和證據,同時要在法理上下功夫說服法官。
隨後我們便開始了艱苦而細緻的調查取證工作,通過走訪檢疫所、熏蒸隊、保險公司、邊防檢查站、工商局、港務局、魚粉用戶等單位,調查複製了一批關鍵證據。然後針對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作專題研究,先後發表了「析一起重大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一起重大國際貨物買賣品質糾紛案之證據分析」、「國際貨物買賣的拒收權」、「國際貨物買賣的風險責任」、「論單證嚴格相符原則」、「國際信用證交易中買方的開立信用證責任」、「論貨物固有瑕疵」等專論。在這些理論研究的基礎上,針對兩次開庭的爭議主題,撰寫併發表了兩篇有很強說服力的代理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4年12月廈門中級法院對「貨款案」判決聯中公司勝訴,雙方均表示服判;「品質爭議案」雖仍未下判,但我對勝訴充滿了信心。
「魚粉案」表明只要律師認真負責,肯下苦功,在事實、證據、法理上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是可以贏得當事人的信賴,法官的尊重,最終贏得官司的。
1993年年2月中旬,我隻身飛越太平洋來到加拿大溫哥華和蒙特利爾處理一起複雜的國際商事仲裁案。BF公司是與福建糧油進出口總公司有著20年貿易關係的加拿大公司,位加拿大的蒙特利爾市效,近年由於受西文經濟衰退的影響,瀕臨破產邊緣,因而採取在信用證上插入一信託收據條款的辦法,欺詐性地侵吞了糧油總公司25萬加元貨款,另由於其違約又造成糧油總公司26萬加元的損失。鑒於合同約定爭議應提交被告所在國仲裁,我代理糧油總公司向BF公司所在國加拿大哥倫比亞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申請仲裁,指定唐厚志教授為中方仲裁員,並聘請了溫哥華最大的律師行 Ladner Downs的國際商事仲裁專家切爾森律師和我合作辦理本案,由他負責仲裁程序方面的問題,諸如向被訴人所在地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向哥倫比亞高等法院院長申請代BF公司指定仲裁員等,由我負責實體法律問題,因本案可以適用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1980年聯合國銷售合同統一公約,但隨後被訴人BF公司宣稱要麼接受1/4貨款即6萬加元,要麼他們宣布破產。我方要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亦未奏效,因切爾森先生是英美共同法系的律師,而蒙特利爾則適用大陸法系,他建議我方再聘請一個蒙特利爾的律師聯合辦案,考慮到若再聘第二位加拿大律師,律師費用將大為增加。因此我決定親赴加拿大查清BF公司真實財務狀況,再作是否繼續進行仲裁的決定。
1993年2月25日,我登上經東京飛往溫哥華的國際航班機,經13個小時的飛行,於當地時間2月25日8點抵達溫哥華。這是我第一次出國辦案,10年苦讀的英語此時派上了用場。進關只花了不到5分鐘便辦完了一切手續。隨後我「打的」來到切爾森律師的辦公室,該律師行成立於1911年, 位於溫哥華市中心 Water front Centre,有200多名律師,分為20個專業法律事務部,有一間藏書頗豐的大圖書館,每位律師配有一名秘書,擁有一間相互獨立的大辦公室。切爾森律師熱情地歡迎了我,並向我介紹了該律師行的的基本情況,接著他通過電話為我安排旅館,因受我每日45加元標準的限制,足足聯繫了半小時,詢問了10多家飯店後才找到一家每日需49加元的汽車旅館。該旅館已有些年代,樓梯搖晃,電梯則是40年代的產品,更要命的是不時地會遇上人高馬大的黑人在周圍默默徘徊,原來該旅館樓下是個脫衣舞夜總會。如此是非之地並非久留之所,故我從報紙上找到一家賓館,按周平均日租僅需35加元,便毫不猶豫地搬了過去,其外觀像個倉庫,房內設施則不亞於三星級賓館。
經與切爾森律師三次會談,我們取得了一致意見,核實BF公司的真實狀況再決定是否進行仲裁。我本想請切爾森律師與我一道去蒙特利爾調查取證,因他是每小時收費300加元的大律師,即使派一位實習律師每日也需花近千元,因此,我決定還是一個人前往蒙特利爾。溫--蒙往返機票正常航班需約900加元,從報紙的廣告上,我發現如乘半夜起飛的[紅眼]班機,則票價可優惠1/2。於是,我便買了這種優惠機票,於3月3日飛往蒙特利爾,找到了BF公司;我發現其僅是個有5個僱員的小公司,董事長本人已去美國數月,僱員全部另謀高就,公司已停業數月,辦公室已轉租他人,同時他們已經與30餘位債權人簽訂了按1/4債務清償的協議,其中加拿大的兩個最大的債權人已接受該條件,我方是第三債權人,若不同意接受對方的條件,勝訴的仲裁裁決也無異於一紙空文。經分析研究,我認為根據信用證中的信託收據條款,加拿大ABN銀行對本案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其在BF公司以信託收據借單提貨並銷售後,未按信託收據條款控制銷售收益,且在我方要求退回單據的兩個月後,才將一文不值的信託收據轉讓給我方。因此我建議起訴ABN銀行,但BF公司則以不返還七萬加元貨款,迫使我方放棄對ABN銀行的追索權,加之蒙特利爾市一家律師行對本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ABN銀行沒有責任,為避免分文無歸的結局,當事人選擇了先收回七萬加元貨款的方案。事後經另諮詢美國一家大律師行對本案的分析意見,其結論與我的分析結論完全一致,但根據蒙特利爾的法律規定,我方已接受和解,不得翻悔,因而留下了一個值得吸取的教訓。
去年7月我開始協助美國律師辦理一起爭訟標的額達1200萬美元的涉外性騷擾大案。美國律師認真細緻的辦案風格,真可使人感到汗顏。僅一個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即長達230頁。當然美國律師是按實際工作小時計費,因而律師們千方百計地賺取小時費也就不足為奇。對當事人的調查詢問筆錄需有公證錄相且雙方律師共同在場,並由法院認可的見證員記錄,從而保證了證人證言的客觀公正性,這是值得中國司法審判制度學習的證據規則。該案原告以性騷擾為由索賠1200 萬美元的巨額賠償,在中國純屬天方夜譚,而在美國一旦被認定性騷擾屬實,則並非不可能。我認為原告實際上因通姦行為暴露,為挽回自己的面子,不惜出賣情人,在其律師的鼓動下試圖趁機狠敲一筆;她的代理律師是個猶太人,個子不高,長相奇特,鼻子超大,一雙小眼睛轉動不停,給人以虎視獵物誌在必得的感覺;據說猶太人素以經濟精明過人著稱於世,從他能將一起情人爭議演變成1200萬美元的性擾索賠案的本事來看,似乎多少有點根據,這種趁機敲榨事例看來古今中外皆不能倖免。由於此案正在審理之中,結局尚難預料(據稱該案經調解以中方冤枉地賠付數十萬美元結案)。
執業9年,我已主辦數十起較有影響的涉外經濟大案,翻譯了3本專著,編著了2本專著,發表法學論文案析與評論近70 篇,兩次考取國際海商法研究生,均因政審被拒之門外,希望、失望時常交織在一起;我雖一心想學習進取,一直默默無聞地奮力拚搏,然而由於在情書中對自己不幸遭遇的一句牢騷話,竟使我反覆失去深造及出國進修學習的機會,這使我感慨萬分:人才的成長需要個人奮鬥,更需要良好的外部環境。唯有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行各業,都充分尊重、重視、愛護和正確使用人才,形成求賢若渴,愛才如寶的社會風氣,我們的事業才有希望。
「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堅忍不拔之志」,我雖沒有超世之才,但卻有鋼鐵般的意志。儘管在前進的道路上還會有許多曲折、坎坷,我始終相信歷史不可逆轉,極度不公不義的現行政治體制必須徹底改革,公正的司法體制必將隨著政治、經濟體制的改革與完善得以建立。有真才實學的專業、學者型的律師必將受到社會的歡迎。
斷斷續續地把我9年執業的甜酸苦辣寫出來,完全是一個真實的我,一個誠實、自信、剛毅、堅強,雖經歷磨難而始終懷有一顆真誠、善良、寬宏之心的我。 在我處於最艱難的歲月裡,命運賜予了我一位美麗、溫柔、堅強的妻子[注] ,她陪伴著我渡過了那茫茫無望而漫長的日日夜夜,並為我養育了一個已5歲的聰明、可愛的孩子。藉此機會,我再次衷心感謝所有曾經幫助、支持、關懷過我的師長、朋友。我將不辜負人民的培養,母親的期望,一如既往地做一個勤勞、負責、誠實的律師,為了祖國的明天,為了中國的法治,我願以微薄之力,與全國人民一道共同努力奮鬥!
1993年12月原載《律師與法制》;2008年7月6日第124個反中共專制暴政爭自由人權民主絕食維權抗暴日於溫哥華島修訂
[注] 南國2008年7月6日註:由於賢妻不堪忍受中共特務長期監控跟蹤造成的巨大精神壓力,同時由於結婚18年來她耳聞目睹中共暴政對我的一系列政治迫害,而我又不願妥協決意與中共專制暴政決戰到底,導致她對我最終徹底失望,被迫於2005年3月6日協議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