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是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清縣尖山子鄉銀龍村柳毛崗屯的村民,我們認為寶清縣人民政府2003年5月7日辦法的(寶府)養證[2003]5號《水域灘塗養殖使用證》,發證程序違法,並且該證確認的水域灘塗與客觀事實不符,嚴重的侵害了我們全體村民的合法權益,故此提出上訪,請求理由如下:
上訪請求:柳毛崗村全體村民請求依撤銷(寶府)養證[2003]5號《水域灘塗養殖使用證》,依法確認柳毛崗村地河東段水域,灘塗歸柳毛崗村所有。
事實理由:
寶清尖山子鄉銀龍村柳毛崗屯的歷史延革:1979年寶清縣革命委員會申請新建擾力河農場二分場(柳毛崗村)經佳木斯合江地區開荒辦公室,及黑龍江省開荒辦公室批准後,擾力河農二分場與1979年3月20日批准成立,(批准的文件現在寶清縣國土資源局及縣政府存檔,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備案)總面積為51000畝,其中包括農業用地、林業用地、牧業用地、漁業用地、及其他用地,有存檔備案的土地利用現狀圖為憑。
1982年繞裡和農場二分廠更名為第二機械化大隊,1989年建鄉後更名為東升鄉柳崗屯,2001年並鄉、並村,將東升鄉與尖山子鄉合併為尖山子鄉,將柳毛崗村與銀龍村合併為銀龍村,合併後名稱為尖山子鄉銀龍村柳毛崗屯。
柳毛崗屯1979年新建時有水域面積,1985年孫文先要求承包水域養殖漁業經柳毛崗村同意經鄉政府批准,由縣政府漁業主管部門為孫文先辦法了{104}號養殖水面經營執照,該執照確認水域名稱為地河,水域面積為465畝,該水域在柳毛崗的土地範圍內屬柳毛崗村所有。1990年換發證,經柳毛崗村同意後,鄉政府批准,縣政府為孫文先煥發了證照,90年發放的證照為{73}號養殖許可證,有效期從90年至2000年。該證的水域名稱和水域面積與85年的【104】證照一致。2002年,縣政府在未經柳毛崗村同意的情況下為孫文先頒發了【67】號養殖漁業許可證,期限為2002年至2032年(30年),確認水域名稱面積與84年【104】號證照一致。
2003年縣政府在沒有廢止2002年漁養字【67】號養殖漁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未徵得柳毛崗村同意的情況下,在未進行現場勘查的情況下,寶清縣政府違反法定程序,僅以孫文先提供的"東升鄉與其簽訂的13垧地承包合同,期為2000年-2014年、15年的合同"。便為孫文先頒發了【2003】寶府養證第5號《水域灘塗養殖使用證》縣政府的這一發證行為,嚴重侵犯了柳毛崗全體村民的利益,該證的頒發存在諸多錯誤:1、東升鄉不是水域灘塗的所有權人,東升鄉無權發包。2、水域灘塗的所有權歸柳毛崗村,柳毛崗應為合法發包單位主體;3、證照核發的灘塗面積與附圖面積不符;4、證照所確認的灘塗包括農民的耕地,並且現有一部分灘塗已被孫文先開荒種地,(種大豆、玉米等);5、確認的所謂灘塗在柳毛崗村土地範圍內,從1979年建村至今柳毛崗範圍內的51000畝土地沒有被國家徵用,沒有徵購為國有;6、使用期限30年與土地合同期限15年不符,縣政府沒有權利修正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並且縣產總站自認發證確認的使用時間與合同不符;7、按相關行政規章規定,灘塗最高使用期為15年,該證為30年,嚴重違反規定;8、該證頒發應當經依法公告,縣政府沒有公告。基於上述的情況,已充分證明縣政府違反法律程序,在未進行現場勘查的情況下,違規發證,其行為侵犯了柳毛村全體村民的利益。柳毛崗村對全體村民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2003年就向有關部門及法院主張權益。雖經政府處理及法院的四次判決,但至今未能解決,無奈只好選擇上訪的途徑,以促使該糾紛能盡快解決依法從快的處理此事,為我們主持公道,撤銷寶清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寶府養證 【2003】第5號《水域灘塗養殖使用證》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全體村民叩拜各級領導,以示感謝。
此致
敬禮
上訪人: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清縣尖山子鄉銀龍村柳毛崗屯全體村民
2007年12月18日
官逼民反,是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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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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