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樹芬之死 一定還有不一樣的東西浮現

作者:鄧飛 發表:2008-07-2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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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河北保定的網友在我博客文章《令人抓狂的瓮AN宣傳》後留言,分析指出瓮AN主角在說謊--李樹芬在落水之前還曾被王 嬌等三人約到一名男子的出租房裡,喝米酒,呆了三個多小時。王還對李的哥哥謊稱李要睡在她的家裡。

該網友質疑說在這三個小時內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出租房裡的聚會後,這個乖巧、溫和的女生就死掉了--不管是警方說的自己跳水自殺,還是民間所稱李遭遇了性侵害然後被殺或者是遭遇了性侵害之後羞憤自殺,她終究是死了。

這個女生最後死去,在壓倒穩定一切的大局勢下,NO,NO, 現在的主流用語是穩定壓倒一切。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大局勢下,她的父母把她運回家土葬。

但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入土為安了,李樹芬留給這個人世間一個巨大的懸疑。

官方提供的少女之死的版本並未獲得中國民間廣泛信任,但他們掌握了與之相關的所有證據,無法掌握證據的人當然就無法反駁。

但我願意相信,在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在某種狀態,一定還會有不一樣的信息浮現出來,中國很多事情都是這樣戲劇性。

向這名不知名的網友表示謝意和敬意,他顯然做到了身處暗室,也能冷靜,更在思考。

全文轉用保定網友的分析:

綜觀媒體報導,諸多疑點指向王嬌、陳光權、劉言超。

一、誰是21日聚會的聯絡人,王嬌說了謊

王嬌說:"出事那天是星期六,晚上7點半,李樹芬吃過飯後,就來找我,用我的手機約陳光權出去玩,我答應跟她一起去玩。"(見《貴州瓮安事件三當事人首次露面與記者見面》)

按王嬌的說法,是死者李樹芬找上王嬌,然後用王嬌的手機聯絡了陳光權。王嬌忽略了一點:女孩不用自己手機,卻用別人的手機約自己的男友,作法本身不合常情。

據中新網《瓮安事件調查》:李樹芬"是晚飯後和哥哥告別的。那時候,這個女孩還活潑得跟平常一樣。那個叫走她的學生叫王嬌。"

另據《貴州商報》記者根據瓮安移動公司提供的清單,披露當事人21日手機通話的全部記錄:

王 嬌(尾號3349)-- 劉言超(尾號4372)5次

王 嬌 -- 陳光權(尾號8345)10次

劉言超 -- 陳光權11次

7時48分之後,三方沒有通話記錄。

通話記錄表明:21日晚7時48分之前,王嬌、劉言超、陳光權三人有頻繁的手機聯絡。他們之間的聯絡沒有李樹芬的介入,但當晚的聚會卻多了李樹芬。

合乎邏輯的解釋應該是:當晚的聚會是王嬌、陳光權、劉言超3人事先溝通的,李樹芬是在不知情、無戒備的情況下,被王嬌叫走的。

既然聯絡人本是王嬌,王嬌為何說成是死者,她想掩飾什麼?

二、對李樹芬哥哥說"李樹芬今晚不回去了,就住我家",王嬌電話打得可疑

按照王嬌、陳光權、劉言超三人一致的說法,"大約晚上11點多,我們離開秦家,準備各自打的回家"(見《瓮安事件三當事人首次露面見記者》)。

但是,中新網記者在《瓮安事件調查》中提到:21日晚上11點多的時候,王嬌給李樹芬哥哥打來電話說,李樹芬今晚不回去了,就住她家。

夜已深,李樹芬"不回家"不是本人告訴哥哥,卻是王嬌打電話告訴李的哥哥。這本身又是不合常情。

事實上,王嬌當時打電話不是在她家,而是在秦明的租房。

那麼,王嬌為什麼要在"準備各自回家"的時候給李樹芬哥哥打這樣一個完全是說謊的電話?

合乎邏輯的解釋也許是:這個地點、這個時候,已經發生了不正常的事情。

三、長達三個多小時的聚會,除了"喝米酒",過程一片空白

《財經》記者7月7日報導指出:從21日20時至次日零時王嬌報警,其間四個多小時內發生的事情,警方通報語焉不詳。

王嬌首次露面見記者時說:"劉言超騎摩托將我們送到他的朋友秦明家。我們一起喝米酒。我和李樹芬喝了不到一兩,劉言超、陳光權他們喝了兩杯。大約晚上11點,我們離開秦家,各自準備打的回家。"

對這個過程,劉言超、陳光權說法與王嬌一致。除了"喝米酒",當事人對這個過程的其它內容都沒有透露一絲一毫。

那麼,6個人,在秦明的租房裡,3個多小時究竟是怎樣的過程?幾個人在一起都說了些什麼、做了些什麼?

為了弄清李樹芬當晚為何"突然想死",對秦明租房裡的這3個多小時,無論如何不應忽略。而且,這個過程絕非只是"喝米酒"而其它內容一無所有。

四、如果按通話記錄還原報案現場,會說明什麼?

據王嬌、陳光權、劉言超三人一致的說法,報案現場情況如下:

李樹芬跳水時,陳光權不在現場。

李樹芬跳水後,劉言超來不及脫衣服跳水施救。

王嬌打電話告訴陳光權,並呼叫救人。

陳光權返回,救起了劉言超。

李樹芬下沉河中不見了蹤影。

隨後,劉言超、王嬌撥110報警,並通知了死者哥哥。

但是,《貴州商報》記者根據瓮安移動公司提供的清單,報案現場王嬌手機的通話記錄如下:

22日零時27分31秒、31分40秒、36分50秒,王嬌手機三次主叫"110"報警;

15分鐘之內,王嬌手機分別與尾號8267、8823、4355、4372等的手機用戶通話9次。

也就是說,王嬌手機報案現場的通話記錄中,並沒有王嬌與陳光權手機(尾號8345)的通話記錄,反而卻有王嬌與劉言超手機(尾號4372)的通話記錄。

如果按通話記錄還原報案現場,還原的結果只能是:

(一) 陳光權一直在現場(所以,沒有王嬌與陳光權手機通話的記錄);劉言超離開過現場(所以,才有王嬌與劉言超手機通話的記錄)

(二)王嬌與陳光權始終在一起(所以,沒有王嬌與陳光權手機通話的記錄);王嬌與劉言超曾有過分開(所以,才有王嬌與劉言超手機通話的記錄)。

無論哪種結果,通話記錄所還原的現場情況,都與當事人所說現場情況大相逕庭。

更使人不解的是:如果劉言超當時入水救人了,如何還能有王嬌與劉言超的通話記錄?

如果不是移動公司顛倒了陳光權和劉言超的手機號,那麼,通話記錄還原報案現場的結果說明:三當事人在共同對媒體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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